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麻喏巴歇王朝鼎盛時期

  1350年哈延·武祿登位以後,上尊號為臘查沙·納加臘。但母后特里布瓦納事實上也還處於攝政地位,有一大半證件上還稱她為馬哈臘圖(即大女王)。可是在法律上,她的地位是在臘查沙·納加臘之下的。從這時侯起,她改稱為濟瓦納臘圖。濟瓦納也就是卡胡里潘,舊日的戎牙路領地。這就是說,她恢復了過去卡胡里潘的領主地位。

  《爪哇諸王志》還給這年輕的國王以許多別號:「演畫映戲的」,「演員」,「女演員」,「畫映戲丑角」。這並非出於喜謔或諷刺,而是事實。《爪哇史頌》講到一次宮中喜慶的典禮上,國王的確參加了演戲。作為濕婆教徒,他又被稱為查內濕婆羅。但他還另有一個法名是桑·希揚·韋卡斯·英·蘇卡(Sang Hyang Wekas ing Sukha)。

  在哈延·武祿執政時期,是麻喏巴歇王朝最鼎盛的時期。王室的繁榮隨著上達的聯姻政策而達到頂點,把中爪哇和東爪哇的所有藩國都結合在王室的世系之內了。

  國王的母后查亞毗濕奴瓦爾達尼同辛加沙里公克爾塔瓦爾達納還養有一個公主,名伊希瓦里,領有了帕章的領地,稱為帕章公主。她同帕庫漢領主(藩侯)辛加瓦爾達納結婚,養下三個孩子。一個是公子,後來成為馬塔蘭公,被稱為威克臘馬·瓦爾達納(Wikrama Wardhana)。其他兩個是公主,一個是納加肥瓦爾達尼,領有書獵布米(Wirabhumi)領地,被稱為韋臘在米公主;另一個是蘇臘瓦爾達尼,領有帕納瓦旺(Panawawan)領地,被稱為帕納瓦旺公主。

  國王的父親宰加沙里公還另有側室,養有一個公子名拉登→索托爾(Raden Sotor)。國王的母后本有一個妹妹,領有答哈領地,被稱為勃令·答哈,也被認為是國王的母親,大概是古代社會習俗的殘餘的反映。

  數令·答哈嫁給溫克爾藩侯威查亞·臘查沙,養有一個公主因杜·黛維,領有拉森領地,被稱為拉森公主。她嫁給了馬塔琿藩侯臘查沙·瓦爾達納(Rajasa Wardhana),沒有後嗣。但溫克爾公威查亞臘查沙同另一側室養了一個公主名蘇順納黛維(Susunnadewi)。哈延·武祿就娶了這個公主為王后,養了個公主名庫蘇馬·瓦爾達尼(KusumaWardhani),領有加巴朗(Gabalang)領地,被稱為加巴朗公主.而這個公主日後又同馬塔蘭公的威克臘馬·瓦爾達納結婚。

  此外,國王還有一個由側室所出的孩子,沒有繼承王位。這個王子後來和他的從姊納加臘瓦爾達尼結婚,即帕章公主伊希瓦里和巴庫漢藩侯辛加瓦爾達納之女。他在結婚後被稱為韋臘布米公,大概是因他的妻子擁有的領地威臘布米而得名的。

  從上述這一聯姻關係看來,可以看出幾個特點:其一,所謂麻喏巴歇王族,全都是在威查亞,即克爾塔·臘查沙同臘查帕特尼所出的這一世系下發展的。其二,幾乎所有的公主都給予一定的領地,下嫁到原來擁有領地的藩屬的公侯。其三,或者是領有領地的公主同原有領地的藩屬的公侯結婚,甚至不避忌在部落氏族社會時期曾遭禁止的族內婚,用此來擴大領地,簡化藩屬。這樣就把中、東爪哇的所有屬國和領地都結合在一個王族的世系之下了。麻喏巴歇王朝就是用這樣的聯姻政策來統一分封的地方封建勢力的。

  據稱,依據慣例,麻喏巴歇王族幾平都分封到國家的一部份領土。但義必須統一在麻喏巴歇的中央集權的主權之下。這些被分封土地的領主,在首都都有各白的府邸。領主又必須常常入朝參觀,奉王上壽,以表示「恭順於國王陛下,敬愛親族,以顯示國內人民的滿足與愛戴。」而在這些領地上中央政府則又設置帕提,即行政宮吏。

  臘查沙納加臘是在1350年即位的,而卡查·馬達則已在133F年擔任了麻惜巴歇的帕提,其間相距達20年。他的對外擴張政策如何進行,歷史資料很少留下詳細的記述。但我們知道,1343年巴厘已被麻喏里歇征服。1347年,蘇門答臘的在達爾馬希臘查的末羅游王國,已由麻喏巴歇親王阿迪賈瓦爾曼王所取代,並丘,把王國的首都搬到巴東高原的帕加爾魯榮的山地上。這一政權的取代可能是經過和平讓渡的;因為麻喏巴歐同末羅游有聯姻關係。而王國的首都之向內陸搬遷,這恐怕正也反映了當時卡查·馬達對印度尼西亞兩部群島的征服正在進展著。《爪哇史頌》是在1365年報導麻喏巴歇所有征服的領土的。大概在卡查·馬達努力於擴張政策中沒有遭遇太多的困難,就沒有象徵服巴厘和巽他(西爪畦)那樣作為一種重大事件來報導。因為當時三佛齊帝國早已滅亡,它的屈國都各自紛紛獨立。印度的勢力還只開始伸入於蘇門答臘的北部一角。這些獨立的小國,都只擁有一些部落和公社,是並不強大的。據中國史書報導,當時在西部樣島中,濘泥看來是最繁榮了。而在東部群島中中,除巴厘外,也一樣都是些小國,還大部處在部落封建主義,或者還是前封建主義的時代。如果麻喏已歇有強大的海軍,征服那些地方也不是太困難的事。我們已經提到過,元蒙軍隊入侵爪哇,計有2千隻臣大的遠洋航行的船隻,2萬多的士兵和人員。失敗後逃回的只3千人。面在為史粥辯白的奏上,只說將5千士兵,遠涉重洋。足見其人員、上兵和船隻損失之大。汪大淵在他南遊時曾提到在假Ⅲ馬答島上有當時遠征的病員留下來,並且同當地婦女結了婚,白成家業了。看來這一次戰役中,元蒙侵略者不僅拋下了好多遠洋船隻和在當時來說是先進的火炮,而且也撇下了不少士兵和人員。很可能這些人員中還有不少精於造船和製造火炮的匠工在內。這一場對於麻喏巴歇建立一支強大的海軍隊伍是會有些幫助的。

  看來在他征服各地的行動中,聯姻政策還是在運用的。1357年發生的巽他事件是以悲刷而結束,但終於也把巽他隸屬於麻喏巴歇帝國的版圖之內了。

  關於巽他事件的經過,《爪哇諸王志》和「《巽他之歌》」所描述是相同的。其經過如下:

  大概卡查·馬達為要征服巽他;於1356年曾奉王命到了巽他。當時巽他的國王是被稱為臘圖·普臘納(Ratu Purana)的。他向這位臘圖建議,把他的女兒托哈安(Tohaan)嫁給國王哈延·武祿,這樣就訂下了婚約。第二年,巽他的國王帶了公主及從人來到麻喏巴歇。雙方在麻呢巴歇的布巴特地方會見了。但當討論到結婚典禮的時候,雙方之間發生了爭執。巽他國王要求自己的女兒應有王后一樣的地位,結婚的儀式也必須適合這個身份。但麻喏巴歇方面試圖採取這樣一種方式:表示巽他公主嫁給國王哈延·武祿就是被征服的巽他承認麻喏巴歇的宗主權的標誌。所以,當巽他國王及公主一行人員到了麻喏巴歇的時候,巽他國王以為他那未來的王婿將會前來迎接他們,而國王哈延·武祿自己也認為禮儀應該如此。但卡查·馬達阻止了這一行動,認為這有損於上國的威嚴。他只派一位大臣出王都迎接,並且說明原由。這激起了巽他國三的資怒。他們就在布巴特地方停止下來,雙方展開了爭論。等到巽他人拒絕這種建議時,他們顯然已經被包圍了。儘管巽他人中也有看到麻喏巴歇人員數日如此之多,傾向於屈服的,但巽他的貴族卻還依然堅決拒絕。於是雙方的衝突就成為不可避免的了。一場聯姻的喜劇卻演出了戰爭的悲劇。巽他人在戰爭中抱著戰鬥到最後一個人也不屈服的決心,英勇奮戰。他們都被冒殺了,共中第一個死去的便是巽他國王白己。上述兩種材料,首先著重表現的是在流血戰爭中卡查·馬達的頑強而又不免殘酷的個性,但另一方面卻也表明卡查·馬達統一爪哇的決心。作為戰爭糾紛的中心的新娘最後也死去了。據《爪哇諸王志》說,就在這巽他事件後,臘查沙納加臘就同溫克爾公的公主(即他的從妹)結婚。

  卡查·馬達企圖以聯姻政策並春巽他並沒有成功,儘管後來巽他還是被包括在麻喏巴歇的屬國之內,但它還是獨立於東爪哇和中爪哇之外,而有它自已的王國和獨特的發展的。

  在哈延·武祿執政時期世就是麻喏巴歇王朝最鼎盛時期,它不僅領有現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領土,而且還領有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群島一些地方。《爪哇史頌》著錄的領土,一共有八個大區:

  第一大區:全部爪哇

  爪哇、馬都拉、加利約(Galiyao,即今日的次吉安島)

  第二大區:全部蘇門答臘(當時稱為末羅游)

  南榜、滓淋邦、占碑、訶羅單(Karitang,在今日英得臘其利Indragiri河以南有一條甘沙特Gangsat河,這河的上游有訶羅單河)、穆阿臘特博(Muara Tebo在巴唐哈里河上游,現在的巴唐德博河區域)、達爾馬希臘查(Dharmashiraja,英得臘其利河上游錫戎戎地方,在沙瓦隆托Sawahlunto附近)、肯迪斯(Kendis,在哥打杜沃Kota Duo)、卡瓦斯(Kawas),推定在肯迪斯和錫戎戎之間,約在荷入所築的卡貝倫堡(Fort v.d.Capellen要塞地方)、米南加保(Minangkabau)、錫亞克(Siak)、甘巴(Kamper)、羅坎(Rokan)、帕內(班宜Pane)、監毗(Kampe,在蘇門答臘東海岸)、阿嚕(Aru,在今日的阿嚕灣地方)、淡洋(Tamiang)、曼達林(Mandaling在阿沙漢內陸,蘭都八拉卜附近)、佩爾拉(Perlak,在亞齊境內)、巴臘特(Barat,在亞齊境內)、拉瓦斯(Lawas,帕當拉瓦斯,在巴塔高原)、須文答刺(Samudara)、藍無里(La-muri,即今日的大亞齊)、班坦(Bantam)、巴魯斯(Barus,在實武牙Sibolga以西的港口,即婆魯師)。

  第三大區:全部加里曼丹(當時稱丹戎布羅)

  卡魯卡(Kaluka,即是Kaluka Saludung,在北加里曼丹的馬魯杜Maludu港)、浮泥(北加里曼丹的汶萊Borni,即Brunei)、貝利諾(Belineau在沙撈越拉讓Rejang河畔)、沙東(Sadong,即Scdu,在今日的詩巫境內)、庫塔林加(Kuta Linga,在今日的林加Lingga及貝通Betong區域)、三發(Sa-mbas)、曼帕瓦(Manpawa,在三發之南)、朗達克(Landak,在曼帕瓦以東的內陸)、沙梅當(Samedang,或在加里曼丹西南部辛龐Sinpang)、蘇卡達納(Sukadana)、庫塔瓦林引(Kuta Waringin,在加里曼丹南部,瓦林引河流域,馬當區的東南)、桑皮特(Sampit,在西南部桑皮特河流域)、卡廷甘(Katingan,在西南部,現在門達威Mendawei河流域)、卡普阿爾(Kapuar,在西南部,在坤甸區大卡普阿斯河流域)、提倫(Tirem,在小卡普阿斯河的帕尼臘曼Peniraman地方)、丹戎布羅(Tanjungpura。一名丹戎武里Tanjungpuri,即今日的馬辰Banjarmasin)、拉威(Lawai在穆阿臘拉巴伊Muara

  Labai,或穆阿臘位瓦Mtara Lawa),巴里托(Barito)、塔巴隆(Tabalong,在今日的阿蒙太Amuntai,馬辰之北,巴里托河之東)、沙布庫(Sabuku,在加里曼丹東南角拉鳥特島P.L-aut之東)、帕西爾(Pasir,在巴厘巴板之南)、丹戎古戴

  (Tanjung Kute,在加里曼丹東部,今日的穆阿臘卡曼Mua-rakaman地區)、馬拉腦(Malanau,或為非律賓的棉蘭老。但在加里曼丹的東北部上有Malinau)、蘇祿(Solot或Solok,即今日菲律賓的蘇祿群島Sulu Archipelago)。

  第四大區:全部的馬來半島(或稱為馬六甲),但那時以彭亨為馬來半島的總名。彭亨(Pahang)、烏戎梅迪尼(Hujungmedini,即今日的柔佛Johor)、吉蘭丹(Ke!antan)、丁家奴(Trengganu)、遙旺(Saim Wang,在馬來半島北部西芒人——居住地)、敦袞(一作龍運Dungun,在丁家奴河和彭亨河之間)、納果爾(一作六坤,又里廓,Nagor=Ligor)、單馬錫(Tumasik,即新加坡)、桑希揚胡戎(Sanghyang Hunjung)、凌牙須加(Lengkasuka在古打境內)、熱勒(Jere或稱Jering,在北大年Patani)、古達(Kedah,即羯茶,占打)、克朗(Kelang,即巴生,森美蘭境內)、帕卡穆阿爾(Pakamuar即Pekan Muar今日的麻坡)、坎查普(Kanjap,即新及Singkep島)、尼藍(Niram,現在的吉里門Karimun島)。

  在上述三島之間尚有許多小島地名也被記錄下來,共中有:

  假裡馬答(Karimata)、坦貝蘭(Tembe)am)、塞臘散(Sera-san,納土納群島的高地)、大蘇比島(Subi Besar,納土納群島的北部)、朋阿蘭(Bungaran,即大納土納島)、拉烏特 (Laut)、錫安坦(Siantan,或稱Siatan,即亞南巴斯群島)、提烏曼(Tiuman,在賓坦島和柔佛附近)、京宜(Cingi,在提烏曼之南)、坎查平尼蘭(Kanjapiniran,恐治是林加群島和廖內群島中的一個島嶼)、賓坦(Bintan)、帕芒吉爾(Pe-manggil,在提烏曼和京宜之間)、布蘭布蘭(Bulan-buian,在巴坦Batam島之南的島嶼)、廖內島(Riouw或Riau)、林加島(Lingga)、邦加島(Bangka)、勿里洞(Biliton)。

  第五大區:爪哇以東,也就是全部小巽他群島。

  巴厘(Bali)、巴達胡魯(Badahulu,在峇里島內)、勒瓦卡查(Lwagaja,即Lilowan或Negara,在巴厘的西南)、占倫 (Gurun,今努沙本尼達Nusa Penida島,它的首都叫蘇崑Sukun)、龍回米臘(Lombok Mirah,龍目島兩部)、沙克沙克

  (Saksak,龍後島的東部,沙克沙克談活住地)、塔利狂(Ta-liwang)、東波(Domgo)、沙皮(Sapi)、胡坦(Hutan)、比馬(Bima,或譯美馬,以上五處均在松巴哇島)、桑希揚阿皮(Sanghyang Api,MGunung Api,現稱桑格安Sangeang

  島)、拉蘭科卡(Ralanduka,佛羅勒斯東北),堀侖(Gurun)今日的科隆(iorong,在西蘭島之東南海上)、西蘭(Seram或Ceram)、於巴(Sumta)、帝汶(Timur;Timor)。

  第六大區:全部蘇拉威西

  巴塔延(Batayan,即今日的冊達因,又譯溫句Bontian)、盧伍克(Luwuk,今日之Luwu,在坡尼灣以北)、鳥達馬卡特臘查(Udamakatraja,在蘇拉威西的東北三大島,塔勞Talaud群島)、望加錫(Makasar)、邦亞伊(即曼涯,Banggai島)、

  布敦(Butung)、沙拉亞(Salaya,卻Salayar)、庫尼爾(Kunir,郎Kunyit島)、哥侖打洛(Gorontalo)。

  第七大又:馬魯古群島

  穆阿爾(Muar,即今日的卡伊群島)、文誕(Wandan,即今日的班達島),阿馬萬(Amawan,即今日的安汶)、馬魯古(Maluky,主要是指德那第島Ternatc)、胡坦背達利(Hu-tankencali?,也許在今日的布魯島。(另有西蘭島和堀侖島應在此區內,但列於第五大區內)

  第八大區:巴布亞(Papua),即伊重安查亞

  翁因〔Oain,在伊里安查亞(巴布亞)的北部,或作Kwanin〕、西倫(Seran,在巴布亞的南部)。

  從上述八大區的地名及其地望看來,有幾個特點值得指出。

  圖上列八六池區的進名,依據症明的《卡查·馬達傳》一書及弗位·構郎的《深雄史安的記錄。

  第一,它們大都是在島嶼的沿海岸線的港口地帶。這些無疑是一些重要的商業港口。第二,但在航行路線上的小島嶼相當多地被列入,尤其是加里曼丹、馬來半島和蘇門答臘這三大島嶼的海面上,很小的島嶼也被著錄。看來,這是大部份作為麻喏巴歇的海軍的根據地的,是有極大的戰略意義的。第三,當時所領有馬來半島區域,大都同今日的分區相當符合。第四,蘇門答臘島則偏於在馬六甲海峽一邊的海岸地帶,但也有不少地區已深入於巴里散山脈的巳塔高原和巴東高原。第五,在爪哇以東的群島上更多是在大島的邊緣的小島嶼上,較少深入內地和大島。如果從總的方面來看,在三佛齊滅亡以後到麻喏巳歇興起而鼎盛的時期,所有群島除爪哇本部大體已臻統一以外,都是一些部落和小國。有的象在馬來半鳥和蘇門答臘是從三佛齊滅亡後由附屬國而獨立的,有的則是新出現於被記錄在歷史上的,這包括加里曼丹、蘇拉威西、馬魯古及小巽他群島上的許多小國。

  麻喏巴歇王國大都在外領各地設置太守,作為國王的代表和宗主權的維護者。但太守的最重要職務是監督該地的產物的輸出。所以這些太守總是照例選擇海岸為居住地,人們管他們叫「海上長官」。他們擁有軍隊和軍艦,以對付外國勢力的侵入和內部的叛亂者,藉此來確保王國的權力和勢力。但它也同時阻止各小國間的相互侵犯。例如,據中國史籍記載,在洪武年問,蘇祿群島因為地近淳泥,曾發兵侵略浮泥,並大有所獲,爪哇就派兵阻擊,蘇祿人才返回自己島上。

  但這種征服通常是並不十分穩固的。一方面因為島嶼分散,小國林立;各小國差不多了是以農村公社為基礎的部落形成的,都保持著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態,離心力十分強大。另一方面,麻喏巴歇征服各國目的都在於徵收租稅,掠奪人民,所以常常有所謂違抗王命,拒不交租的事情發生。這樣,麻若巴欣就派出那些所渭「海上長官」率兵征討。據說,有不少長官因此得到國王賞識而獲得「令名」。

  麻喏巴歇對所有被征服的小國實行強迫徵稅制度,擔任稅收的官吏叫曼特里是地方的駐紮官吏,或者是由當地小國的部族首腦中提升的。此外,還派有僧侶和一些官廷文人出去,他們是用宗教和文化的宣傳來推行王國的政策的。無疑,這是加強精神上奴役的一種政策。但在外領宗教活動卻受到限制。說這種活動是「有累於國家的要務」。這無疑是指國家的財務。卡查·馬達只允許濕婆僧侶在信奉濕婆教地區為了人民遵守這個教派的教義到那裡去傳教。佛教和尚行動更受拘束,不許他們到巽他這個地方去旅行。其理由是,在那裡並沒有佛教信徒。因為在巽他地區自從四世紀末、五世紀初開始的多羅磨王國是信奉毗濕奴教的,印度教派的思想較為流行。但卡查·馬達卻允許佛教和尚到爪哇以東的各地島嶼去,可是也只限於他們做些世俗事務。

  作為一個封建階級的統治者的衛士,卡查·馬達的這一措施是十分有利於麻喏巴歇對各個被征服的小國的統治的。因為自從一世紀以來,印度的宗教的傳播,在印度尼西亞的群島上,主要也只限於蘇門答臘和爪哇兩個大島;其次,是馬來亞和加里曼丹,但加里曼丹自古戴王國式微以後,印度的宗教勢力也失墜了。它們主要是濕婆教;而在八、九世紀在淳泥似乎還保存一些小乘佛教的影響,例如咀咀和渤盆(或盆盆)。但看來也只有薄薄的一層影子。在馬來亞各地,只在三佛齊昌盛時期,佛教曾相當流行;但看來只限於統治階級範圍內,部族的農村公社成員還依然保持著他們從氏族社會遺留下來的原始信們。在東印度尼西亞群島上,除巴厘外,幾乎都還停留在原始宗教階段,印度的宗教信仰是並不普遍,也不深入的。傳教會激起那些部族人民的反抗,因而妨害了國家財務的收入,這就是卡查·馬達這個政策制定的根據。

  從上述麻喏巴歇所列的各國的地望來看,蘇門答臘、馬來亞在沿海地帶外還有深入內陸的;加里曼丹也有部份小國是在島的內陸中心地帶的,但沒有更深入.到山區地帶。這可以看出對這三個島嶼的強迫徵稅是個重點區域;而在東部,地區大都只占領了一些港口地帶或一些過境的小島,強迫徵稅就不一定能普遍地執行或深入內地了。這樣,又恢復了中爪哇詞陵王國(多半是散查亞王朝)時期的奴隸掠奪制度。據《明史》卷三二四《爪哇傳》記載:1381年,爪哇曾「遺使貢黑奴三百人及其他方物。」1382年,又「貢黑奴男女百人,大珠八顆,胡椒七萬五千斤」。這就證明:奴隸販賣又在王國的一部分地區實行了。

  而所謂黑奴,顯然是馬魯古群島及伊里安查亞等地及其周圍地區屬於美拉尼西亞種族的印度尼西亞居民。這一事實也說明:爪哇勢力之侵入那些地區不僅經過了劇烈的戰爭,俘虜了一定數量的戰俘,而且也表明爪哇侵略者商品經濟的伸入,動搖了那裡原始公社的社會組織,使一部分公社成員游離出來。因為以黑奴為進獻,實際上是作為奴隸販賣的一種掩護而已。也許有不少黑奴還在爪哇本地使用:這在較後的中國報導中也可約略看出。《瀛涯勝覽》報導,在瓜哇有三等人,「一等土人,形貌甚丑異,猱頭赤腳,崇信鬼教」(指並非佛教等),「人吃食甚是穢惡,如蛇蟻及諸蟲蚓之類,略以火燒,微熟便吃」。這些人等與《諸蕃志》所報導「國有寺二,一名聖佛,一名捨身(可能指印度教)」,「疾病不服藥,但禱求神、佛」的生活作風迥然不同,顯然已不是爪哇本土人。而其吃食風習,也不象《諸蕃志》所說「多龜鱉雞鴨山羊,兼椎馬牛以食」,卻與馬魯古群島內地居民、伊里安查亞的原始民族的風習頤有相同之處。這就證明當時爪哇的港口城市,掠奪到不少「黑奴」,來作為城市的補充勞動。

  麻喏巴歇王國在內政上,在爪哇本土,有不少地方利用了僧侶。這不僅是在利用宗教迷信來麻醉人民方面,而且派他們作為直接的政治工具。王國為了保持中央集權制度,要撲滅或削弱許多藩侯和部落勢力,就派僧侶們到各部落里去。在名義上,僧侶們是為了維持聖地、寺院、陵廟及僧院的。而實際上卻給予他們一定的部落租稅收入、土地、家屋,並且行使本來屬於藩侯的所有權力。而在僧侶的所有的「自由土地區」(也叫免租區),國王的稅吏和士兵是不得進入的。其本來屬於藩侯或部落首腦的裁判權也一律停止。它統一於王國的直接管理之下,而且直屬於國王。國王直接接受它有關於其居住地的報告,不必經過官吏之手。事實上它等於一種偵察和特務的機構,用來防止藩侯和部落的反抗或起義。而「自由地區」則又委諸各派宗教領袖,實行監察。當時的宗教分為濕婆教、婆羅門教(苦行僧派)和佛教。而它們的宗教事務則又受最高法官和大臣節制和管理的。而那些宗教領袖或長老、法師等所謂聖徒們,事實上成為國王的股肱,服務於各方面的事務。這就是在宗教方面成為國王的顧問,在舉行典禮時,監督教規的執行,解決關於教義的爭論,選擇施政的言日,保護「自擊領地」的所有者。這一種作為國家權力的支持、鞏固中央集權、削弱分藩勢力的施捨地(即自由土地區),分布於整個爪哇,也施行於巴厘。這種「施捨地」並沒有世襲權利,是國王用證書形式頒發的,有一定的期限,期滿就改換證書,給予新的承認。所以這部是它不同於奴隸制時期的「自由土地區」制度的。那種「自由土地區」是作為奴隸主的莊園而長期擁有的。

  據統計,當時這種屬於教徒們的「自由上地區」,屬於濕婆教的有50個。屬於佛教的約略相同。屬於婆羅門苦行僧的約有30多個。給予毗濕奴教徒的「自由土地」及村落數目最少。此外王族之間,有菩提寺約27所,也有一分自由土地,置之於教徒們管理之下。據稱,在臘查沙·納加臘執政時期,建立了許多寺廟、佛塔、僧院和其他行者隱居所,給予很多施捨,而人民也仿效它。看來人民的仿效,很可能是逃避王國的苛重賦稅,把自已的土地投度到寺院裡去,象在中國唐宋時期所出現的情況相同。國王既然以宗教為直接統治的工具,對於宗教財團的優先權,自然不能不加以加倍注意。凡是施捨證書到了更改時期,總是一律頒發新的,給予新的承認。遺失的時候也總是再給新證,以免發生糾紛的。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封建勢力,溫克爾公還被受命調查爪哇的村落和爐灶的情況,一一予以登錄和統計。這就不象過去要通過部落或藩侯來徵收和上繳租稅,而由中央按戶來徵稅了。使每一村落的戶主對國王直接負擔義務,王國也得以預計收入和支出。王國在當時的土地生產的徵稅,是什一稅。所得的生產品,收藏在王國的倉庫里。各種家畜,也按比例稅制徵收一部分。此外,還從灌溉工程,道路渡頭、港灣海關上收稅。灌溉工程自然是徵收維修稅,道路渡頭設立關卡,對內地商品流通徵收商業稅,港口則徵收貿易稅。人民為了得到經營某項事業(手工業或商業)的權利,也必須支出一分營業稅。而堤防、道路、街道的構築和維修,一定的居屋(如僧察之類)、寺廟、紀念物的修繕等等,人民又必須服義務勞役。

  為了增加封建階級的收入,王國政府還注意農業生產的改進。據稱,臘查沙·納加臘的父親克爾塔瓦爾達納掌握了這方面的領導工作。他督促郡長,要注意人民從事農業生產,耕種水田和開闢旱地;維修堤防,防汛和防旱;取締壞分子。同時,王國為了鞏固中央集權,擁有強大的陸軍,也必須增加租稅的收入。

  陸軍以外,麻喏巴歇王朝更注意於海軍的擴大和增強。臘查沙·納加臘認為這是國防力量最重要的一翼。他常在慶祝典禮中訓諭群臣:「如果王國沒有強大的國防力量,必使其他諸島抱有反側和覬覦之念。」這裡的國防力量自然是包括強大的海軍的。

  這樣,外領地區的定期納頁和爪哇本島的人民納稅,使麻喏巴歇的國庫充盈了。而爪哇是一個自古以來盛產大米的區域,王國政府還以大米作為對外領換取土產的貿易手段。這不僅因為爪哇以東的群島各地農業的大米耕作極不發達,居民主要以沙糊(即西谷)為主食,而那裡象馬魯古群島又是盛產各種香料的地區;因而可以使香料的貿易集中到爪哇來。而且象在以後十五世紀馬六甲王國興盛了,十七世紀荷蘭占領了雅加達,麻喏巴歇王國和馬塔蘭王國還以控制大米貿易作為政治鬥爭的垂要工具。當時,麻喏巴歌王國雖然為封建階級利益改進和推廣了農業生產的政策,但其影響則是十分深遠的。

  同世界上一切封建王國一樣,國家的收入和國王及其家族的收入是並沒有什麼區別的。哈延·武祿可以任意使用國帑而無所限制:建築了許多寺廟殿宇,開張豪華慶祝典禮,除要維持大批官吏和海陸軍外,還有他自己的大批衛隊和儀仗隊,到各地去出巡。在哈延·武祿執政時期,爪哇的內亂似乎被平息了。這不僅因為改進農業生產,削弱了部落和地方的封建勢力,使公社每一農戶向中央政府直接繳稅,取消了一部分中間剝削,改變了部分的生產關係,使農民負擔較之過去或者有了些減輕,所以居民都「安居樂業」而有所謂「太平閣婆」之稱。而且也因為王國利用了僧侶,各地都設立「監察哨」,密探滿布全國,如果那裡一有「風吹草動」,國王就可以從僧侶那裡直接得到消息,事先予以撲滅,以防患於未然。

  看來,到了臘查沙·納加臘執政時,爪哇的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社會的規章制度,是比較完整地建立起來了。除上述促進農業生產,登錄鄉村灶戶和家屬以及被視為聖地及「自由土地區」以外,還有對於職業社團的管理章程,警察治安保護條例,軍隊的紀律條例,各級官吏和宗教公團的獎懲辦法,各階層人的身份和工作規定,公路、橋樑和紀念物的保護維修的決定,對農民土地財產的規定等等,都已有相當措施和執行。據說這些法律秩序的釐訂,大都是由卡查·馬達主持的。其中值得我們注意的有幾點:第一,人民對不法官吏,有充分控訴權;但人們必須馬上向當地負責長官提出報告。這大概對壓制地方封建勢力有一定作用。第二,訴訟程序採取相當民主的辦法。有一本法律書叫《庫塔臘納馬瓦》,大概是改寫在諫義里王國時期的《庫塔臘沙斯特臘》而成的。它是王家的法典。根據有一塊碑上記載一件關於民政案件的判決過程來看,它告訴我們:法官必須切實盡責,注意法典條文規定,並參考法典的例案的解決方法,詢問事件發生地區沒有偏見的人的意見,再來對照原、被告雙方提出的事實,依據法典條文原則,進行判決。這看來是吸收了印度尼西亞部落社會時期民主審議的精神而進行的。第三,士地自然還是村社公有的,但村民有使用權利,並且定期實行重新分配。農民不缺少生產的土地。按灶戶登記並記錄其家屬人員,是促使農家在有多少勞動力情況下來進行生產。計口納稅促成了村社中「計口授田」的辦法。農戶的剩餘生產品可以投入市場上去。這從道路關口設卡徵稅方面看來,當時農產品必然有大量投入到國內市場。當時的王國是相當繁榮和富庶的。《爪哇史頌》的作者帕臘潘賈(Pra-panca)指出,當時「通國如一都市。數以千萬計的各地人民,心向著首都,移動的軍隊有如列陣一般。」

  關於麻喏巴歇王國的行政組織,沒有可靠的資料記載。但從各種跡象看來,有許多地區是同王族聯姻而被置之於王國中央集權之下的;又有許多王族各有分封的領地。但這些地區和領地都有王國派任的帕提,名義上是輔佐藩侯,實際上則成為行政長官。而在帕提之下,又有韋丹納,即郡長。在王國中央政府里,自1331年起一直由卡查·馬達擔任著首相。自哈延·武祿於1350年登位後,全國政務幾乎都落在卡查·馬達的肩上。他兼任著內務大臣和陸軍大臣的職務,又擔任總檢察長職務,有時還擔任陸軍指揮官,象徵討巴厘時就是他親任指揮的。此外,他又掌握著宮廷和王族的家務,調整王族間的關係,幾乎是總理萬機,成為國王的明手和指導者。但1364年卡查·馬達逝世後,不再有這樣總理一切的首相,其任務由四人分掌。即門特里斯普,擔任檢察長職務,是蒲·坦廷(Pu Tanding);杜孟貢(Tumenggung)擔任外領事務、陸軍大臣及軍隊司令,是征服東波的指揮官蒲·納拉(Pu Nala);門特里阿濃擔任宮內王族事務,是帕提·達米(Patih Dami)。此外就是首席大臣或首相。

  據《爪哇史頌》指出百官朝見之時,位列次第是:1.門特里斯普。2,阿爾亞貴族。3.五國務大臣:即首相、德蒙、卡努魯漢、朗卡、杜孟貢。

  此外,擔任國家重要行政職務的,已如前述。擔任促進農業生產,徵收賦稅,管理警察及負探等事務的是國王的父親克爾塔瓦爾達納公,徵稅吏的考核也隸屬於他。擔任村落灶戶、家屬人口的調查和登錄以及道路、橋樑、寺院、建築物的管理和維修事務,是國王的岳父溫克爾公。國家的最高裁判權,則掌握在國王的女婿馬塔蘭公威克臘馬·瓦爾達納的手裡,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長。

  爪畦的海岸地方設置長官,主要任務是負責海上貿易。海關的官吏都由他們節制和管理。另外,王國內還有專門負責建築物的建造和維修事宜的高級官吏。但不論《爪哇史頌》和《爪哇諸王志》並沒有把當時官制詳細記錄下來。宮吏的俸給也還是領取王國的產物作為報償。但象卡查·馬達那樣,國王卻賜有領地,那是1355年國王賜封的,領地在巴蘇魯安(岩望)和帕臘巴林加之間,靠近登格爾山。那塊領地被名為馬達卡里補羅(Madak-aripura),意思是卡查·馬達聖地。

  據稱當時麻喏巴歇的首都有20萬到30萬居民,這是一個不小的都市。首都的周圍都築起了磚城,開了好多個城門。從西門進去,首先到達王宮前面的大廣場。廣場四周步道旁邊種植著濃蔭的榕樹;樹下配置著擔任維持廣場秩序的吏卒。廣場中央鑿有一座水池。廣場的外方有正門供出入。正門是一座雕飾著的鐵門。連接這大廣場的(也用門來隔開)是家屋比櫛的大市場。在這大廣場上每年要舉行一次閱兵典禮。在宮殿偏南有第二個廣場,是演武場。築有高台,高台中央有穹窿狀屋頂,供國王觀看演出時坐息的。同一地方,還有大臣和學者們的集會所。這個廣場的東邊有一供濕婆教佛教等教徒們講法的場地,有濕婆教的高塔,婆羅門苦行僧和佛教徒的寺院和宿舍。

  在演武場西面偏南,是一系列有步廊的屋子,是宮內的官吏及大臣辦公地方。王族的臣屬的公會堂和家屋也在同一地點上。普通的朝覲廳在那離台稍稍偏南一點。離此不遠的西面有高穹窿的衛兵休息所。朝覲廳和宮廷前庭的門戶旁,還有一俟候廳,是全國下級官吏奉呈貢獻時排整行列的地方。

  宮廷的前庭兩旁站著率領衛隊的將校,擔任著警衛之責。朝覲的正殿,十分富麗堂皇。其中有國王的寶座。國王在此傾聽臣屬的訴奏。

  總之,麻喏巴歇最鼎盛時已具備一切封建帝皇的排場和規模。

  每年還規定有一個入覲的季節。這時候,全國各地官吏和所屬的藩侯都要攜帶豐盛的貢品來向國王祝壽。王國因之就舉行極大規模的慶祝典禮。慶祝典禮總是在首都的北面的布巴特地區舉行。在那裡沒有樹木的大平地上,臨時搭起木造的觀覽台和大棧屋,幾乎很少有半永久性的建築。國王的蒞臨場地,則構築了一座石造小屋。國王蒞臨的時候,總坐著一輛非常別致的轎車。它是由一頭獅子和一頭犬拖拉著的。「固然,這兩種動物是顯然不能相容的,但莊馭者制馭得非常之好。」看來,這也有象徵意義:獅子是象徵麻喏巴歇,而狗則是象徵各屬地的小國的。它們都為國王所統馭了。

  典禮舉行的時候,總是大張筵席,浩歌狂飲,謔浪笑傲,或至瘋狂;有時國王也參加演出假面劇。同時,還演出劍士和武士的格鬥及其他種種競技,總要經歷三、四天,方才收場。當時王國的繁榮也集中表現在這一慶祝典禮上。

  為了顯示中央集權的強大,王國建築了不少寺院,其中帕納塔蘭(Panataran)的寺院群是最為有名的。它和拉臘戎格朗(Lara Jonggrang)一樣,是一群寺院的複合結構。這一大寺院群足在查亞納加臘統治時開殆建築的,一直繼續到女王攝政時期才初告完成,但在臘查沙納加臘時還在擴建。這寺院是信仰濕婆天神的,上面刻著《羅摩衍那史詩》的故事情節,較之拉臘戎格朗是更同古印度這一詩篇的情節相符合的。

  國王哈延·武祿經常到這種寺院和聖地去朝拜。他還常常出巡各地,正象一些其他封建帝皇所作一般。他巡視了重迦羅地區,即今日的泗水地區。1353年,國王帶著許多扈從遠遠地巡行到西方去。他在帕章(今日的梭羅地區)住上了一周才還宮。次年,他又到拉森地區(在今日三寶壠與南旺之間)。之後,他又巡行到諫義里,直到達到洛達查,仿佛已經有了到達大海洋一般的印象。但最大一次巡行是在1359年。在那年的8月間,他到爪哇現今勿蘇基州,即爪哇極東角去巡行。他率領了公主、駙馬、扈從及大小官吏、詩人、僧侶,浩浩蕩蕩,儀仗堂皇地出發。經過巴蘇魯安,一直走向東方。經過克拉卡鞍形地帶,直達南海岸。於是一隊越過揚山脈和古農·阿爾加補羅山的山腰。另一隊越過伊任山腰的中段,而達北部海濱。這一種出巡方式,無疑有震懾地方部落使之臣服的意義。途中受到各部落,包括某些免稅鄉區的迎候和供應。

  在西歸途上,又遊歷了拉蒙安(Lamuiigan)山麓的沙拉加寺院。回到巴蘇魯安,直趨辛加沙里。在那裡附近有王室獵場,於是又進行狩獵,極盡其玩樂之能事。

  當時在麻喏巴欲的重要都市,除答哈和辛加沙里以外,還有不少的海岸港口城市。舊日的杜板,依然是一個大商業港口城市。有不少中國商人住在那裡,但因為王都在麻喏巴歇,革兒昔也由中國商人開闢成為一個重要港口城市了。據《流涯勝覽》記載,那裡居民有千餘家,「各處番人多到此處買賣,其金子諸般寶石,一應番貨,多有賣者,民甚殷富。」這個港口都市是在哈延·武祿執政時開闢的。但《瀛涯勝覽》又說:該地「原系沙灘之地,蓋因中國之人來此創居,遂名新村,至今村主廣東人也。」看來,王國政府是給中國人以自治權利的,但對外貿易之權必然操在王國海岸地方官吏之手。此外,又有所謂「蘇魯馬益」,即酒水。泗水在艾爾朗加王時代已設立為自由港口。女王攝政時期,汪大淵報導的重迦羅,應是在此地區的。據報導,該地「無酋長,以年長者統薇。」在哈延·武祿執政末期,這一港口城市也繁盛起來了。據《瀛涯勝覽》稱:那裡也有「村主,掌管番人千餘家,其間也有中國人。」此外,在布蘭塔斯河的三角洲上,有重要城市名章姑,扼布蘭塔斯河內地航行的要道,大概是王國政府的輸出入貿易貨物的集中地點。

  當時的域市生活是相當富庶繁華的。據中國記載:「番人殷富者甚多,買賣交易,行使中國歷代銅錢。」這並不是說,王國沒有自製錢幣。錢幣早在十二世紀已自行鑄造。汪大淵的《島夷志略》稱「俗以銀、錫、揄銅雜鑄如螺甲大」的銀幣,「以權銅錢使用」,即是明證。但因中國人移居者眾,和商業往來亦多,而中國銅錢歷代輸出之數又復極大,故也可通用。婚喪之禮極為豪華。據稱結婚迎娶之際,「男家則打銅鼓銅鑼,吹椰殼簡,及打竹筒鼓,並放大銃,前後短刀團牌圍繞。」其婦「圍系絲嵌手巾,打佩金珠聯絡之飾,腕帶金銀寶裝之鐲;親朋鄰里以檳榔落葉線紉草花之類,妝飾彩船而伴送之,以為賀喜之禮。至家則鳴鑼擊鼓,飲酒作樂,數日而散。」喪葬還守著印度傳來的火化和婦妾

  殉葬遺習,但又稱許多場合,總把滿載一船的物品一同焚去。自然,這些僅指宿裕之家,並非城市貧民及勞動人民也有如此排場。相反,所謂有「一等人形,貌甚丑異」,吃食「如蛇蟻及諸蟲蚓之類。」其中必為「黑奴」和貧民。所以繁榮的另一面,貧富懸殊,階級分化也日益加深了。

  據《瀛涯勝覽》記載:城市的商品經濟也日益起著支配作用。斤秤之法,升斗之法,也有相當規定,單位分得極細,並可與中國的斤秤和升斗相折合。「斤秤之法,每斤二十兩,每兩十六錢,每錢四姑邦,每姑邦該(中國)官秤二分一厘八毫七絲五忽。每錢該(中國)官秤八分七厘五毫,每兩該(中國)官秤一兩四錢,每斤該(中國)官秤二十八兩。升斗之法,截竹為升,為一姑刺,該中國官升一升八合。每番斗一斗為一榛黎,該中國官斗一斗四升四合。」斤程、升斗的細分,是商品經濟興盛的標誌之一。

  商品經濟的興盛,也反映在一般市民生活之中。有所謂「步月行樂」和「說平話」的情形也出現了。據稱,「月圓清明之夜,番婦二十餘人或三十餘人,聚集成隊,一婦為首,以臂膊遞相聯綰不斷,於月下徐步而行。為首者口唱番歌一句,眾皆齊聲和之,到親戚富貴之家門首,則贈以銅錢等物,名為步月行樂。」「有一等人以紙通人物鳥獸鷹蟲之類,如手卷樣,以三尺高二木為畫干,止齊一頭,共人蟠康坐於地,以圖畫立地,每展出一段,朝前番語高聲解說此段來歷,眾人圍坐而聽之,或笑或哭,便如說平話一般。」無疑當時域市生活中已有賣藝一類的職業出現了。他們大都是屬於城市貧民階級的。

  但在農村中卻還依然是土地村有的。商品經濟和貨幣經濟深入的程度不大。官僚的薪給都是實物,而這些實物除有外領進貢者外,大部分是由王國的徵稅中得來的。官僚、貴族所得的實物,除供自己享用者外,便投入到市場中去了。他們換得的大概是貴金屬及首飾之類,自然也握有一定的貨幣作為在城市的購買其必要品之用。因之,這一諸官僚貴族掠奪生產品的牆,使商品經濟和貨幣經濟不易深入農村,對農村起更多的分化作用。但儘管農村的土地是公有的,以灶戶為單位的農家卻已有了自己的個體經濟,除對王國、聖地和村長交出貢納外,也會有勞動力更多的,或能夠用於土地的資金的更多的富裕農戶出現,他們部分的剩餘生產也會投入到國內市場的。而貧苦農民在分地內的收入不足以供家用的,或者還會受僱於富農之家。可是王國卻在內地設有關卡,徵收通銷稅等,這就部分地抑制了富農經濟的發展,使個體農家間貧富分化不致太過劇烈。但另一方面卻促進了農村頭人、地方官吏剝削敲詐的機會,實際上就在培養地主商人,或商人地主階級的成長。所謂「番人殷富者甚多」,大都是這一類人物。

  麻喏巴歇的鼎盛是同城市的富庶和農村的貧困分不開的。而這就潛伏著它的滅亡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