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躁中:難道只有人死了,樓塌了,才被重視嗎

  今天我去向法院提交了起訴狀,法院說鑑定不給我搖號。

  市矛盾調解中心好像就是市信訪司。我想改個起訴狀都改不了。不過住建司比我想像的管事兒,估計怕鬧。怪不得我那次去教育司,教育司那麼重視了!挺好,這次知道以後該咋維權了!

  我家一個個腦子不好使還不聽話。我給我弟買了電話卡,跟他說了好幾次首沖100才享受活動,他非得給我兩次沖50,結果啥玩意都沒享受。我要被他氣死了!

  我弟不行,我弟太信了,他就那也別出國了,再被騙了!一家子就我一個腦子好使的,還身體不好精神不好。我應該快有精神病了!

  我家那仨,一個傻,一個信,一個笨。

  雖然我對了對精神分裂和雙相都不照,但我還是感覺我有精神病。

  今天發瘋把我爹嚇到了!我今天應該是崩潰了!我爹說我有精神病,我覺得也有。說不上來,有雙相的苗子了!我感覺我是抑鬱快轉雙相了!我自己也能明顯感覺到我快瘋了!感覺如果哪天真被關進精神病院,也挺好的。起碼清淨了!另一種形式的出家吧!

  我覺得我活著太痛苦了,如果有下輩子,我希望我灰飛煙滅。

  又看了下,感覺我還是不太符合躁狂。我覺得我更像是創傷性應激障礙。我覺得我天天哭那幾個月屬於抑鬱症,但現在更像是精神有點失常了。目前感覺有點沾邊的是創傷性應激障礙。反正精神肯定是出現了一些問題的。

  打算下一步先調我的生物鐘,晚上十二點能睡著覺,不然感覺我心老慌。

  今天看了民事法典,然後明白了我們家房屋漏水的案子,它其實是三個案子。

  按理說,如果要是大一些的法院的話,可能就不這樣子去接收我的這個案子。

  可能我需要分三次起訴,但因為都是房屋漏有問題,所以他接收了。

  房屋漏水問題,有三個原因,一個是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我們小區沒有進行正規驗收。

  如果要是說這個房屋它合格了,會出具一個驗收合格的文件,這個樣子的話,才算是驗收合格。但是我們的開發商是沒有這個文件的。它是只有一個主體結構質量安全的一個鑑定書,所以它其實是不符合交付條件的。

  他的房屋是存在質量問題的,其實就是違反了是買賣合同。也就是說,我們家和開發商屬於買賣關係,這個算是一個案子。

  根據買賣合同的法條,如果要是沒有裝修,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退房的。但是問題是在於我們家已經進行了入住並且使用,所以要求退房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我們有權利去要求開發商對他進行一個補救,並且對我們的損失進行一個賠償,這是我們與開發商之間的這個問題。

  第二個是我們和物業的問題,物業服務合同中明文規定了物業需要去給我們進行公共面積的維修,然後公共面積的維修具體這個錢應該是誰出?是應該是他們先修修完之後,然後上報給業主委員會。

  他沒有及時的進行搶修。物業基本上就是已經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的法律法規。所以他這個是肯定是不合規的。

  和物業呢,算是第二個案子。

  那第三個案子其實就是我們和樓上的糾紛。我們和樓上是一個相鄰關係。因為樓上他沒有居住,他沒有對房屋進行任何的改造,這個問題就幫他們免除了很多的責任。所以樓上其實責任不大。民事法典裡面有一條的司法解釋。說了就是樓上需要對積水進行排水。

  就是他的陽台存在於積水,對我們的陽台進行了一個滲漏,那他是有這個責任把他們陽台的這樣的一個水給排出去的。

  真複雜呀,我說怎麼沒有人願意接我們的案子?原來是三個案子並成了一個,算是三個法律關係。那我們和物業是合同的關係,然後和開發商也是合同的關係。一個是服務合同,一個是買賣合同。

  還有一個是相鄰關係,確實很複雜,所以就導致了人法院也不想管,把我們推給了矛盾調解中心。

  現在這個房子它雖然有嚴重的質量問題,但是屬於墨城政府兜底了。就是出現問題應該是政府負責的。

  第二個問題是我不明白的是,政府在監管的過程中,為什麼就沒有監管到它是一個豆腐渣工程呢?在建造的過程中,就沒有發現他有很多的不合規的情況存在嗎?

  政府在整個過程中沒有盡到他的監督的這個職能。

  其實我可想問一下:難道只有人死了,樓塌了,這個問題它才能夠就是被重視嗎?在之前即便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也不會採取方法去解決這樣的安全隱患?

  就一定要到事故發生了,這個問題才會被重視嗎?人不死樓不塌,難道就沒有人管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