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土地制度
下面是本次會議的又一個重要部分,諸位。🐸☆ ➅➈şĤuⓧ.𝒸Ỗ𝓶 ♢🍬
帝國的情況想必你們也了解,一百多年前的傑拉里叛亂(部分行省總督藉助無地農民與城市失業群體的支持想要對抗中央)對帝國的損害是難以承受的。
這樣的情況到了今天,是絕不允許再發生了。
為此,諸位手頭持有的蒂馬爾與扎米特(都是奧斯曼帝國基層行政單元),我希望你們能夠儘早交出控制權。
至於相關軍隊的供養問題,帝國不再需要大量的地方武裝部隊了,職業軍隊將會是帝國的主力。
官員們在聽到這些後議論紛紛,但絕大部分人的聲音最後都小了下去
只有少數幾個聲音仍舊在嘟嚷著。
「幾百年了,都是這樣。」
「祖宗之法不可變啊」
「胡亂改革,帝國將亡啊。」
「沒有一位蘇丹會拿走這些而毫無補償的。」
聽著底下這幫人的竊竊私語,塞利姆那張掛滿微笑的的臉上出現了一絲嘲諷。
他淡淡的說道。
「諸位是不是忘記了,到底是誰擁有這些土地?」
明明蘇丹仍舊在微笑,卻給人一種極度危險的感覺。🐉💎 ❻➈𝕊ĦU᙭.¢𝔬ᗰ ♛👻
當聽到蘇丹的話後,底下的官員徹底沒了聲音,因為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些土地確實不是他們的。
這就不得不提到奧斯曼帝國為數不多的政績了,即土地國有化。
在講這個問題之前,得先弄懂奧斯曼帝國的的社會形態。
實際上,奧斯曼帝國主要是農業社會,農民和牧民構成人口的主體。
農民組織的方式有很多,有的是很小的夫婦家庭,依靠一對牛耕種一小塊可開墾的土地,有的是大宗族,集體耕種相互毗鄰的土地。
這些農民屬於佃農或自耕農,絕大部分分布在巴爾幹地區。
但並不是奧斯曼帝國的每一處都是如此,在安納托利亞東部山區,仍舊有著農奴制。
這就是奧斯曼帝國,先不先進先不談,多樣確實是非常多樣啊。
問題來了,為什麼會有大量的農民支持傑拉里叛亂呢。
這是由於歉收或者政治不穩定造成的人口數量的波動造成的。
故而勞動力的缺乏和農民的流離失所是農村經濟的常見主題。
回歸正題,為了避免無地農民四處遊蕩造成的秩序混亂。💢🐳 6➈𝕤𝓱υ𝔁.𝐜Ỗᗰ ♔★
奧斯曼帝國的土地制度在16世紀隨著奧斯曼法學家對法律的整合而得到鞏固。
它將大多數耕地界定為國有土地,將私人所有權嚴格限制在城市房產、城市裡面及其周圍的果園,與慈善機構有關的地產則被稱為瓦合甫,約占所有可開墾土地的百分之十五。
根據十六世紀開始的這次改革,國有土地上的農戶是世襲佃戶,可以自由地組織生產,將土地轉給繼承人或者別人。
然而在這一秩序中,受益的並非是國家,更不是什麼地主或者采邑主。
而是受俸的官員或承包人,他們來收取這些盈餘。
受俸官員在行省以貨幣、實物或者勞力的形式,從分配給他們的規模不等的行政單元﹣﹣蒂馬爾和扎米特中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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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以軍事服務作為回報,與他們的隨員一起,在行省總督的指揮下參加軍事戰役,這讓地方的權力過於擴大。
作為蒂馬爾和扎米特的持有者的官員或承包者,他們通常對一個村子及其耕地和農場擁有行政和徵稅的權力。
但他們的行政和安保權力中並不包括司法權,後者掌握在由烏理瑪委任的卡迪(法官)手中。
16世紀,蒂馬爾和扎米特的持有者養著大量的地方騎兵部隊,即著名的西帕希騎兵。
這些部隊會被以等級嚴密的方式動員起來參加季節性的軍事戰役。
然而在整個17世紀,這些部隊在戰鬥中被邊緣化,原因在於軍事技術的變革。
這種變革有利於配備火槍的步兵,而非用劍的弓騎兵。
到了18世紀,蒂馬爾和扎米特的持有者並未消失,而是成為在外土地持有者或援軍的首領,在戰時為帝國軍隊提供後勤服務。
他們經常將其單元的稅收和管轄權外包給中間人。
帝國的總督們級別不同,任期很短,經常帶著家人和武裝隨員從一個省到另一個省。
他們的稅收通常由其代理人從他們的俸田,即所謂的哈斯中徵收,這些農村或城市單元分散於他們管理的行省。
由中央委任的總督們是奧斯曼帝國行政一體化的主要支柱之一,而由中央委任的卡迪則是司法的代表。
在戰爭期間,武裝起來的農民和城市居民團體被稱為塞克班,由當地的軍事首領指揮,並爭取被納入總督的隨員中。
雖然地方上塞克班與土匪的界限通常不是很清晰,但對於許多希望在軍隊出人地的年輕人來說,塞克班成了他們的職業。
在18世紀,外省強人會糾集他們周圍的塞克班競逐帝國職位,首先是副總督,然後逐漸到總督。
這也是奧斯曼帝國一大特色,地方對抗中央。
除了這些由外省軍事精英持有的封地外。
奧斯曼帝國的皇室成員和中央精英只憑藉其地位或出身,便可以掛名持有收入單元,無需提供任何服務。
這些帝國的顯要通過代理人和當地的承包人來管理他們名下的單元和社群。
所以塞利姆設想的改革其實還要廢掉他自己的「皇莊」。
與蒂馬爾與扎米特相似,帝國瓦合甫所擁有的農業單元遍布帝國。瓦合甫的管理機構通常通過當地的承包人和轉包人來經營這些單元和徵稅。
此外,在各個區域,一些單元被界定為獨立的城市或鄉村稅收區,包括礦山、作坊和海關。
國家或者將這些區的短期徵稅權外包給承包人,或者通過領薪的監督員直接管理。
承包人在這些企業中收稅,按照合同約定的總數向國家或原初的持有人匯款,剩下的便是利潤。
與其他早期現代政體一樣,奧斯曼帝國中央政府的歲入有限。
以國家名義徵收的盈餘,大多數不是花在地方的軍事或行政需求上,就是被官員作為他們的軍事﹣行政職責的薪酬和承包人作為他們的利潤拿走。
這也是為什麼奧斯曼帝國日益衰落的原因之一。
明明已經以法律的形式將土地收歸國有,卻拿不出一個有效的行政機構,奧斯曼帝國不死,誰死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