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淺談奧斯曼帝國國家體制(一)
我之前因為請假,所以向大家承諾過會多更一章。¤ (¯´☆✭.¸_)¤ ➅9şℍย𝓧.ςσΜ ¤(_¸.✭☆´¯) ¤
但是因為這一卷已經快到結束了,讓我硬水一章也不是不能水,只是沒必要。
所以剛好就幫大家梳理一下奧斯曼帝國的國家體制,這樣也好方便理解主角的行為。
當然,今天兩章正文不會少的。
首先是一個定義問題,什麼是國家體制。
國家體制在我看來即國家統治和管理組織形式的表現。
我在這裡先取國家公共行政管理來講,從公共行政的意義上,國家公共行政管理體制主要涉及國家行政權力的歸屬、結構以及運作方式等問題。
首先,國家公共行政管理是一個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心態的綜合性概念、行為和過程。
政府(國家行政機關)是這一概念、行為和過程的主體。
但是在這裡請注意一點,不同的政體,他的政府權力來源也不同。
打個比方,君主專制與民主憲政這兩種政體,其政府的權力來源就完全不同。
前者來自於君主,後者是憲法與法律賦予。
在公共管理的意義上,這種主體地位則是以合法合理的權力即公共行政權力為基礎的。
政府從這種權力地位出發,通過履行特定的職能,實現國家對廣泛的社會生活的有效管理。
行政的第一個目標就是獲得並保持權力,行政官員的職位就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這個目標是完成其他目標的先決條件。
國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礎實際上是指作為國家公共權力機構一部分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進行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礎。
現在讓我們看一下奧斯曼帝國的國家體制。
馬基雅維利的話確實不能說錯,但也不算對。
奧斯曼帝國相比起西歐的封建國家,他更加集中統一。
但他的集中統一是相對的,就我的個人觀點看,奧斯曼帝國的遠不如東方某國。
不過在這裡,我的想法是分時期論斷而不是直接對比。
先從第一個時期開始吧,這也是我今天想和大家說的一點主要內容。
這個時期,我把它稱作蘇萊曼大帝之前,因為「立法者」蘇萊曼對於奧斯曼帝國的改變確實無愧於他的稱號。
奧斯曼帝國在這一時期,他的決策機構就是我之前提到過的迪萬會議。
奧斯曼帝國的統治機構,橫向分為行政機構(維齊爾和文書等)、宗教機構、軍事機構三部分,縱向分為宮廷(中央)和地方(行省及桑賈克)兩級。
帝國的統治制度和宗教制度是並行的兩套班子。
在行政制度中,一個很關鍵的制度是維齊爾制度。
起初蘇丹們掌控軍隊,也控制徵稅權,大事親自過問,後來逐漸不直接參與國家日常管理,把民事和一部分軍事委託給大臣,這些大臣就被稱為「維齊爾「。
1320年左右,奧爾汗承擔了父親奧斯曼的一部分職責。奧爾汗繼位後,把重大事務交給阿勞丁帕夏辦理,阿勞丁作為輔政大臣擁有較大的權力,一般認為這是維齊爾制度的開端。
以後維齊爾的數量增加,有的負責財政,有的負責政務,有的負責地方管理,這些維齊爾都被授予帕夏頭銜。
在行政機構中,維齊爾有4位以上(最多時有9位)。
維齊爾的責任重大,分管著帝國的宮廷事務、財政、外交、官吏考核、農工、貿易等。職務最高的官員是「大維齊爾「。
大維齊爾負責戰事,或因其他事務不在首都的時候,由維齊爾暫時代理大維齊爾負責的事務。
奧斯曼土耳其人在征服的過程中實行「米勒特「制度,對希臘人、亞美尼亞人、猶太人、阿爾巴尼亞人等以米勒特劃分區域,帶有內部半自治的性質。
宗教機構的最高長官是伊斯蘭教的大穆夫提,他有資格參加迪萬會議,進入托普卡帕宮面見蘇丹。
奧斯曼國家的穆斯林機構由教育者、傳教者、法學家、法官,以及所有經受過訓練的職業宗教人員組成。
他們這個團體和階層所代表和體現的是奧斯曼國家的宗教、法律、學問等精神文化因素。從來源看,穆斯林機構中的成員幾乎無一例外地來自穆斯林家庭(父母為穆斯林,個人出生和成長於穆斯林家庭)。
至於軍事制度,則主要是兩個部分,首先是軍事奴隸制,也就是血稅。
奧斯曼帝國從基督教農民家庭招募男童,從小培養他們,讓他們改信,這也是奧斯曼帝國近衛軍的來源。
其次是軍事采邑制度,這也和奧斯曼帝國的地方行政制度有關。
西帕希騎兵與蒂瑪爾就是這一制度的產物,他們類似於西歐的騎士,但又有不同,因為他們的封地不世襲,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制度只是因為蘇丹要維持軍隊而又不想支付軍餉。
在地方政府的管理中,一個重要的行政單位是桑賈克,每個桑賈克的規模是大約數千平方英里和將近10萬人口。
奧斯曼帝國征服的新領土,形成新的桑賈克。在確立對桑賈克的管理時,要實施詳盡的土地調查,每個村莊的人力和經濟資源都在政府掌握中,以便於分配封地,確定稅額。(前文的西帕希騎兵與蒂瑪爾由此而來)
起初,用於各地的規則因地制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新領土的快速增加,法律和規則趨於統一。
桑賈克貝伊不是從本地招聘的,而是由中央政府指派的,任職三年後必須改任他職。
參戰時,桑賈克貝伊是率領自己的西帕希的將領。
比桑賈克級別更高的行政區是行省,構成帝國的主要行政區。
根據資料顯示,奧斯曼早期國家的徵稅面不廣,稅源有限。
更確切地說,他們視自己為監護人,除了較低水平的徵稅,還在保護農民對抗精英。
雖然奧斯曼政府照章辦事,但是出於代理制的需要,統治者必須將自己的權力委託給代理人。
像奧斯曼帝國這樣遼闊、多樣、複雜的國家,不得不如此。(這是部分史學家的看法,但我的拙見認為這是因為奧斯曼帝國沒有一套文官制度)
代理人有自己的才能和專長,會營建自己的權力圈子。(地方豪強由此而生)
其實,自穆罕默德二世控制地中海和黑海的商業區域之後,國家可以徵收關稅,國庫從而變得充盈。但
軍事行動頻繁,加上統治範圍大,國家治理的難度增加,軍費開支和行政管理費用均大幅度攀升,帝國財政的負擔並未減輕。
這也是奧斯曼帝國使用包稅制原因之一。
關於這個體制分析的第一期到此就結束了,我不是什麼史學家,說的肯定有漏洞,諸位書友裡面也有不少大佬,歡迎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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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奧斯曼帝國六百年》,英,派屈克-貝爾福
《帝國的夥伴》,美,阿里-亞伊哲奧盧
《帝國之治:奧斯曼的帝國政治制度》,王三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