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章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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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文頡來說,只要判處這個殺了他兒子的賤民凌遲處死,方才是秉公執法。

  其他的結果,不管楊清源如何說理,如何析律,在文頡眼中,都不過是在為張三開脫。

  沒有理會此刻面色陰沉如水、還想無理取鬧的文頡。

  楊清源將目光轉向了餘下眾人,「諸位,可曾看清?!」

  剩下眾人都點了點頭,除了文頡這個從基礎邏輯開始反對,楊清源的人,餘下眾人對於這個結果是可以接受的。

  至於文頡,那就是不講道理了。

  他從這個實驗的基礎開始質疑,甚至他不質疑這個實驗是否有效,而是直接質疑,書中記載的難道就一定對!?

  這種質疑在學術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之中,就是不講道理。

  別說是大周,即便是藍星之上,反對者照樣可以質疑筆跡鑑定存在謬誤,所用方法不能正確驗證事實。

  但是這種質疑是無賴邏輯,審判者也不會採納。

  反對者不僅僅要質疑這個實驗或者方法的有效性,還需提出合理的理由。

  如此的反對才能算是真正有效力的反對。

  不理會文頡,楊清源帶著一眾人回到了公堂之上。

  「啪!」

  楊清源一拍驚堂木。

  「文來福,現如今你有何話說?!」

  跪於堂下的文來福,雖然親眼見證了剛剛的驗屍的一幕,但是文來福卻沒有選擇的餘地。

  他是文家死士,從小被文家培養,可以不忠於天子,但不能不忠於文頡。

  「我還是那句話,我親眼看見張三在一箭射中我家公子之後,上前重擊我家公子,導致我家公子身亡!」

  對於文來福的回答,楊清源也是有心理準備的,這些死士一般都是這樣的性子。

  楊清源也沒指望文來福能突然如實供述。

  有蒸骨驗屍之法為憑,文來福的證言已經不重要了。

  蒸骨驗屍法的結果和李青凝主僕、文五的證詞相互印證,又能與張三自述的口供相契合,具有高度蓋然性,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懷疑。

  這些就足以作為定案依據了!

  「啪!」楊清源再拍驚堂木,朗聲說道。

  「翠華山獵戶張三射殺左屯衛大將軍文頡之子文破軍一案,歷時多日,終可定案!」

  「現已查明,人犯張三蓄意殺害文破軍,於四月廿九翠華山上,以獵弓將文破軍射殺,然正值文破軍綁架李府李青凝之際,雖有殺人之心,殺人之行,卻無殺人之果,反成大義。綜上所述,大理寺對張三判決如下。」

  「人犯張三,判殺人之罪未遂,處徒刑三年,可以銀抵罪!」

  「文破軍,光天化日,綁架民女,圖謀不軌,判非法拘禁、姦淫未遂,但人犯已死,不再追究!」

  「惡僕文五!為拘禁、姦淫之幫凶,念及如何供述罪狀,罪減一等!處流放三千里,徒刑五年!」

  「惡僕文來福,為拘禁、姦淫之幫凶,於堂上偽證,罪加二等!處斬立決!」

  「啪!」隨著楊清源驚堂木拍下!

  「張三、文破軍案,至今日審結,案卷之後,交刑部覆核,若有不服之處,可前往刑部伸冤!」

  如今的大理寺已經拿回了不少的權柄,但是出於上位者制衡的目的,周帝還是讓刑部和大理寺兩家互相制衡。

  凡京畿要案,由大理寺主審,刑部覆核。

  凡地方大案,可由刑部主審,大理寺覆核。

  兩家相互制約,互有審判、覆核之權。

  不至於讓一家獨大。

  但是如今的大理寺卻集調查、抓捕、審判於一身!再加上收服了六扇門這個小弟,權柄已漸有壓倒刑部之勢。

  「退堂!」

  隨著大理寺捕快的退堂威武之聲,張三一案暫時落下了帷幕。

  但是當事人卻是兩種態度,文頡一甩袖,憤然離開,對於這個結果,他不能接受。

  不但殺兒子的兇手沒能抓住,反而搭進去了好幾個死士和不少的銀錢。

  以文頡的性格自然不會就此善罷甘休。

  而李澄光則依舊是一臉的雲淡風輕,似乎這個案子和他沒有什麼關係。

  「楊大人!本官衙內尚有公務未處理,就先告辭了!」

  「李大人慢走,下官就不遠送了!」

  「楊大人留步!」

  兩人簡單地客套了一番,李澄光便坐著官轎離開了!

  李澄光雖然走了,但是李家小姐李青凝和她的侍女李小月卻留了下來。

  「楊大人秉公執法,小女子佩服!」

  李青凝上來就對著楊清源一頓猛夸。

  楊清源微微搖頭輕笑,「李小姐有話可以直說,不必如此!?」

  李青凝微微尷尬,小心地推敲了一下措辭,開口道,「大人不知道那張三的刑罰,若是要以銀抵罪,大概需要銀錢幾何?!」

  李青凝的問題早在楊清源的意料之中,沒想到大小姐愛上窮小子的故事竟然發生在了自己身上。

  「案犯張三被判徒刑三年,若是以銀抵充刑罰,需要白銀三百兩!」

  聽到三百兩之時,李青凝微微皺眉,以張三的出身,三百兩對於他來說,也是一個天文數字。

  「楊大人,不知道張三的罰罪銀,可否由我代為繳納?!」

  李青凝的舉動在楊清源的意料之中。

  不過這罰罪銀的繳納,倒是沒有那麼多的規矩,朝廷只管收錢,不在乎這錢是誰出的。

  以銀抵罪,其實不是想像中那種,有錢可以為所欲為。

  大周常規刑罰分為五等,從嚴至寬為,斬、絞、流、徒、杖。

  斬刑、絞刑乃是死刑,但是絞刑可保全屍,斬刑身首分離,故而斬刑更加嚴厲。

  隨後就是流刑,將犯人流放至邊遠之地,服苦勞之役,可以理解為嚴苛版的徒刑。

  而徒刑,就是懲罰犯人從事勞役,但是地點和工作會相對流刑好一些,普通百姓,即便未曾犯罪,也要定期服徭役,一般的徭役是可以用銀錢折抵的。

  最後的杖刑,便不再解釋。

  大周能夠以銀抵罪的,只有徒刑和杖刑。

  若是真的什麼刑罰都可以銀錢抵之,那大周早就亂套了!

  而被判杖刑和徒刑的罪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客觀危害結果也不大,這才被允許以銀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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