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丑國的法律

  這裡算是閒聊,願意看的可以嘍一眼。🎈💛 6❾S𝓱ᑌ𝓧.Ć𝕠Μ 💜🔥閱讀М

  第一法院:美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聯邦法院系統由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

  州法院系統極不統一,一般由州初審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組成。

  第二法官: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

  法官應該完全是中立客觀的,法官不參與打擊犯罪,應對控方對辯方保持中立的態度。

  第三檢察官:聯邦檢察官、州檢察官、縣檢察官,絕大部分是選舉產生,非認命。

  美國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是縣檢察官在起訴,檢察官不對任何人負責。

  美國的地方檢察官權利很大,都是律師出身,選舉產生,當然,換屆敗選之後可能還是會回去做律師,很多時候會發現,法庭上控辯雙方的律師和檢察官竟然是同學、師生或者曾經的上下級或者合作夥伴,這十分有利於達成『控辯交易』,所以,做律師的人脈很重要。

  ……

  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這便是著名的雙重危境原則,即檢察官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實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兩次公訴。

  這裡可以鑽一個空子,比如某人犯罪了,如果在A地審判可能會被判重罪,那麼換到B縣,因為與地方檢察官和法官的不可言說關係,完全可以判的很輕,而判過之後,其他地方就不可以在就這個罪行進行追究了。

  比較典型的就是『芝加哥之王』卡彭,情人節大屠殺引發全美關注,最終被全美黑幫逼著投案自首,但同時也與某地檢察官達成協議,最終只判了一年……

  另一個就是麥可·傑克遜,因為地方檢察官瘋狂撕咬的原因,性浸案糾纏多年不死不休。

  ……

  我兔公檢法都是司法機關,但在美國,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機關。

  沒有公檢法合作一說,法院是絕對中立,不與任何機構合作,當然理論上是這樣的,不過海洋法系發展多年,對這方面有種種限制,已經是很公平了,畢竟判斷是否有罪的是陪審團。

  另外說說檢察官和美國警方。

  在美國,十分注重人權,警察的權利受到很大限制。

  舉例說明一下,比如說偵查。

  警察可以不通過法官檢察官的同意進行一些偵查的手段,這些偵查手段都是最基本的,對公民的權利影響不大。

  比方說普通的證人自己沒有引起犯罪懷疑,警察完全可以自己對他進行詢問。收集一些證據,除了搜查和要求特別的文件,警察也不受太大的限制。

  但是,很多偵查手段涉及公民權利,尤其是隱私權,警察不能自己做主,必須經過法官的批准才可以採取行動。

  比方說搜查,美國憲法的第四修正案很早就提到搜查必須經過法院的批准。警察必須和檢察院聯繫,幫他申請法官的搜查的批准,憲法規定公民有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權利。

  不合理搜查取得到的證據是不作數的,例如,辛普森殺妻案,確實是他殺人了,全美國都知道,但警方取得的證據被辯方的夢幻律師團發現沒有取得搜查令,所以證據作廢。

  當然,這個『不合理的搜查』比較有法律上的彈性,完全看你的律師團夠不夠牛逼了。

  比如竊聽,竊聽在我們法律上認為是影響公民權利最大的一種偵察手段,一個公民不知道政府官員在竊聽他的對話,這對他的隱私權一種非常大的影響。

  竊聽的條件簡單地說就是別的偵察手段無效的情況下,有很多證據證明在那個地方或者那個電話很可能有和犯罪有關係的對話,同時只有在比較重要的罪名存在的時候才能使用竊聽。

  最後檢察官如果覺得條件都符合,還要得到美國司法部總部的批准,才可以申請法官的批准,得到法官的批准之後才可以進行竊聽。

  其他包括調取銀行帳戶等等……警方收到的監督制約非常的大。

  換到本書,只要肖恩搞定地方檢察官,那基本警方就拿肖恩一點辦法都沒有了。

  比如在地方檢察官選舉的時候出大力,推自己人上去~

  ……

  最後說說陪審團,分大小陪審團,小陪審團都是一年一下刑期的,大陪審團都是一年以上重罪的,

  大體上來說,美國的法律已經是最複雜,最公平的了,對所有的人來說都是公平公正公開對待的,無論你是總統還是屁民,當然,你僱傭不起好的律師,那是你自己的問題,與法律本身無關。

  美國有一種律師和檢察官非常喜歡盯著大公司,專門咬大公司,一旦勝訴所能得到的名利都是超乎想像的,所以,也不是單純的有錢有勢有人就行的,畢竟任何人和公司的輻射範圍都是有限的。

  更何況還有驢黨象黨,還有競爭對手。

  ……

  好了,就是隨便說說,我也是七竅通了六竅,說的有點亂。

  問題是,我特麼的一個臭碼字的去研究法律漏洞幹什麼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