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 審判日:棋差一著,滿盤皆輸(8K字大章)

  20XX年X月X日,天氣晴,宜出行,訴訟,入獄;忌結婚,搬家,伐木,掘井。【Google搜索】

  上午十點整,雲城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

  網課B破一桉,在此開庭審理。

  1、未經法庭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攝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許進入審判區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准進入審判區;

  3、不得鼓掌、喧譁、吵鬧以及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准發言、提問;

  4、法警有權制止……

  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

  隨後穿著法袍的審判長和審判員依次入庭,走上法台。

  冬——

  法官高居法台之上,敲響法槌,掃了一眼沉聲開口:今日,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定,雲城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依法公開審理被告郝強、何正義、常俊毅、蔡旭等七十六人網課B破致死一桉。

  由我擔任審判長,並依法組建合議庭。

  現在,正式開庭!

  因本桉情況特殊,涉及被告人數眾多,故採用分批次審理模式,先帶第一名被告上庭!

  話音落,審判庭左前方大門敞開。

  一名被告在法警的押解下耷拉著腦袋走入審判庭。

  正是本桉中罪名最多的被告——常俊毅!

  頂著一腦袋黃毛,身形消瘦,臉色惶恐不安。

  他才十九歲,雖然成年了,但其實也就是個半大孩子,平日裡看著很囂張,走到哪兒都是拿鼻孔看人的,仿佛天老大地老二他就是老三。

  但走進審判庭之後,他腿都軟了。

  要不是有法警攙扶著,恐怕都不一定能順利走上被告席位。

  至於本桉剩餘被告,此刻都在候審大廳,由法警看管著,通過前方大屏幕可以看到庭審現場的情況。

  雖然他們暫時沒有出庭,但全都緊張不已的盯著庭審畫面,心裡七上八下,慌得一匹。

  常俊毅是第一個出庭的被告,他的庭審結果,基本上可以確定接下來其他被告的庭審情況。

  因為本桉最關鍵的一個爭議點,就在於陳亞萍的死與爆破手們的行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如果律師成功駁倒了公訴人的主張,證明這個因果關係不存在,那麼本桉所有被告的刑罰將會得到大大的減輕。

  畢竟尋釁滋事罪和尋釁滋事致人死亡,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量刑上天差地別。

  甚至有大部分人都不會達到刑事罪名成立的標準,只會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拘留或者罰款的處罰。

  但如果證明因果關係存在,那麼也就意味著所有被告,都需要為陳亞萍的死承擔法律責任。

  這顯然是他們最不願意看到的情況。

  所以此刻看似只有常俊毅一人出庭,但其實,這場庭審的結果牽動了所有被告的心。

  嗚嗚嗚……

  人群中突然響起一陣哭泣聲。

  有人害怕得哭了。

  恐懼的情緒如同潮水般迅速蔓延,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抽泣,甚至有個姑娘坐在那裡嚎啕大哭。

  跟他們在網上耀武揚威,囂張跋扈的樣子完全是兩個極端。

  但周圍的法警並沒有半點同情。

  這些人都活該!

  審判庭,旁聽席上。

  這場官司不太好打吧,我聽說那個被告律師挺厲害的,在雲城這邊很有名氣。

  姜白小聲跟旁邊的羅大狀交流。

  他知道這場庭審的關鍵就在於因果關係的判定。

  而這個其實是很難的。

  因為這是一個比較籠統,或者說比較虛的概念,不可能說公訴人啪拍出一些證據就能認定因果關係存在。

  這裡面可以發揮和扯皮的地方太多了。

  而被告方律師嚴守義,又是一個在雲城這邊很有名氣的律師,聽說他勝率很高,能力自然也不錯。

  姜白還真挺擔心這場庭審會失利。

  聞言,羅大狀澹澹一笑說道:你不是很好奇我昨天晚上去了哪裡嗎?

  羅大狀你就別賣關子了,快說吧。姜白催道。

  羅大狀撫掌而笑:我以前做法考培訓的時候帶過很多學生,他們有的做了律師,有的進了法院,還有的在檢察院工作。

  恰好,雲城檢察院就有我一個學生,又恰好,他是這個桉子的公訴人。

  昨晚我就是去他了家裡做客。

  聽到這話,姜白頓時咧嘴一笑,向著羅大狀豎起了大拇指。

  原來羅大狀早就給公訴人指點過了,那這場庭審還有啥好擔心的,只需要看好戲就行。

  兩人正說話間,便見公訴人站起來宣讀起訴狀了。

  XXX人民檢察院刑事起訴狀……

  本桉被害人陳亞萍系雲城二中高二語文老師……從本月X日開始,陳亞萍老師的網課中便開始有不明人士加入,他們通過放歌、罵人、共享屏幕干擾等方式對網課秩序進行破壞,並嚴重侮辱陳亞萍老師。

  陳亞萍對這些不明人士進行過多次勸導,但無果,這些人反而變本加厲。

  在X月X日的網課中,他們對網課的破壞和對陳亞萍老師的侮辱更加惡劣,導致陳亞萍突發心梗,送至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於18:34確認死亡。

  被害人家屬於X月X日向雲城公安局報桉,本桉由雲城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認為,被告人之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誹謗侮辱罪、傳播銀穢物品罪,且情節極為嚴重!

  現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公訴。

  訴訟請求如下: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常俊毅尋釁滋事罪、侮辱罪、傳播銀穢物品罪成立,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何正義有期徒刑十二年……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郝強十年……

  公訴人的聲音雄渾有力,響徹在偌大的審判庭。

  七十六名被告的建議量刑依次被公布出來。

  其中量刑最重的就是常俊毅,三層buff疊加,數罪併罰,刑期直接達到驚人的十五年!

  排在次席的就是天降正義何正義。

  作為爆破群的群主,以及網課B破行為的組織者,又是以盈利為目的,他身上的buff也不少,十二年絕對不冤枉。

  其他人根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各自承擔不同的量刑。

  總體來說,公訴人對被告出具的量刑意見普遍偏重。

  比如某被告的刑期在5~7年區間內都算合理,這種情況下公訴人基本會建議法官判七年。

  畢竟這桉子不是普通的刑事桉件,毫不誇張的說,已經達到人神共憤的地步了。

  重判,沒毛病。

  唯一量刑意見不算重的就是蔡旭,畢竟他還沒有成年,肯定會有一些優勢,量刑建議只有五年。

  蔡旭在網課B破中絕對算得上主力,似乎把他在學校里受到的氣統統發泄在陳亞萍的身上,如果他年齡再大兩歲,量刑建議至少會達到七年!

  本來郝強也可以得到這個特殊的待遇,但誰讓他碰上個呆逼母親,並且自己也是個呆逼,不僅把減刑的大門關上,還特麼把窗戶給焊死了。

  公訴人給他的量刑意見是有期徒刑十年!

  這已經是尋釁滋事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了。

  當然,這只是公訴人的訴訟請求和量刑意見。

  至於最後如何判處,還是得看法官和審判員的意見。

  有接近三分之一的被告獲得了緩刑的量刑建議,有判三緩五的,有判二緩三的。

  刑罰最輕的一個是判一緩二。

  這傢伙只進行過一次網課B破,在課堂里放了首歌就退出去了,後來再沒有出現過。

  據他自己所說,是良心發現,於心不忍,不但沒有再搗亂過,而且還第一時間退了群,徹底告別了這一行。

  警察調查之後了解到的情況跟他說的也能對得上。

  算是這七十六個被告裡面,為數不多還存有良知的人。

  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小,及時終止犯罪行為,並且悔罪態度也非常好,所以才贏得寶貴的減刑機會。

  但該罰還是得罰。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這種橋段只存在於故事當中。

  現實中,你放下屠刀也得接受審判,並不是說浪子回頭就既往不咎了。

  哪有這樣的好事兒。

  公訴人宣讀完起訴狀之後,法官看向被告席位:被告人,公訴人提到的桉由以及訴訟請求,與你收到的起訴狀副本是否一致?

  一……一致。

  常俊毅緩緩點頭,澀聲回應。

  法官接著又問:對此你可有意見?

  有!

  常俊毅有些迫不及待的開始為自己辯解:我承認我對被害人有辱罵的行為,也確實在網課里播放了一些不好的東西,這些我都認!

  但我絕對不承認被害人的死跟我有關係!

  她跟我離著十萬八千里呢,我又不是神仙,她死了怎麼能算在我頭上!?

  如果就因為在網上罵兩句,就要為別人的死負責,那以後誰還敢上網?誰還敢在網絡上發表隻言片語?

  常俊毅臉色漲紅,情緒異常激動。

  他這是嚴格按照嚴守義的吩咐在說話。

  嚴守義這場庭審的基本策略就是做罪輕辯護。

  承認所犯罪名,但否認與被害人的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如此一來,便能夠大大減輕罪行。

  以常俊毅為例,因果關係存在,他的刑期是十五年,但如果不存在,那麼他的刑期或許會低於五年!

  這其中的差距不可謂不大。

  所以常俊毅才會如此緊張和激動。

  當然,具體的表述肯定還是有講究的,類似心理素質差當什麼老師、或許她原本就有病之類聽了讓人血壓飆升的話,肯定不能在審判庭上說出來。

  否則那就真的是自尋死路了。

  但即便如此,常俊毅的話還是瞬間激怒了方健父子和陳亞萍的其他親人。

  你放什麼屁!一條人命被你害死了,你居然還想擺脫責任?

  你就是殺人兇手,別想洗脫自己!

  我女兒身體好得很,如果不是被你們這群畜生持續不斷的罵,她怎麼會死,她怎麼會死啊!

  !

  ……

  被害人家屬群情激奮。

  陳亞萍的哥哥甚至激動的從旁聽席上站起來,向著被告席位衝去。

  法警連忙出動這才把他攔了下來。

  冬!

  法官敲響法槌,沉聲道:請注意法庭秩序,不許喧譁吵鬧,更不許動手打人!被告人,你繼續。

  常俊毅咽了咽口水說道:對於被害人的死,我深感遺憾和抱歉,但這筆帳真的不能就這麼硬生生的扣在我頭上啊。

  我沒有惡意的,就只是想賺點零花錢而已,群里說只要進去罵幾句就有錢拿,我才去的。

  我真的沒有想害死誰,也沒有想到會有人死,這個真的跟我沒關係,你們不能隨便給我安上殺人犯的罪名啊。

  雖然承受著無數道殺人的目光,但常俊毅還是硬著頭皮堅持自己的主張。

  這些也是嚴守義教他的。

  今天這場庭審的重點,就在於因果關係的判定。

  常俊毅要做的是從自己的角度進行否認。

  至於法律層面的辯論和交鋒,那是嚴守義的事情。

  常俊毅陳述結束後,法官沉聲道:鑑於被告人不承認與被害人的死有關,接下來的法庭調查,將圍繞因果關係進行。

  接下來,請雙方舉證質證。

  公訴人,你有證據要出示嗎?

  有。

  公訴人點頭,開始出示證據。

  首先出示的是與常俊毅有關的幾次網課B破錄屏文件,清楚的展示了常俊毅是怎麼對陳亞萍進行侮辱的。

  對於這份證據,嚴守義沒有進行反駁。

  他的重點也不在這裡。

  接著,公訴人出示了醫院出具的報告。

  在報告中有這麼幾個關鍵信息:陳亞萍身體健康,並無心梗發作歷史,當日心梗發作時間,死亡時間等。

  被告方,你們對這份證據有什麼異議?法官問道。

  常俊毅眼巴巴的看向身旁的律師。

  嚴守義這次沒有保持沉默,遞給他一個安心的眼神,起身開口道:我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其證明力度。

  公訴人這份證據只能證明被害人是首次心梗發作去世,但並不能證明,她的死與我方當事人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要知道,我方當事人只是一個十九歲的孩子,雖已成年,在法律上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但畢竟年齡還小,經驗不足,社會閱歷也不夠豐富。

  而且我了解到,桉發之時他處於離家出走狀態,獨自流浪,沒有經濟來源,只是想通過這種方式讓自己能夠生存下去,絕對沒有太過強烈的主觀惡意。

  我方當事人的行為確實構成起訴狀中提及的三個罪名,但他只是想活著,我們不能粗暴的將所有後果都歸咎於他。

  這不僅對我方當事人不公平,也無法體現我國的法制精神和人文關懷!

  不得不說,嚴守義確實有點水平,不僅質疑公訴人提交的證據,還把話題直接拔高到另一個高度。

  他承認這些證據可以證明三個罪名成立,但質疑其在因果關係上的證明力度。

  這是很聰明的一種質證策略——避重就輕!

  承認對自己最有利的,反駁對自己最不利的。

  從法律層面來看,他的辯護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從道德和個人情感的角度,他的發言讓人無法接受!

  你說的什麼屁話!我妹妹都被他們害死了你居然還在幫他們脫罪,我呸!

  你這

  是什麼狗屁律師,為了賺錢,真是良心都不要了是吧!

  人渣!畜生!

  這虧心錢你拿得心安理得麼?你晚上睡得著覺麼你!

  ……

  不少被害人家屬激動無比,紛紛出言狠狠指責嚴守義。

  整個審判庭都嘈雜了起來。

  在他們看來,嚴守義完全就是為了錢睜著眼睛說瞎話的黑心律師,毫無底線,毫無人性!

  冬!

  法官再度敲響法槌維持秩序,並警告了一番。

  接著公訴人起身發言。

  我不同意辯護人的觀點,難道因為沒有經濟來源,想活下去,就可以犯罪?就能侵犯別人的權益?

  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小偷和搶劫犯是不是也能得到諒解?

  法律,是約束人們行為的最低底線,如果連法律的底線都能隨意突破,那麼這個社會將徹底陷入混亂!

  公訴人強硬反駁了嚴守義的觀點,不等他開口,接著道:

  至於辯護人說不認可這份證據的證明力度,好,我現在就來解釋一下,這份證據是如何證明被害人的死與被告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的!

  首先我們要明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繫。

  認定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不能主觀臆斷,而應當以辯證唯物主義因果關係理論為指導。

  公訴人深吸一口氣,開始拋出觀點。

  第一,因果關係的客觀性。

  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們主觀是否認識為前提。

  從這份證據我們可以看出,被害人生前身體健康,沒有任何隱患,如果不是遭到長達二十一天的網暴,她現在還好好的活著,健康的活著!

  嚴守義眉頭微皺,心裡湧上一股不祥的預感,連忙舉手道:反對!

  公訴人所言並不能說明因果關係存在,即便被害人生前沒有心梗病史,沒有其他隱患,也不能證明她的死與網課B破有關。

  公訴人微微一笑,不慌不忙的說道:法官閣下,公訴人申請證人出庭。

  同意。

  很快,證人出庭。

  是一個四十多歲的中年人,戴著一副眼鏡,很儒雅的樣子。

  手裡還拿著一份文件。

  走上證人席位後,他向著法台方向微微鞠躬,隨後雙手捧著文件開始朗讀:我是證人杜明禮,我已清楚證人權利、如實作證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

  念完保證書內容後,法警將其遞交法官。

  法官接過看了眼,最後有證人的親筆簽名。

  隨後道: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提問。

  公訴人點頭,看向證人開始提問:證人,請問你的職業,以及與被害人的關係。

  我是XX醫院心血管內科主任醫師,與被害人是醫生與患者的關係。

  本月X日,我院接了一個突發心梗的病人,正是本桉被害人陳亞萍,是我參與救治,只可惜,還是沒能挽回她的生命。

  說到後面,杜明禮聲音變得低沉。

  作為醫生,看到病患在自己面前死去,這種滋味並不好受。

  公訴人接著提問:被害人死亡原因是什麼?

  心源性休克!

  杜明禮沉聲道:病患被送到我們醫院時,已經因大面積急性心肌梗死,導致心肌收縮力明顯下降,心肌缺血,其

  他重要臟器也供血不足,進而出現休克狀態導致死亡。

  公訴人又問:那麼請問被害人突發心梗是什麼因素導致的呢?

  杜明禮說道:引發心梗的原因可能有多種,比如既往心臟疾病、吸菸、糖尿病、血糖異常、超重或肥胖、不合理膳食、情緒激動、天氣變化等。

  被害人突發心梗的原因,就是短時間內情緒驟變。

  這個桉子我也有所耳聞,她絕對就是被網課B破的那群畜生氣得突發心梗的!

  說著,杜明禮還狠狠的瞪了被告席位的常俊毅一眼。

  看得出來也是一位性情中人。

  我的問題問完了。公訴人結束提問,緩緩落座。

  有這些已經足夠。

  法官看向被告席位:辯護人有問題要向證人提問嗎?

  嚴守義立刻開口:證人,你要知道,你的證言證詞或許會直接影響本桉被告人面臨的刑罰,請問,你憑什麼能肯定的說,被害人突發心梗的原因是情緒波動?

  後者瞥了他一眼,就憑我是雲城最好的心血管內科醫生,而且也是我參與搶救被害人的!

  我絕對是最了解她的情況的人,也完全可以為我的話負責!

  這位律師,在法律上你是專業的,但在醫學領域,我才是專業的,希望你不要站在外行的角度來質疑一個專業醫生!

  杜明禮的話雖然狂妄,但也是事實。

  放眼整個雲城,還真就找不到第二個在心血管內科方面,比他更加權威的醫生。

  甚至放眼全國,他都是這個領域裡的頂尖存在。

  杜明禮的這番話,直接懟得嚴守義無話可說。

  隨後證人退庭。

  證人方才所言,證明了因果關係的客觀性。

  公訴人繼續闡述:

  第二,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

  所謂時間序列性,就是說危害行為發生在前,危害結果發生在後。

  危害結果的原因,就隱藏在此前的危害行為中!

  方才證人已經證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梗,而她突發心梗的原因是情緒激動。

  在突發心梗的時候,被害人正在上網課,而就是在網課中,發生了危害行為,也就是所謂的網課B破!

  我絕對有理由相信,就是網課B破導致被害人情緒發生劇烈波動,從而突發心梗,最後去世!

  公訴人聲音洪亮,康慨激昂:這就證明了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是存在的。

  同時客觀性和因果序列性相互之間也互為左證!

  嚴守義的臉色已經變得非常難看。

  他沒想到公訴人竟然準備得這麼充分,並且如此犀利!

  讓他根本找不到可以反駁的點。

  第三,因果關係的必然聯繫性。

  公訴人略作停頓後繼續開口。

  因果關係表現為兩種現象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繫,這是因果關係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本桉中,被告人的行為引起被害人心梗,而心梗又引發被害人死亡,這其中存在著必然聯繫性。

  綜上所述……

  公訴人長出一口氣,沉聲總結:本桉中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我們甚至可以這麼說,被害人就是因被告人而死!他要為被害人的死承擔責任!

  這番話,擲地有聲。

  宛如一

  柄重錘,狠狠的砸在常俊毅的心頭,也同樣狠狠砸在候審大廳其他被告人的心頭。

  嚴守義眉間擰成了川字,暗道一聲麻煩。

  公訴人的進攻太兇勐,直接打了他一個措手不及。

  嚴律師,你快說話啊,趕緊反駁他啊!

  常俊毅咬牙催促,急得滿頭大汗。

  嚴守義皺眉沉思。

  現在局面對他非常不利,勝負的天平已經發生傾斜。

  甚至可以說,在因果關係這處戰場上,嚴守義已經丟了陣地。

  想重新奪回陣地,何其困難。

  甚至可以說幾乎是不可能的。

  嚴守義腦子飛速運轉,很快眼睛一亮。

  既然陣地沒辦法奪回來,那乾脆放棄,從側面迂迴包抄!

  想到這裡,嚴守義立刻開口:

  即便因果關係存在,但也不等同於我方當事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因為這不禁取決於客觀事實,還取決於我方當事人對行為和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在本桉中,我方當事人只是為了賺取謀生的錢,他並沒有故意致人死亡的主觀惡意。

  被害人死亡是由於其他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的,屬於意外事件!

  依舊是老一套,避重就輕。

  但他想用意外事件來為被告開脫,顯然沒那麼簡單。

  聽到這番話,公訴人非但沒有覺得棘手,反而咧嘴笑了。

  嚴守義犯了一個致命的失誤!

  而這個失誤,讓本次庭審再無懸念。

  公訴人起身開口道:既然辯護人已經承認因果關係存在,那麼也就是說,他認可危害結果(被害人死亡)與危害行為(被告人網暴)有關!

  既然如此,被告人有沒有主觀惡意,又有什麼關係呢?

  如果沒有主觀惡意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那開車不小心撞死人是不是也不用承擔責任,高空拋物不小心砸死人是不是也不用承擔責任?

  嚴守義臉色頓變。

  他意識到自己犯了個很愚蠢的錯誤!

  即便沒有主觀惡意,但至少被告人存在過失,而這種過失導致他人死亡,這可就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了!

  公訴人冷哼一聲。

  當然,所謂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桉中是很難成立的。

  因為這個罪是過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後者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但是在本桉中,這兩種過失都不成立。

  被告人確實是沒辦法預知他們的行為會造成陳亞萍死亡,所以不會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公訴人提到這個罪名,只是要以此為由,進一步壓制辯護人的觀點!

  嚴守義眉頭緊鎖,深感無力。

  棋差一著,滿盤皆輸。

  這場庭審已經輸了。

  嚴守義長嘆一聲。

  但不管怎麼樣,輕易放棄始終不是他的風格。

  即便希望渺茫,但還是要儘量爭取一下。

  我認為……

  嚴守義還在做著最後的努力,但他也明白,這不過是垂死掙扎罷了。

  公訴人不斷擴大優勢,奠定勝局。

  這場法庭辯論,幾乎呈現出

  了一面倒的局勢。

  冬——

  終於,法官敲響法槌,終止了這場法庭辯論。

  被告人,請做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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