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九章 阿爾婚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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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一種是「習俗婚」,又稱為時效婚,它根據羅馬法律對物品占有權期限規定而演變出來。

  根據十二銅表法的規定,除土地外的一切物品占有超過一年則獲得所有權。

  不過有意思的是,習俗婚的特點在於它的例外,根據十二銅表法的規定如果她在一年之內連續三天不與丈夫同居,則時效中斷,意味著她不接受夫權地支配,重新回歸父權。

  而「習俗婚」的產生很有可能是為了讓外來人能夠和羅馬人合法通婚。

  隨著羅馬不斷擴張對外征服,大量外來人來到羅馬定居,「習俗婚」的出現順應了時代的變遷。

  這三種婚姻,都是將女子從父權轉移到夫權,從父親的財產變成了丈夫的財產,處在「有夫權婚姻」下的婦女也不得向丈夫提出離婚,而丈夫則可以隨意休妻。

  可以看出,在共和早期,無論是處在父權還是夫權下的羅馬婦女的地位都非常低下。

  從共和晚期開始,羅馬的婚姻形式與之前相比發生了改變。

  這是由於羅馬不斷對外擴張以及羅馬平民階層為自身權益抗爭的結果。

  「有夫權婚姻」慢慢被人們所遺棄,新的婚姻形式興起於羅馬社會之中。

  從公元前2世紀起,「無夫權婚姻」慢慢流行與羅馬社會中,與「有夫權婚姻」相比,「無夫權婚姻」特點在於丈夫不能因為結婚而取得夫權,妻子仍然屬於父親的家庭。

  在這種婚姻中,妻子除了能夠自由支配自己的財產,她的人身權利也不會受制於丈夫。

  並且這種婚姻的儀式簡單,免去了之前婚姻的種種繁瑣程序,在法律上也具有同樣效益。

  「無夫權婚姻」盛行的原因首先是因為這一時期羅馬取得大量財富,嫁妝相對也越來越豐富,父親們不願意看到自己的財產因為女兒的出嫁而流入夫家,所以選擇這種婚姻方式;

  其次,大量的外來人來到羅馬,他們沒有羅馬公民權,因此「無夫權婚姻」成為他們的首選;

  最後,這一時期大量男子在外經商,而「無夫權婚姻」簡單的模式對他們具有吸引力,「他們往往通過通信的方式來締結這種婚姻。」

  共和晚期的羅馬社會中婦女在家庭、經濟、政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父權制的削弱大大衝擊了男人的絕對權力。

  這一時期的羅馬社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婚姻是社會的縮影,因此「有夫權婚姻」向「無夫權婚姻」的轉變也就不足為奇了。

  「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都是羅馬法律所認可的正式婚姻制度,但是羅馬法對於婚姻的限制,導致許多青年男女無法締結正式合法的婚姻。

  因此羅馬社會中出現一種游離於正式婚姻之外的事實婚姻,也稱之為「姘合婚姻」。

  姘合的現象出現在共和早期,一般情況下,處在社會底層的人們(像奴隸、被釋奴等)是無法獲得合法婚姻,他們只能通過姘合方式來達到共同生活的目的,不過這種姘合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而到共和晚期,大量沒有婚姻權的外來人湧入羅馬,他們不得不採取這種姘合的方式。

  這一時期的羅馬社會觀念發生了改變,大量的貴族青年寧願與有夫之婦通姦也不願意結婚,為了消除這種不良風氣,奧古斯都皇帝頒布《優里烏斯法》來嚴懲這些通姦行為。

  人們(尤其是上層社會)往往採取這種姘合的方式來逃避婚姻。

  不僅如此,由於這種形式下所生的孩子不能享有父親的財產繼承權,因此上層社會的男人在妻子過世後通常選擇與情婦姘居來避免之前所生子女的權利。

  韋斯巴薌、安東尼·庇護和馬可·奧勒利烏斯這幾位皇帝,他們就是採取這種方式的。

  姘合逐漸興起於共和晚期有幾個原因,首先它並不是隨意地結合,牢牢遵守羅馬社會一夫一妻制地原則,因此在這方面並沒有對羅馬社會的古老習俗造成衝擊,同樣也得到社會的支持和認可;

  其次,共和晚期以後,大量的外來人定居在羅馬,他們迫於現實的無奈只能選擇這種方式;

  再次,由於羅馬一直禁止不同階層的人通婚,而姘合既不會破壞法律的神聖性同樣也滿足了不同階層的人想要共同生活的願望;

  最後,姘合的出現成為不願結婚的人逃避婚姻和通姦法制裁最好的方式,因此,「姘合婚姻」流行於共和晚期,也成為這一時期羅馬社會的獨特的標誌。

  早期的羅馬不允許有離婚現象出現,通過麥餅聯姻禮締結的婚姻是終身的。

  而隨著十二銅表法的問世,它規定離婚以丈夫的公開聲明為準,不過按照羅馬人的習俗,除非是妻子不能生育或者犯有重大過錯丈夫才能夠休妻。

  到共和晚期,人們價值觀念的轉變加之女性的地位提高導致離婚現象變得越來越頻繁。

  這一時期「無夫權婚姻」是羅馬主要的婚姻形式,丈夫對妻子沒有人身權,妻子仍然屬於父親家庭,她的婚姻權掌握在父親手中,妻子在家庭中和丈夫的地位相差不多。

  此時隨著父權逐漸削弱,婦女對於離婚擁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且離婚的形式也非常簡單。

  雙方只要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舉辦儀式就默認離婚。

  離婚儀式的簡化導致了人們輕率看待離婚問題。

  而離婚現象的頻繁出現,加上貴族青年逃避婚姻的態度,影響羅馬新生兒的出生率,導致羅馬兵源的匱乏。

  奧古斯都頒布的《朱麗亞法》試圖限制單方面隨離婚的現象,「片面離婚必須由提出離婚的一方於七個證人前聲明,否則無效。」

  可以看出,這一時期羅馬社會的一系列變革衝擊了古羅馬習俗也深深影響了人們的社會觀念,反映在現實中便是人們對待婚姻的態度。

  羅馬共和國在經歷多年的戰爭洗禮,於公元前2世紀取得了地中海的霸主地位,此後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沒有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對手來挑戰它的霸權。

  之後而隨著軍事上的不斷勝利,大量的戰利品和外來人口來到羅馬,對羅馬社會、經濟、政治、軍事造成非常深遠的影響。

  古羅馬人的優良傳統已不見蹤影,古老的共和政體與羅馬日益擴張的領土顯得格格不入。

  羅馬社會之中瀰漫著一股奢侈享樂之風,社會風氣的變化必然連帶著羅馬家庭的改變,也影響了這一時期羅馬人對待家庭的觀念。

  由於古羅馬嚴格的父權制家庭受到衝擊,父權的削弱和女性的地位提高,加之大量財富進入羅馬社會。

  家子家女們不但在人身權利上獲得了自由,而且獲得支配財產的權利。

  不僅如此,羅馬人對待婚姻的觀念也深受影響。

  社會中古老的「有夫權婚姻」逐漸被「無夫權婚姻」所取代,並且羅馬人尤其是貴族階層普遍出現逃避婚姻以及不願養育子女的現象。

  他們貪圖享樂,拒絕受到婚姻的束縛。

  因而,羅馬社會中開始興起一種姘合方式的特殊「婚姻」。

  可見,共和晚期到帝國早期的這段時間可以稱得上是羅馬最為特殊的時期。

  而隨著馬略的軍事改革,職業士兵的誕生也是羅馬國家社會變化的結果。

  脫離父權控制和大量財富的誘惑也吸引著年輕人源源不斷地加入軍隊,儘管羅馬軍隊四處征戰引發了羅馬社會的變革,但是社會的變革也同樣影響著羅馬軍隊以及羅馬士兵的家庭和婚姻。

  當然,成婚是一回事,婚禮是另一回事,婚禮儀式是一種積久成習的行為,反映了不同民族的婚姻意識,體現了一個時代的社會生活面貌,還可以作為研究婚姻形式演變的一種途徑。

  婚姻禮儀伴隨著婚姻的出現而產生,在人們心中並非只是空洞的形式,而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

  在各種儀式中,都或多或少地積澱著人們的各種心態,諸如傷感、憤怒;有的則包含著人們的歡樂情緒。

  不同民族的婚姻、習俗與禁忌,反映了不同民族的文化心理。

  按照古羅馬婚姻禮儀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內涵,如:婚姻依禮而行,婚姻重禮輕愛,婚姻體現著等級差別和階級限制。

  因婚姻形式的不同,古羅馬婚姻禮儀中的一些細節是有差別的,從婚姻禮儀也可以看出古羅馬民俗的流傳及羅馬文化精神。

  在古羅馬,儘管從法律角度看,婚姻的存在不依賴於任何特殊儀式的舉行,但通常會有某些程序和安排伴隨著一個婚姻。

  通常由家長或監護人來挑選訂婚的對象,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雙方是否門當戶對,訂婚雙方的社會地位有沒有失衡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一個重要因素是訂婚的雙方能為各自的家族帶來利益,通常是兩個家族通過聯姻以達到結成政治聯盟或獲得經濟利益的目的,因此尋求合適人選的過程是極其乏味和複雜的。

  最初,對於訂婚沒有最小的年齡限制。

  後來,奧古斯都頒布法律,規定——如果女孩年齡不到10歲,那麼訂婚無效。

  訂婚儀式在女孩未來的丈夫、女孩的父親或監護人的指導下進行,不需要男女當事人的同意。

  隨著家長權的衰微,帝國時期的法律規定——家長為其子孫訂婚須本人不表示反對,但女子仍不能拒絕家長或監護人為其選擇的夫婿,除非所選擇的對象是有污名者或從事賤業者,方可例外。

  在共和時期,訂婚是婚姻的一種非正式約定,要有人證在場,證人常常包括家庭成員或鄰居,有時也締結婚約。

  訂婚儀式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而習慣上人們在結婚前都要訂婚,這在帝國時期越來越流行。

  在羅馬統治下的埃及,有些婚約被保留下來,有個婚約是這樣的——妻子保證呆在家裡,服從丈夫,不會找情人,不會使丈夫蒙羞;

  丈夫保證養活妻子,不虐待她,不與其他女人生育孩子。

  訂婚儀式上,女孩的父親或監護人對她未來丈夫的父親作出婚配的許諾。

  未婚夫通常把一枚無任何裝飾的鐵戒指,戴在未婚妻左手的第三個手指頭上,認為這一手指的神經與心臟相通。

  在整個中世紀,男子贈給未婚妻訂婚戒指的習俗廣泛盛行於信奉基督教的歐洲各國。

  到後來,大多數國家改為交換戒指。

  在訂婚儀式上要將嫁資的數目固定下來,在婚後分期支付,最後是宴請賓客。

  在共和時期,因為訂婚並不是法定的必要程序,訂婚的雙方可以自由解除婚約。

  在無夫權婚姻盛行之後,保證結婚的具有約束力的婚約失去意義,訂婚發展成為簡單表示同意的事情。

  至共和末期,在上層社會中,也許在訂婚時雙方的聯姻是相當令人滿意的,但由於政治形勢的改變,這種建立在政治或經濟利益上的訂婚就會失去最初的意義。

  「愷撒的女兒在公元前59年與塞維利烏斯·卡皮奧訂婚,但由於愷撒政治利益的需要,解除了婚約,把女兒嫁給了龐培」,這一時期的訂婚已經成為政治和經濟利益的附屬物。

  在帝國時期,按照不履行婚約的原因和提出毀約方的不同,在處理方式上法律作了不同的規定:

  「男方無正當理由而毀約的,要喪失聘禮,同時應歸還女方的全部贈與;

  如女方無正當理由毀約,則不得收回贈與,除返還男方的聘禮外,還要另付四倍於聘禮金額的罰金,以後改為與聘禮相等的數額。

  男女一方因正當理由,如擔任神職、患病或從事賤業等而解除婚約,則雙方互退聘禮和贈與」。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訂婚不是法定程序,但由於社會的動盪不安,常常被別有用心的人當作政治利益或經濟利益的籌碼,所以國家須頒布法令對之進行嚴格的規定。

  當然,這種情況在現代社會也不罕見,甚至可以說常見,聯姻,自古以來都是實力增強最有效且最直接的手段,總比打一架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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