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正凌其實想不明白,顧元元為什麼會做這種安排。閱讀
分明她對目前的生活是滿意的,並且對他們兄妹三人的關心付出也是真心實意的。
不然也不會花那麼多時間精力在他們一家人身上,只想讓他們兄妹三人過得更好。
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
顧元元替他們兄妹三人把什麼都想到了,卻把自己隔離在他們兄妹三人的未來之外。
沈正凌發現這種情況之後,有一瞬間的震驚和茫然。
他不知道哪裡出了問題,也不知道顧元元為什麼心存這種想法。
他只知道,不管顧元元是因為什麼,總之,想要離開他,離開這個家,他絕不同意。
所以,沈正凌只有那麼一瞬間的失神,很快就恢復正常情緒,心裡卻堅定了信念,絕不叫顧元元離開。
既然顧元元不願意向他靠近,那麼,就換他來,換他向顧元元靠近也是一樣的。
兩個人中間隔著距離,只要邁步往對方的方向走,總有一天,是會在一起的。
而今晚這個機會,就是他邁出的第一步:為自己正名!
習慣是可以養成的。
首先,他要讓顧元元習慣有他這個夫君的存在。
呃,至少在稱呼上先養成習慣,加深顧元元對他的印象。
最好能讓顧元元以後捨不得離開他,捨不得離開這個家最好。
沈正凌輕嘆一聲:「娘子,你我成親數月,你當真連聲夫君都不願意喊為夫嗎?」
顧元元:「……」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而是她不想跟沈正凌牽扯太深。
這樣她到時候要走,也能幹脆一點,無論是對沈正凌還是對她自己來說,都是好事一件不是?
可這個問題現在無法解釋。
她要是照實說三年孝期滿就要走,沈正凌會不會說她騙婚啊?
呃,顧元元忽然發現,她現在這種做法,好像真的是在騙婚!
臥槽,一不小心,竟然成了渣!
而且還特別特別渣!
她只想著自己可以藉助這門婚事脫離顧家,遠離顧家大房的掌控,卻沒想過,沈正凌一個大齡青年,會因此耽誤三年寶貴的青春!
本來在這個時代,十八歲成親就已經算是晚婚了,再等到她三年守孝期滿,沈正凌都二十一歲了!
換了其他人,孩子都該打醬油了,沈正凌卻因為她的緣故,只能做一隻單身狗!
這這這這……
雖然在顧元元的前世,二十一歲,絕對稱得上是水靈靈的小鮮肉一枚,但是架不住這個時代不那麼算啊!
渣!真是太渣了!
顧元元這會兒自己都唾棄自己,心虛得不要不要的,完全不敢看沈正凌了。
沈正凌:「……我知道了,娘子對這門親事看來是十分不滿意。」
「也對,這門親事,本來就是我配不上娘子。」
「娘子不願意承認我這個夫君,也可以理解。」
他神態低落,語氣低沉,說出來的話帶著一股說不出的傷心,聽在顧元元耳朵里,只覺得心裡難受極了。
顧元元霍然抬頭道:「不是的,沈正凌,不是這樣的,你不要這麼說。」
「我對這門親事很滿意,也從來沒有覺得你配不上我,真的!」
沈正凌搖搖頭,繼續道:「我聲名狼藉,身無長物,家無恆產,還有弟弟妹妹要養。」
「娘子聰慧貌美,善良大度,想嫁什麼樣的人不成?」
「看不上我也是應該的。」
「是我痴心妄想!」
高大威猛的男人此時低垂著頭,黯然神傷的樣子,看上去就像是一隻被人遺棄的大型犬科動物。
若是有耳朵,此時一定是塌著的,若是有尾巴,一定是垂著的,若是身上有光滑的皮毛,此時也一定是失去了光澤。
看慣了沈正凌沉重的一面,忽然見到眼前這樣的垂頭喪氣的沈正凌,對毫無防備的顧元元來說,這樣兩幅畫面同時出現在腦海里,形成一種強烈的對比,衝擊力十分巨大。
顧元元心裡忽然就被內疚的潮水淹沒了。
本來這件事情就是她不對在先。
雖然說,這門婚事是沈老太和張金花訂下的,她和沈正凌都沒得選,兩人都是受害者。
但是,她心裡存了利用沈正凌的主意,決定等三年守孝期滿,就一走了之。
她只顧著從她自己的角度考慮,這絕對是最安全,最合算的辦法,卻疏忽了這種做法,對沈正凌的影響和不公平。
如果從沈正凌的角度來講,她這分明是借著守孝的名義,耽誤沈正凌三年時間。
只是因為一直以來的慣性思維,讓我們在考慮事情的時候,都是從自己本身的角度出發。
再一個,顧元元一開始想著利用這門婚事擺脫顧家大房的時候,還不認識沈正凌,而且從各種細節推測,覺得沈正凌對於這門婚事的態度,應該也是跟她一樣排斥。
所以才會疏忽沈正凌的感受,覺得兩人可以相安無事三年,然後好聚好散。
為了這個結果,顧元元一直有在努力。
她除了努力地想從經濟上補償沈正凌一家,更希望他們兄妹三人都有謀生技能,以後都能過上好日子。
所以,給沈正凌三兄妹以後的生活安排得明明白白。
她給沈正凌攢鋪子、攢田地,是因為她覺得,對於除打獵之外,沒有其他一技之長的沈正凌來說,田地鋪子可以用來收租,既是恆產,每年也有出息。
她教沈寶兒獨立,教她記帳做生意,是為了給小姑娘留下一技之長作為謀生手段,以後就算出嫁,也能自己立得起來,不用被婆家拿捏。
她提議把沈正則送去讀書,是為了讓小孩以後能有更多的選擇,給小孩一個改變命運的機會。
這所有的一切,她確實都安排好了,這樣的補償,也不能說不豐厚。
只是從頭到尾,顧元元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那就是沈正凌本人的感受。
說到底,這門婚事並不是她一個人的,而是兩人之間的事情,最終要怎麼處理,需要兩個人共同商議解決,而不是由著她自己一個人全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