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8章 仁宗十問
燕雲十六州是指的燕(幽)、薊、瀛、莫、涿、檀、順、雲、儒、媯、武、新、蔚、應、寰、朔,共十六州。燕雲十六州因其地理位置而得名,因當時的燕地有稱為幽州,故又稱為幽雲十六州。公元936年,後晉的開國皇帝石敬瑭反唐自立,向契丹求援。石敬瑭按照契丹的要求把燕雲十六州割讓給契丹,從此掀起了華夏幾百年的苦難開始,讓華夏兒女面對北方的遊牧民族一直抬不起頭來,備受其辱,只能每年以歲幣求取和平共處,讓無數的英雄豪傑都倍感氣憤。
李湛越想越氣,將酒壺端起,直接將酒水倒向了口中,知道酒水倒盡,這才放下了酒壺,起身離開了樊樓,回到了盛府,拿起自己的鑌鐵大槍,狠狠發泄了半宿,留下了一片的狼藉,這才看看氣順,回去歇息。
省試放榜的時間總算在眾多舉子們的期待下到來了,一大早,周管事就獨自去了貢院外等候,而李湛則是依然讀書練武,好像絲毫不在意一般,只有李湛自己清楚,自己只要完成殿試,必然要想辦法去北方邊境走一遭,雖然他是文官,但是好在本朝的文官地位崇高,因為執政方略為重文抑武,武將備受打壓,所以本朝出現了一個怪異的現象,那就是文官帶兵打仗,這一點在很多文人身上都出現過,比如寇準、陸游、范仲淹、辛棄疾,他們都曾帶兵打仗,擊退過北方政權。
巳時,周管事終於回到了盛府,一臉喜色小跑著向李湛的書房逼近,還未進入房間,就大聲嚷嚷了起來。
「湛少爺,中了!中了!您中了會元啊!」
李湛放下了手中的書卷,推開了放門,走了出來,看著一臉喜意的周管事,對著他點點頭,一臉淡定的說道。
「辛苦你了,周管事,這是賞你的!」
李湛自荷包中掏出了幾兩碎銀子直接賞給了周管事,他是個窮書生,每月也只有幾兩的月錢,還是盛老太太出的,所以他並未有多少錢。
周管事連忙道謝將碎銀子收了起來,這是喜氣,自然不用推辭,只是對李湛如此冷淡的反應有些奇怪,要知道當年主君省試高中,可是激動的連續摔了三個跟頭,才站穩了,哪裡像這位奇怪的表少爺,絲毫沒有喜色,平淡如水。
李湛心中當然有喜悅,只是畢竟他也不是第一次參見科舉了,狀元郎都當過,自然沒有了以往的那股單純的喜悅和激動,只是認為理所當然。
既然已經高中會元,李湛自然就只剩下了殿試一關了,不過他作為會元,最差也會榮登二甲前列,所以倒也不需要擔心了,最多就是名次的差別罷了。
宋朝的皇宮和盛唐不同,少了一些大氣磅礴,多了些秀氣精緻,也算是各有千秋,新科的貢士們一直排開走在皇宮的大道上,身邊跟著一列禁衛軍,所有人都噤若寒蟬,不敢言聲。
李湛作為本科的會元,自然走在派頭,昂首挺胸,一點沒有身後之人的畏懼和膽寒,腳步堅定,一往無前,向著北宋朝的最高的權力中心走去,即將見到這個時代的主導者。他們是這個時代的掌舵人,更是國策的制定者,是日後李湛的頂頭上司,自然需要仔細觀察一番。
宋朝的政治體制大體沿襲唐朝的政治制度,但宰相不再由三高官官擔任,而是另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又增設參知政事為副相,通稱執政,與宰相合稱「宰執」。宋朝的相權大幅萎縮,僅負責行政職能。中書門下與樞密院合稱二府,掌文武大權。又設鹽鐵、戶部、度支三司,主管財政大權,號稱計省。這樣三司、宰執、樞密使三權互相制衡,因此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宋朝還在御史台之外增設諫院和置諫官,這些都是監察機構,負責彈劾等事宜。經過這番改革,而皇帝便可以總攬大權。北宋政府採用分化事權的方式,將宰相職位由多人擔任,同時還設置了樞密使、參知政事、三司使,來分割宰相的軍、政、財權,使皇帝掌握的權力超過了歷朝歷代。
此時的文官之首,主持朝政的是韓大相公,韓琦字稚圭,自號贛叟,相州安陽人。
韓琦為天聖五年進士。他與范仲淹率軍防禦西夏,在軍中享有很高的威望,人稱「韓范」。當時,邊疆傳頌一首歌謠:軍中有一韓,西賊聞之心骨寒;軍中有一范,西賊聞之驚破膽。韓琦一生,歷經北宋仁宗、英宗和神宗三朝,親身經歷和參加了許多重大歷史事件,如抵禦西夏、慶曆新政等。在仕途上,韓琦曾有為相十載、輔佐三朝的輝煌時期,也有被貶在外前後長達十幾年的地方任職生涯。但無論在朝中貴為宰相,還是任職在外,韓琦始終替朝廷著想,忠心報國。在他的仕途生涯中,無論在朝中為相,或在地方任職,都為北宋的繁榮發展做出了貢獻。在朝中,他運籌帷幄,使「朝遷清明,天下樂業」;在地方,他忠於職守,勤政愛民。是封建社會的官僚楷模。
熙寧八年六月,韓琦去世,享年68歲。宋神宗為他御撰碑:「兩朝顧命定策元勛」,追贈尚書令,諡號忠獻,配享宋英宗廟庭。
李湛心裡念叨著韓琦的一生功績,如果不出預料,這位韓大相公是未來兩朝的頂樑柱,是他註定要打交道的人。
等到眾人參拜了官家後,官家當場宣布了考題,
殿試題目共十道:
一問:戊不學孫吳,丁詰之,曰顧方略如何爾。
二問:丙為令長,無治聲,丁言其非百里才。壬曰君子不器,豈以小大為異哉。
三問:私有甲弩,乃首雲止槊一張,重輕不同,若為科處。
四問:丁出見癸縲繫於路,解左驂贖之,歸不謝而入,癸請絕。
五問:甲與乙隔水將戰,有司請逮其未半濟而擊之,甲曰不可。及陣,甲大敗,或讓之,甲不服。
六問:應受復除而不給,不應受而給者,及其小徭役者,各當何罪?
七問:乙用牛釁鐘,牽引過堂下,甲見其觳觫,以羊易之。或謂之曰:見牛不見羊。
八問:官物有印封,不請所由官司,而主典擅開者,合當何罪?
九問:庚請復鄉飲酒之禮,辛曰古禮不相沿襲。庚曰澄源則流清。
十問:死罪囚,家無周親,上請,敕許充侍。若逢恩赦,合免死否?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