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終於進入最為關鍵的法庭調查階段。【記住本站域名】
原告方,你們有證據要出示嗎?陳忠漢看向原告席位出言詢問。
有。
羅大狀點頭,直接起身開始舉證:
第一份證據,是三名被告人與我方當事人的通訊記錄。
證據顯示,這八年來三名被告人與我方當事人的通訊次數少得可憐,平均下來每人每年不超過三次!
這些為數不多的通訊,全都是我方當事人打給被告人的,而被告人沒有一次主動給我方當事人打電話!
這份證據足以說明,三名被告對我方當事人缺乏情感陪伴和關懷。
羅大狀接著列舉第二份證據:
第二份證據,是三名被告人與我方當事人的資金流水,包括銀行卡,存摺,威信錢包等。
證據顯示,在這長達八年的時間裡,三名被告人並未給我方當事人支付一分錢的贍養費。
此外,這裡還有幾份我方當事人就醫和買藥的費用清單和繳費記錄,可以看到,所有費用都是我方當事人自己繳納,三個子女根本沒有承擔半點責任!
羅大狀渾厚有力的聲音在審判庭內迴響。
振聾發聵。
這還算是個人嗎?老母親七十歲了,一個人孤苦伶仃,他們居然不聞不問,也不給一分錢的贍養費,我呸!良心都讓狗吃了吧!?
別,他們這黑得發紫的良心,給狗吃狗都嫌棄。
不行了,我這血壓是真的壓不住了,怎麼會有這種狼心狗肺的東西!
判!重判!對這種畜生,必須重判!
……
旁聽席上再次響起義憤填膺的議論聲。
這些人都不是第一次來旁聽庭審了,可以說見多識廣經驗豐富。
什麼案子沒見過?
早就養成了泰山崩於前而面不改色的本事,不管遇到什麼情況都能保持平常心。
但這次,他們是真的繃不住了。
孝,是自古至今一個永恆的話題,也是生而為人最基本的道德底線。
一個人可以壞,可以惡,可以無恥,可以不要臉……但你不能不孝順!
不管有什麼情況,也不管有什麼難處,都不能成為,將年邁的老母親棄之不養的理由!
這種行為,用千夫指萬人罵來形容那是一點都不為過。
而且相比其他犯罪行為,這種不贍養父母的行為,更容易引起旁人的共情。
自然也就爆發眾怒了。
咚!
陳忠漢無奈,只好再次敲響法槌,沉聲開口:最後一次警告,請大家注意遵守法庭秩序,如果再有擾亂庭審之行為,會被驅逐出庭!
場面這才穩定下來。
陳忠漢看向被告席位,沉聲問道:被告方,針對原告方出示的證據,你們可有異議?
話音一落,張偉便立即開口道:有!我方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但不認可其證明力度!
這兩份證據只能證明我方當事人對原告缺乏情感關懷和金錢支持,但並不足以證明我方當事人存在遺棄之行為!
我方當事人是計程車司機,早出晚歸,工作忙碌,作息紊亂。
平日裡難免疏忽對母親的關心,我認為是情有可原的,不應認定為遺棄罪!
張偉的話,在普通人聽來完全就是扯勾八淡。
證明清楚的顯示,在長達八年時間裡,劉志華沒有給鄭愛霞一分錢,也沒有主動打過一個電話,這難
道還不是遺棄麼?
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講,張偉的話沒有任何問題。
不給贍養費,不打電話,確實是不孝的行為,但並非法律意義上的遺棄。
說到底,關鍵就在於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而羅大狀目前出示的兩份證據,只能證明三個被告確實沒有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但這只是民事層面的侵權行為,並沒有達到刑事層面的遺棄罪的標準。
張偉剛說完,另外兩個律師也順勢開口:
附議。
俺也一樣。
能躺絕不C。
顯然這兩個律師也是深諳此道。
這種情況,早就在羅大狀的意料之內。
針對這次庭審,他制定了兩步走策略。
第一步,證明被告三人確實沒有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不管是精神上的,還是物質上的,都要證明。
下一步,才是證明他們的行為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
兩者合一,遺棄罪妥妥的。
所以面對辯方律師的反駁,羅大狀絲毫不慌,還是按照自己的既定策略繼續舉證。
這次,他申請證人出庭。
五個證人,都是鄭愛霞的鄰居,針對鄭愛霞那三個子女的表現做出了證言。
法官大人啊,這三個人就是畜生!我跟鄭大姐是幾十年老鄰居了,早些年的時候,他們偶爾還會回來轉轉,但是大概從七八年前開始,我就再沒見過他們,我還以為他們都死外邊兒了。
我經常看到鄭大娘一個人坐在院子裡發呆,看著都讓人心酸,三個子女沒一個孝順的。
給錢?沒有的事兒,別說給錢了,他們都沒回來看過。
平時不回來也就算了,可逢年過節的時候好歹回來看看吧?沒有,他們一次都沒回來過,鄭大姐過年都是一個人過,有時候我們看她可憐,會給她送點吃的什麼的。
周邊誰不知道鄭大娘有三個不孝子女,哦,對了,我有一次聽到鄭大娘跟她大兒子打電話,說什麼事情我倒是忘了,但我清楚的聽到她大兒子在電話里罵鄭大娘,罵得可凶了,我一個外人都聽不下去!
證人出庭後,那是半點情面都沒留,一個個控訴被告的不孝行為。
這些證人證言,進一步把被告推到了懸崖邊上。
鄭愛霞眼圈微紅,默默地抹起了眼淚。
反觀被告席位的三個不孝子女,卻一個個面露不忿之色。
劉志華梗著脖子辯解道:我那不是因為工作太忙了嗎,哪有時間回家看看,而且我媽身體一直都挺好的,也不需要我們整天看著她啊。
話音剛落,劉志剛便迫不及待的說道:法官大人明鑑啊,他們根本不了解情況就在那裡瞎說!我們自己家的事情,用得著外人多嘴嗎?他們只是鄰居而已,他們知道什麼啊他們!
劉愛玲也連忙說道:沒錯!他們沒見我回去,不代表我就沒回去過啊,他們沒見我給母親錢,不代表我就真的沒給啊。難道我做什麼事情都要給他們匯報嗎?
這兄妹三人,倒是難得的站在了同一陣線上。
都在竭力反駁證人的話。
見狀,陳忠漢皺眉問道:既然你們不承認他們說的話,那你們倒是具體說說看,你們什麼時候回去看過老母親?什麼時候給過她錢?又給了多少?是通過什麼形式給的?
這……
劉志華三人頓時啞口無言,目光閃爍,臉色也不自然了。
根本沒做過的事情,怎麼可能說得出來。
而且
在審判庭上,也不敢編瞎話——如果被戳穿謊言,那可不是鬧著玩兒的。
頓時急得冷汗直冒。
法官閣下!
關鍵時刻,張偉站了起來,朗聲開口:基於我國現行刑法人權保障理念,在實務中通常採用疑罪從無原則。
如果在審判階段,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
我方當事人確實無法證明他對原告有具體贍養行為,但原告方亦沒有充足證據證明我方當事人存在遺棄行為。
若按此情形,應當認定我方當事人無罪。
因此現在的關鍵並不在於我方當事人能否證明自己無罪,而在於原告方是否能證明我方當事人有罪!
疑罪從無!
這是現代刑法有利於被告人人權保障理念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標準。
具體來說就是,如果在審判階段,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
張偉很機智,他知道劉志華沒辦法證明自己對原告有過贍養行為,畢竟他壓根兒沒做過。
所以就將難題丟給對方。
你得證明我方當事人存在遺棄行為,而不是要求我方當事人證明他沒有遺棄,對吧?
誰主張誰舉證嘛。
更何況這可是刑事自訴,更加要求你自訴人要備齊證據。
張偉剛說完,另外兩個律師緊接著也開口道:
附議。
俺也一樣。
張偉目光怪異的瞥了兩人一眼。
這兩個傢伙,這是打定主意要抱大腿了。
估計指望不上。
看來這次庭審,還是得靠自己。
想到這裡,張偉接著說道:子女與父母雖有血緣關係維繫,但子女都不是聖人,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跟父母有些矛盾或者不愉快。
大家捫心自問一下,你們有沒有跟自己的父母或者子女發生過口角?
這是很正常的事情啊,方才五號證人所說的情況,我認為是正常現象。
當然了,我方當事人確實語氣過重,傷害了原告,但這並不足以證明我方當事人存在遺棄行為!
附議!
俺也一樣。
另外兩個律師繼續抱大腿順風輸出。
羅大狀面無表情,接著直接出示新的證據:
這份證據,是市三院權威專家出具的精神鑑定報告,從鑑定報告可以看出,我方當事人患有中度抑鬱症,並且有引發老年痴呆的風險!
至於患病原因,專家指出是因為常年獨自生活,精神壓力過大,再加上子女惡語相向……
羅大狀直接把最重磅的證據甩了出來。
這也是本次庭審的殺手鐧。
因為三名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身患抑鬱症,再加上她年事已高,抑鬱症會加重老年痴呆的發病機率,這難道還不算情節惡劣!?
這份證據一經展示,瞬間引爆了旁聽人員的情緒。
媽的!就算把我驅逐出去我也得說!你們三個畜生不如的東西,良心都爛透了你們!就你們這樣的,肯定會有報應!法官大人,不用你說,我自己退出去,我只求重判這三個雜碎!
一個脾氣火爆的老大爺一同怒噴,然後主動退出了審判庭。
陳忠漢哭笑不得。
其實嚴格來說,這
老大爺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可以追究他的責任。
但另一方面來說,陳忠漢為他點讚。
這簡直就是法庭上的完美嘴替啊。
如果不是陳忠漢身份特殊,他高低得狠狠的罵一罵這三個狼心狗肺的不孝子女!
太惡劣了,太無恥了!
好在沒有其他人亂來,審判庭秩序倒也沒有受到嚴重影響。
庭審繼續。
張律師,你趕緊反駁他啊!
劉志華額頭冒汗,咬牙催促。
他也發現情況對自己非常不利了,著急了。
張偉眉頭緊鎖,臉色凝重。
略作思索後,硬著頭皮開口道:這份證據只能證明原告存在中度抑鬱症,但並不能證明她的抑鬱症是由我方當事人引起的!
附議!
俺也一樣!
另外兩個律師也連忙開口附和。
羅大狀面無表情的開口道:抑鬱症誘發原因有四種。
第一種,生物學因素,也就是神經生化假說,即腦內5-羥色胺、去甲腎上腺功能活動降低而導致抑鬱。
第二種,內分泌因素,如果下丘腦-垂體-腎上腺軸處於持續興奮狀態,分泌的過量激素對單胺類遞質受體起抑制作用,便可能引發抑鬱。
但是根據專家出具的權威報告顯示,我方當事人並沒有這兩種情況,因此可以排除。
此外便是心理因素和社會環境因素。
根據走訪調查結果顯示,我方當事人生活中並未遭遇特殊事件,且鄰里和睦,因此心理因素和社會環境因素可以具體歸納為,三個子女對我方當事人的無視、冷漠甚至惡語相向!
法官閣下,我申請出示證據。
陳忠漢同意。
接著,羅大狀再次出示證據。
第一段是通話錄音,發生在我方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之後,一號被告人劉志華打電話過來希望我方當事人撤訴。
第二段是三名被告人私下找到我方當事人,逼她撤訴的錄音!
大家自行體會。
錄音被當庭播放出。
鄭愛霞的聲音比較低,有些小心翼翼的為傲,甚至是……卑微。
聽得人心酸不已。
反觀對方,卻趾高氣昂,咄咄逼人。
甚至還出現了老東西、老糊塗之類的明顯帶有侮辱意味的詞。
態度簡直惡劣到了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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