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新法怎麼搞?(二合一)
在康斯坦丁尼耶的婚宴一共持續了七天,這七天可不是光吃。🐚🐠 ☞🐧
如果第一日代表性的政治活動是大佬會談,決定如何處理阿拉伯半島以及大遠征的問題。
第二第三日就是宣揚改信,首先進一步擴大安娜作為東正教大牧首女兒卻改信這一事件影響以吸引東正教徒改信的。
其次是利用托普卡帕宮和高門的影響力來拉走各家的男性穆斯林長輩與烏理瑪,為女性穆斯林創造更多與女性東正教徒相處的時間,好讓伊斯蘭教保守的裂縫擴大。
第四日第五日則是授勳儀式,比如蘇萊曼就在這一天收穫皇家馬廄長。
第六第七日就是宣揚新法,這也是塞利姆最為頭疼的部分,一月份頒布《御詔》時之所以沒有給出新法就是忌憚宗教勢力。
這不是單單抄作業可以解決的,因為奧斯曼帝國是奧斯曼帝國,土耳其是土耳其。
國情不一樣的兩個政權,怎麼抄,根本抄不了。
後世的土耳其雖然是一個穆斯林國家,但是由於它所處地理位置和早期對西方先進法律體系的吸收,使它的法律體系和系統完全不同於其他穆斯林國家。
塞大帝甚至敢說土耳其法律系統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
之所以說它獨一無二,是因為它的歷史、宗教、文化介於傳統和現代之間。
法律體系的先進程度和適用性,要和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相協調。
而土耳其法律體系的不同之處,就在這些部分體現出來。
以土耳其一直以來謀求加入某個歐洲組織做不懈的努力為例子。
在這個時期,可以明顯的感覺到宗教,道德,文化,法律各個方面與歐洲的生活方式的衝突,這些衝突也比以往更加引人注意。
東西方文化的交匯和衝突體現在土耳其的各個方面。
不論是政治、經濟、歷史、文化和法律,都在印證這一點。
土耳其不但地處歐亞兩洲,而且,在土耳其民族從亞州中部往歐亞大陸遷徙的幾千年的歷史過程中,不斷受到中西各個民族文化,宗教思想的衝擊和融合。
土耳其目前所處的位置和狀況,決定了它的這種特殊性。
雖然不能直接抄作業,但後世土耳其的法律模式仍舊值得借鑑。
首先要注意到的是,土耳其是一個地處歐亞兩洲,大部分領土位於小亞細亞的亞洲國家,它的國土為78萬平方公里,人口90%以上是穆斯林。
在這種情況下,伊斯蘭的準則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占絕對重要的地位。
對他們而言,很久以前伊斯蘭教義不僅僅是一種宗教教義,同時也曾經作為一種法律體系被運用。
土耳其人在接受伊斯蘭教的同時,也把它作為法律在將近400年的歷史中慢慢被接受了,這裡就不得不提到塞大帝現在所在的奧斯曼帝國了。
作為伊斯蘭國家的奧斯曼帝國,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在廣大地區適用伊斯蘭法。
從9世紀中葉開始,由於土耳其在進入阿拉伯伊斯蘭世界並且開始定居,接受伊斯蘭法律也成為了必然。
長達六百年的遺留不是凱末爾能夠一手抹去的,今天埃蘇丹能夠一直穩坐釣魚台就是宗教對於土耳其人影響最好的寫照,而這恰恰是奧斯曼帝國的遺留。
塞大帝穿越前也會把土耳其喜歡認野爹這件事拿來嘲笑,畢竟一上來就十幾個爹,跟報菜名一樣,看著就想笑。
或許其他的爹可以說確實是野爹,但奧斯曼帝國對於土耳其卻又有不同。
近代以來巴爾幹諸民族或者說所有原先處於奧斯曼帝國統治下,最後獨立的民族其實是一個新的產物。
無論這個民族在被征服前是否存在,在奧斯曼帝國漫長的統治中,他的民族認同都遭到了嚴重的破壞。
幾乎所有奧斯曼帝國治下的民族,他們的獨立過程都可以看作是一個民族再建構的過程。
而這之中最為特殊的是土耳其人,他們說是獨立,似乎又不想忘卻繼承。
這是因為他們與奧斯曼帝國之間的聯繫比所有其他的國家都要深。
這一點同樣體現在法律上。
在凱末爾於安納托利亞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國之前,奧斯曼帝國時代的法律和行政設置結構對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
所以奧斯曼時期的法律結構對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來講是最重要的典範。
這片土地上的法律到奧斯曼時期結束為止,幾乎都是單純的伊斯蘭特徵,在六百多年的過程中幾乎沒有改變。
可以說,對奧斯曼帝國而言,官僚政治中波斯語和古圖覺(避免出事,懂得都懂)語是他們的生活語言,但是阿拉伯語卻是他們的法律審判語言。
伊斯蘭法律的源泉就是《古蘭經》,它規定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時全部法律都是依照古蘭經和伊斯蘭的法典來規範的。
伊斯蘭法律的根源由4部分組成,分別為:古蘭經(kur』an)、撒那經(Sünnet)、讚美神的詞( cma)、個人意見和觀點( tihat)。
這四個組成部分中,前兩個是不容爭執的。
伊斯蘭的法律分行政法和特別法2種,行政法不但對宗教事務的模式和規範,宗教等級,稅務徵收進行了規定,還把刑事方面的規定也都劃歸在行政法的範疇之內。
它規定了復仇、傷害以及對通姦刑事和棒打的刑罰,對盜竊、搶劫、信仰的變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罰;並且規定了司法機構,審判方法和訴訟程序。
在這部分中對通姦和信仰變更的處罰都有非常詳細的和嚴厲的規定。特別法中卻規定了:自由人,奴隸,家庭,遺產,伊斯蘭宗教基金,債務和分配,伊斯蘭法律中的所有權等等。
在教法的影響下,對比一下前一個伊斯蘭化的封建王朝-塞爾柱王朝。
可以看出,奧斯曼帝國的法制結構僅僅是比塞爾柱王朝法律體系更加詳細,但從原則上是相同的。
這個法律結構從建國到幾百年的歷史中慢慢消失,它的權威僅僅在統治中心保留著。
奧斯曼帝國在踏上消亡之路上有很多內部和外部的原因。
在內部原因上,塞大帝可以大膽的說:「法律是最重要的一個因素。」
到19世紀時,歐洲列強已經徹底瓜分了亞洲和非洲的領土,他們隨即找上了那些看上去強大的帝國。
在西方,這個國家是奧斯曼帝國,在東方,這個國家是帶清。
在歐洲殖民化浪潮的推動下,大工業興起,世界市場開始形成。就這樣,全球化的進程開始了,而靠近歐洲的奧斯曼帝國第一波受益的並不是技術上的升級,而是思想的衝突。
在這種情形背景下,西方法律對伊斯蘭國家的法律,特別是伊斯蘭法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隨著歐洲殖民制度的建立和鞏固,西方的法律制度通過治外法權等不平等條約影響日強,使傳統的伊斯蘭法受到強烈的衝擊。
在內外交困的境況下,在想結束這種無希望情況的統治者,塞大帝這具身體的原主塞利姆三世的改革不成功之後。
親眼目睹了帝國衰敗,蘇丹權威衰落的慘劇後的馬哈茂德二世也跨出了這勇敢的一步,為國家法律結構改革和更新而努力。
從18世紀末開始,奧斯曼帝國被迫進行了一些重要改革,就是這個時候西部的影響也漸漸的進入了土耳其。
1839年以後,土耳其的法律對西方更加開放。
至此,土耳其法律系統也進入了土耳其法律是西方法律的一個組成部分的境地。(有點拗口)
在法律改革方面,最為鼎盛的時期要數由馬哈茂德二世的兒子阿卜杜拉-邁吉德一世,與時任大維齊爾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共同開啟的坦齊馬特改革。
在這個時期,奧斯曼帝國主要的仿效對象就是法國的法律,高門頒布了《商法》、《刑法》、《海商法》,並於1876年頒布了帝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憲法》。
但這造成了一個問題,即教法與國法的衝突。
自1840年後,伊斯蘭法與西方世俗法在奧斯曼帝國里並存,而且存在著雙重司法系統,即由烏理瑪們主導的沙里阿法院和世俗法院。
伴隨著局勢的進一步惡化與改革的進一步需要,前者權限逐漸縮小,後者逐漸占主體地位。
在引進西方法律的同時,奧斯曼帝國還採用西方國家法典的形式對傳統的伊斯蘭法規則進行了編纂,其產物是《馬雅拉》,它是一部民事法律彙編。
這部法律彙編是伊斯蘭法律史上政府對伊斯蘭法規則予以編纂並頒布的首次嘗試。
也是政府試圖通過法典編纂的形式使傳統法律系統化、明確化和現代化的最初探索。
這種法律現代化的方式對後來產生了持久的影響,中東伊斯蘭國家傳統的婚姻家庭繼承法的現代化,一直採用這種方式。
土耳其是中東地區向現代西方民主政治過渡中,走在最前沿的伊斯蘭國家。
建國後,在凱末爾統領下的土耳其廢除了已實行長達1200餘年的哈里發制度,確立政教分離的政策。
並且先後頒布了《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海商法》等。
然而在這一系列政策出台前,提供保證的卻是凱末爾在加里波第戰役中攢下的威望。
凱末爾在1920年3月16日趕走伊斯坦布的侵略者以後,1920年4月23號在安卡拉成立了大國民議會,他做的第一個決定就是伊斯坦堡不適合做一個執政地,這宣告一個政府的滅亡和一個新的政府成立。
1921年隨著共和國的第一個憲法:「在主權下的一個不結盟的國家」的原則被確定後,根據這個原則,對在幾千年來,作為在主權中所適用的政治、管理規則和慣例,進行了一場大變革。
1923年,共和國宣告成立之前,以對之前生效的法律進行改革為目的,成立了一系列法律修改委員會:民法、訴訟法、貿易法、審判程序、和刑法修改委員會等。
關鍵在於此處,當時民法修改委員會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是以家庭法律為主,在他們的修改草案中,不論是不是穆斯林,都對個人和家庭中的宗教法律理論進行了規定。
第二部分,是對其他法律系統和審判權利進行規定。
這個草案,以國家需要為主線,建立了一個新的、現代化的法律體系。
這是在奧斯曼帝國的法律影響而非框架下的全新法律。
《民法草案》完成之時,1925年11月5號由共和國總統穆斯塔法凱馬爾宣布新民法的通過。
這樣,人人平等――這個長期以來人們追求的目標,得到了實現。從此以後,土耳其國民之間,不論性別,民族,宗教,實行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原則的歷史開始了。
在《民法》和《債務法》從《瑞士法律》轉接過來之後,其他基礎法的轉接也開始了。
與西歐國家中相聯繫的法律一個個被翻譯後,就生效了。
土耳其共和國法律系統理論也進入了大陸法系的範疇中,就這樣從奧斯曼時期到現在,一個「和時代需要緊密聯繫」或「和現代法律一起,最現代的一個法律系統」,在土耳其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用了短短3年時間就實現了。
當時的土耳其面臨著奧斯曼帝國解體後的嚴重威脅,這可不是今天的埃蘇丹敢四處模糊宣揚所謂大奧斯曼主義可比。
彼時的土耳其,在外受到巴爾幹諸國的威脅,在內則有奧斯曼帝國舊勢力的動搖,境內還有著嚴重的民族分離主義傾向。
所以對舊的法律和西方法律之間的矛盾,當時的土耳其法律人士是以激進的觀點和改革的態度對待的。
從以上不難看出,土耳其的法律體系就是大陸法系。
然而在土耳其歷史上,這類國家曾長期奉行伊斯蘭法,但在近代以來的改革中己徹底放棄伊斯蘭法而以西方法律代之。
儘管這類國家的法律制度都己引進西方的現代法律,但國內大多穆斯林仍然認同傳統的法律文化,這就導致了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間的衝突,成為法律現代化的巨大阻力。
在當時,迫於國內外的壓力,再加上領導人是凱末爾,土耳其人自然能夠接受。
可塞大帝面臨的局面卻不是如此,他不是凱末爾,奧斯曼帝國所處的環境也不是後世的土耳其,他不可能推動這麼大的變化。
這一次的法律宣傳是什麼呢?
當然不是所謂法律現代化,而是在以教法為框架的法律基礎上做出的部分改動,他拿到了大穆夫提的許可,因為對方也覺得需要變革。
可是能不能得到普通穆斯林的認同,那就不一定了,這也是塞大帝為什麼要把婚宴辦七天的原因,提供一個宣講法律的場所嘛,不然真當塞大帝錢多啊。
感謝西門子吹雪,曹聽白以及書友們的月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