「左丞相駕到!」
趙高正在府內一個人擺弄著棋局,守門的侍衛匆匆跑進來報告。
「左丞相?」趙高拿著棋子的手停在了半空。
「快快有請——」趙高回過神來,對侍衛說道。
「趙老弟——」李斯還沒進門便親密地喚道。
「我正想到貴府上道賀呢,老哥怎麼跑過來了?」趙高連忙出去迎接。
「道什麼賀,一大堆的事兒等著處理呢,快快幫老哥想想辦法。」李斯之所以在高升之後立即到趙高府上拜訪,當然有自己的用意。
「太客氣了,憑老哥的才智,處理那些小問題還不是小菜一碟,哪還用得上小弟?」口中雖是這麼說,但趙高不過內心還是美滋滋的:算你還識相,別以為當了丞相尾巴便可翹上天了!
「老弟不用謙虛了,如果不是你及時提醒,郡縣制都不知何時能落實呢!」李斯說道。
「老哥來我這兒,不會是想討酒喝吧?」趙高揶揄了一句。
「當然不是,現在出了一個新問題,由於六國原來的律法和鄉村民約各有不同,地方執行起來無所適從,重新修訂統一的律法已迫在眉睫,你是這方面的專家,當然要找你商量了。」李斯道出了登門拜訪的目的。
······
在趙高的建議下,不久李斯便組織全國各地的律法專家,在原來秦律的基礎上進行補充完善,修訂出統一的律法,並令地方「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秦聖臨國,始定刑名,顯陳舊章。」
在古代,土地是人們賴以生存的資本。由於連年戰亂,各地的土地歸屬和管理問題急需得到解決。於是,新修訂的律法明確規定嚴禁對封建國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的侵犯,其中律文明確提到:「盜徙封,贖耐。」
何為「封」、何為「耐」?從後來出土的秦簡看,當時還就這個問題作了詳細的解釋:「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盜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封」,就是田間的阡陌、頃畔的地界。「耐」,則是古時的一種刑罰,即判處剃去須鬢。由此可見,當時的田地是有地界的,它作為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標誌,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如果有人私自移動田界,侵犯所有權,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處以」續耐」,強制其出錢以抵耐罪。這其實是對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保護。
解決土地歸屬問題後,第二步便是落實征糧、徭役和兵役問題。所以當時出台了《田律》和《倉律》對徵收田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出台了《徭律》、《工人程》、《敦表律》和《戍律》,對徵發徭役和兵役作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徭律》規定,朝廷徵發徭役,如耽擱不加徵發,應罰二甲,也就是說只罰兩副盔甲相抵;遲到三天到五天,斥責;六天到十天,罰一盾;超過十天,罰一甲。所徵發人數已足,應儘速送抵服役處所。因降雨不能動工,可免除本次徵發。《工人程》規定:隸臣、下吏、城旦和工匠在一起生產的,在冬季勞動時,得放寬其標準,三天收取相當夏季兩天的產品。做不同工作的隸妾可按兩人相當工匠一人或四人相當工匠一人、五人相當工匠一人。隸妾和一般女子用製作刺繡等產品的,女子一人相當男子一人計算。其中《敦表律》還規定:服兵役期滿後回家的農民,如無文券證明,就要」貲日四月居邊」,即罰戍邊四個月。
當時剛剛統一,各地反抗勢力還很強,如何有效防止和鎮壓,維護統一管治秩序,也成了律法中的重頭戲。所以修訂後的秦律明確規定:「內(納)奸,贖耐。」還規定:游士居留而「亡(無)符」,所在的縣「貲一甲」;居留滿一年者,應加誅責。
當時逃亡是貧苦農民和奴隸群眾反抗封建統治,擺脫剝削壓迫的主要方式,針對這種現象,律法里有不少嚴禁逃亡的法令。比如規定:隸臣監領城旦時,城旦逃亡,隸臣應「完為城旦」,並沒收其妻、子為奴;隸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勞役時,逃亡後隨即自首,也「當笞五十」,仍拘系至勞役期滿。又規定捕獲逃亡的完城旦,對捕亡者應賞黃金「二兩」,正所謂賞罰分明。
在歷朝歷代,對盜賊的管治也是一件頭痛的事,所以對「盜」、「賊」的定義和處罰,新修訂的秦律也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秦簡中的釋法共有一百八十七條,其中單是涉及「盜法」的就有四十多條,而且量刑極重。
如規定士伍盜竊,其贓值一百一十錢,就應「黥為城旦」。公室祭祀未畢,其祭品被盜,盜者最輕也要「耐為隸臣」。甚至還規定:盜採人桑葉,贓不盈一錢,也要「貲徭三旬」。對於「群盜」,懲治的力度更大。如規定,與盜者「不盈五人」,其贓「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只給予流放;但如「五人盜」,贓只「一錢以上」,也要「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
除了上述幾方面,新修訂的律法還對刑事、民事、行政制度以及司法的程序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新的律法出台並施行,對於維護全國的統治和戰後重建,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社會秩序也得到了重建,大秦帝國逐步走向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