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章 0144----電車難題{2}

  第181章 0144——電車難題{2}

  你本人站在橋上,電車正要從橋下衝過去,唯一可以阻止電車的辦法,就是把站在你旁邊的胖子推下橋去,讓他卡在電車之前,使電車停下來,五名軌道工人就能得救, 可是這位胖子當然就死了。

  你會怎麼做?你會要殺害這個胖子,以便救那五條人命嗎?

  我們很難知道,自己在這樣的情況下實際上會如何反應,不過這也完全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們應該怎麼做。

  什麼才是道德正確的?

  什麼才是比較好的?

  至於現實中這種狀況是否幾乎從未出現,同樣也完全不重要。

  藉由這兩個以及其他類似的案例,哲學想要找出的是:是什麼東西讓行為成為道德正確,什麼又讓行為在道德上錯誤?

  為什麼這樣做是好的,那樣做又是壞的?這些思想實驗讓我們看到,我們的道德方向感怎麼運作,以及,它哪裡需要修正。

  這些電車的例子非常出名,起先是由英國的哲學家菲利帕.富特(Philippa Foot, 1920 年--2010年)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後來由美國哲學家朱迪思.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 1929 年--)改編成許多不同的版本。

  直到現在都還有人在研究這些「電車問題」(trolley problems),連心理學陣營都不缺席。

  不久前有研究指出,如果用外語敘述案例的話,會有更多人覺得應該把那位胖子推下橋去,這大概是因為使用外語會產生一定的距離感,理性計算的思維也會被啟動。然而這只是初步的假說,讓我們在這裡把心理學忘掉,回到這些哲學問題。

  「積極與消極的道德差異」

  在電車問題里,湯姆森特別關注的是: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之間, 道德上存在著怎樣的差異。因為我們常常覺得, 做壞事比不做好事更應該受到譴責,即便兩者造成的結果相同。請想像一下:

  你參加選美比賽,跟競爭者一起在舞台後方等待登台,當坐在你旁邊的女孩站起來、往舞台前走去時,你看見她的衣服上染到一大塊咖啡污漬。你本來可以把她叫回來,但是轉念一想,這樣你就少了一個競爭者,獲勝的機會就更大了,所以就沒說話。這種行為已經不太好了,但是再請你想像一下,這塊咖啡污漬就是你偷偷倒在她的衣服上的,那這是不是又糟糕許多?是的話,為什麼?

  為什麼動手殺死兒童,比起讓兒童餓死,是更壞的事?前者我們永遠不會做,但是我們天天讓後者發生,所以, 在殺害跟讓人死亡之間, -定存在道德的差異。不過光是說「沒做的事就沒有罪過」是不夠的,因為誰要是沒有給他養的貓咪喝水, 以至於貓渴死了,那他雖然沒做什麼,但還是有罪過。有些人甚至會說,是他造成了貓的死亡,儘管他實際上什麼事也沒做。積極的作為跟消極的不作為之間的差異,是很難界定的。而且為什麼其中一個比另外一個更壞,也並不很清楚。

  假設你預謀把兄弟淹死在游泳池裡,這麼一來就不用跟他均分遺產,你開車去他家,看到他正在游泳池例行性地來回遊泳。可是突然間,他因為心肌梗死Q叫喊了起來,你只是看著兄弟在痙攣中呻吟著,然後淹死在池裡。

  這個結果,比起你動手把他淹死,不是一-樣壞嗎?還是只要動手,在道德上就一定會更受到譴責?

  事實上,法律上確實就是如此。不光是我們的直覺,刑法也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著重區分殺人與任人死亡的差別。對此,也許有-一個簡單的解答:殺人之所以比任人死亡更糟,是因為殺人一定也包括任人死亡。

  如果我把小孩推到水裡並任其淹死,就等於同時犯了兩個錯誤:推到水裡及袖手旁觀。但如果我看到有人把小孩推到水裡讓他淹死,那我只犯了一個錯誤-袖手旁觀。儘管這也夠壞了,但是比不上積極動手那麼壞。

  內在的道德方向盤

  讓我們把分辨動手與坐視不管這個棘手的問題放在一邊,回來關注電車的問題。你現在會怎麼決定?

  你會在第一個例子切換轉轍器,但是在第二個例子不把那位胖子推下橋嗎?

  大多數人認為,在第一個例子切換轉轍器是正確的,儘管這樣做會導致某人死亡一「死一個比死五個好」,這是他們的理由。

  朴尚源看向此刻那位廉價格子衫的男性,此刻他正目不轉睛地盯著自己,並且表情極其扭曲,仿佛是看出了他的內心,他羞愧地丟下了頭。

  「實際上公平正義,需要犧牲死掉一個總比死掉五個好,這應該是你們大多數人的觀點,但是我想要告訴你們的是,你們只是一個默默無聞的人,沒有必要為了大義去犧牲自己的小義。」

  「這話怎麼講?」廉價格子衫青年此刻迅速體溫,他似乎急速的想知道自己的理由。

  「實際上這個世界不就是這樣嗎?明明自己已經過得水深火熱,但是如果自己有10塊錢還是會救助乞丐,可是我們連自己都照顧不好何談去照顧其他人呢?」

  朴尚源笑著看著我其他人。

  「就像現在這個媒體一樣保全自己,但這倒不是什麼精緻的利己主義者,而是我們要時刻明確自己想要的是什麼,堅持走下去就好了,所謂的大義凌然大無畏的是適用於那些英雄,但是我們應該這樣做嗎?」

  「我們只是默默無聞的一個司法工作者,我們要從市政,什麼是正義呢?我們改變了方向那就是錯誤的,因為那個人本不應遭受如此,而那5個人是自己組成的錯誤,他們就會要去死,會為他們的行為付出代價,當然你們可以仔細我說的話至於賤不賤,行的是你們的事情。」

  見眾人陷入沉默之後,仿佛是這個問題實在太過沉重,所以朴尚源打算換一個講法,又被大家繼續講述下去。

  然而你卻覺得,無論如何都不應該把那位胖子推下橋,即便那樣就可以拯救五條性命。為什麼在第一個例子裡可以「用一條人命救五條人命」,在第二個例子裡卻不可以「用一條人命救五條人命」?

  差別在哪裡?兩個例子都有積極的作為:第一個例子是扳動把手,第二個例子是把人推下橋,結果也一樣一都是一人喪生五人獲救。

  到底有什麼不同?一個常見的回答是,「在第二個例子裡,我就是直接且有意地殺人了」。確實,我是用自己的雙手抓住那位胖先生,並故意把他推向死亡。我們還可以把這兩個重點看得更仔細一點。

  身體的接觸或許是心理障礙,不過這裡要問的是,接觸與否,在道德判斷上重要嗎?引爆炸彈導致十萬人死亡,比起動手一個接一-個地殺死十萬人,道德上有比較好嗎?

  從心理因素的角度來說,引爆炸彈比動手殺人要簡單,但是道德上可譴責的程度大概是一樣

  適用,因為道德感要求,壞的效應不應被當成實現好結果的工具。

  「義務與效益的取捨」

  假設有名外科醫生移植器官的技術非常精良,以至於器官總是能被受捐贈者的身體接受。現在正好有五名病患在等待名單上:兩人迫切需要一葉肺,兩人需要一枚腎臟,還有一人急需心臟,所有人都有相同的罕見血型。

  這時碰巧有位健康的年輕人到醫院來做例行的健康檢查,他正好有跟五名病患完全相同的罕見血型,所以是潛在可能的器官捐贈者。

  那麼,這位外科醫生可不可以殺掉他,把他的器官拿來拯救五個病人?當然不行!我們記得工具化的禁令一人類不可以被當成工具來加以濫用。

  但是到了下面這個例子,我們又該如何判斷?有個恐怖分子在柏林藏了一枚炸彈,炸彈威力足以把整個城市炸到天上,已經沒有足夠的時間全城疏散了,這時我們可以對恐怖分子刑訊逼供,以及時找到炸彈的埋放處嗎?

  假設他的小女兒知道地點,而且唯一獲得口供的辦法就是刑訊逼迫他的小女兒,那麼我們可以這麼做嗎?

  我們都知道不得刑訊的禁令,這是寫在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及歐洲議會的歐洲人權公約里的,此外,這也明確記載在德國基本法裡,不過在瑞士,刑訊並非犯罪的構成要件。

  這個議題有很多爭論,在倫理學上也是高度爭議,因為這裡有兩個影響深遠的道德理論互相對立。

  我說的即是效益論與義務論。難處在於,我們對兩種理論都有好感,但是在某些例子上,只有一個理論能是正確的。

  效益論主張,行為的道德價值僅僅由行為的結果來衡量。

  簡單地說,規則是這樣的:如果你要知道一一個行為是好還是不好,就看它的結果。實踐上就是,如果一個行為能讓相關人等的福祉極大化、痛苦極小化,那就去做。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福祉一-所以「死一個比死五個好」也就是一種效益論的論述。

  義務論則不同:根據義務論,行為的道德價值不只在其結果,也在行為本身;有些行為本身就是壞的,不管能產生多少的善都一樣,殺人、刑訊、偷竊都屬於此類。這些行為是無條件的錯誤,也不能通過成本利益的計算來提升其價值,不管是在何種處境下,有些事情人就是不能做。

  這些道德的禁止告示板保護著我們的人類尊嚴,也防止我們的利益或生命因為公共利益而被犧牲。

  效益論重要的代表人物是兩位英格蘭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 年--1832 年)和穆勒(John Stuart Mill, 1806 年--1873年),延續這個思考路線,且目前仍然在世的最著名支持者是澳洲哲學家辛格(Peter Singer, 1946年一)。而位於另一端的義務論哲學家里,最重要的是康德(Kant, 1724年--1804年),來自德國柯尼斯堡(Konigsberg)的啟蒙大師,也是聲名狼藉的「定言令式」

  (kategorischen Imperativs)的創造者。

  既然在倫理學的領域裡不可能繞過康德,我們應該簡短地談-下他的理論。

  根據康德的想法,如果行為源自於善的意願,也就是行為的背後有善良的企圖,那麼該行為就是善的。

  可是,怎樣的企圖算是善的呢?康德的答案簡單到讓人不可置信:如果我希望所有人都根據這個企圖來行事,那麼此企圖就是善的。康德認為,我們的行為基本原則,他稱之為「信條」

  (Maximen),必須是可普遍化的。我有一個行為基本原則,如果我能希望所有其他人都依照此行為行事,那麼這個基本原則就是好的。為什麼我們不應該把垃圾倒在街上、不應該違背做過的承諾、不應該欺騙我們的朋友?因為我們無法認真地希望所有人都這麼做,這就是康德著名的定言令式。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定言令式就是「請只按照那些你願意成為普遍法則的信條而行事」。這個要求是斷然截然的,不帶假設性的,無須先決條件就能成立;每一個人都應該在任何時候與任何地方依循這個要求,不論他當時有怎樣的私人利益與目標。

  根據康德的理論,要測驗我們行事原則的道德質量,一個很好的判斷準則就是,這個原則是否可以普遍化。此外,在我們對道德正確的日常理解中,就已經蘊藏了可普遍化與公正不阿的理念。只要想一下從前家裡長輩常說的話就好:每當我們又做了什麼糟糕的事,他們就會說:「你想想,如果每個人都這樣做,那不就天下大亂了!」這就是康德的倫理學根本的理念。

  但是要注意:定言令式跟那句著名的黃金守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並不是同一回事,也不是這個守則的正面表達版本「你願意別人怎麼對待你,就請你那樣對待別人」。因為針對各種利益不同的人,這守則要求的行為也不同。相反地,定言令式對每個人的要求都一樣一被虐待狂依照黃金守則會變成虐待狂,但是依照定言令式他卻不會改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