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3章 民法典496條

  方博遠說完,表情略帶一絲緊張的看向對面的林河。

  道理雖然是這樣講的沒錯,但是這個法外狂徒過往在法庭上的表現太邪乎了。

  作為林河的對手,他此刻是不敢有絲毫的大意。

  一來是為了庭審的勝負,二來則是為了自身的安危考慮。

  晁成業等三人聽完方博遠的反駁事實,也是將目光看向林河。 .🅆.🄲

  三哥,被告方說的有道理啊,這次庭審,好像的確是你方不占理啊。

  在眾人目光的注視下,林河只是淡淡一笑,「被告方剛才的所述,好像的確是有那麼一絲道理。」

  「不過呢,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格式的一方未履行提示義務,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厲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根據我當事人馬小跳所述:當時他在為車輛購置保險時,是在網上簽訂合同,並繳費的。」

  「由此可以推斷,水滴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當時並未詳細為我的當事人講解這一條款。」

  「按照我們一般人的理解認為:既然自己足額繳納了車輛的保費,只要不是主觀上故意引發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都應該理賠。」

  「保險條款的規定,與購保人所能理解的賠付範圍,其中存在了重大的差異,而水滴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又並未對此項條款作出特別說明。→」

  「因此,雙方就合同所產生的分歧,理應由水滴保險公司承擔後果。」

  呃?

  林河此話一出,所有人都是有些意外,他們萬萬沒有想到,林河摒棄了車輛的保險條例,而是選擇從民法典切入。

  不得不說,這一招乾的漂亮。

  因為,民法典就是這麼規定的。

  保險公司

  並未對保險合同中,具有爭議性的一些條款作出特別說明,現在原告人主張此條內容不成立,那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哥就是三哥啊,打官司的切入點總是這麼讓人意外。

  要說場中唯一不開心的,那就是被告席上的方博遠了。

  踏馬的,早知道張三難對付,但是沒想到會是如此難對付。

  一上來,就在民法典中找到了這麼一條對己方極為有利的條款。

  方博遠眼珠子一轉,爭辯道,「原告律師主張水滴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銷售保險的時候,並未詳細向馬小跳先生作出講解,請問你方是否能夠拿出證據?」

  「既然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馬小跳又足額支付了保費,那這份保險合同,就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現在車輛出現交通事故,你方又以並未完全理解保險合同中的內容,違規繼續向我方索賠。」

  「這一點,是否太過……太過苛刻?」

  方博遠糾結了一下,還是說出了這個詞兒。

  「苛刻?」林河輕笑一聲,「苛刻的是你們吧。」

  「提供格式條款,又未向投保人作出詳細說明,這跟霸王合同又有何異?」

  「被告律師剛才向我方索要證據,這句話顯然是有些脫離現實了。」

  「剛才我已經說過了,馬小跳當時為車輛購買保險時,水滴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在手機上發送的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洋洋灑灑近萬字,而手機屏幕只有那麼一點,試問一下,有誰能夠有耐心逐字逐句的讀下去?」

  「因此,我方剛才提出的保

  險公司業務員並未向馬小跳解釋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是根據現實依據作出推斷的。」

  「在馬小跳繳納足額保費之後,保險公司這才出具紙質合同。」

  「這其中 ,足足過了一星期的時間。」

  「難道,這其中造成重大過錯的不是你們?」

  說完,林河再次向法官提供了兩份證明,一份是馬小跳的繳費記錄,另一份則是保險合同的簽收時間。

  等晁成業等人看過兩份證據後,林河這才道,「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水滴保險公司拒絕向我方賠付218000元的保額,這是違法的。」

  「而我方主張向水滴保險公司索賠218000元,這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咚! .🅆.🄲

  「請問被告人,是否要對原告方的說法作出質證?」

  晁成業輕輕的敲了一下錘子,隨後衝著方博遠大聲質問道。

  方博遠一陣沉默,隨後梗著脖子說道,「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原告方馬小跳與我方所簽署的車輛保險合同,足額繳納了保費,而且在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並沒有提出異議。」

  「由此可以斷定,這份合同就是當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而在其投保車輛出了交通事故之後,原告方這才表達了對其中一些合同條款的不滿。」

  「我是否可以理解,這一行為是在甩鍋。」

  「原告方僅以我方銷售人員

  在銷售保險合同時,並未詳細講解其中的保險條款為由,主張廢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這點未免顯得有些霸道?」

  「另外,保險合同的簽訂,雙方都有義務遵守合同上的條款,並非只有保險公司才有遵守條款的義務。」

  「例如,合同中載明,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酒駕,無證駕駛,准駕車型與駕駛車輛型號不符,這些都不在保險公司的賠付範圍之內。」

  「投保人在日常駕駛車輛的行為中,也應當遵守此類義務。」

  「不過話說回來,原告方未按照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對投保車輛進行年檢,這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

  「原告方律師僅僅憑藉著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條之第二款內容,否定當時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內容,這點是極為不妥的。」

  方博遠一口氣說了這麼多,也是忍不住長舒一口氣。

  瑪德,跟法外狂徒張三對線,真是太難受了。

  要拿出法條反駁對方的觀點,首先得過去心理上這一關。

  不過好在,自己的意思是表達出來了,那就是既然你方指責我方在銷售保險合同的時候,並沒有對馬小跳作出詳細的解釋,致使你方產生重大誤解。

  那好,那我方就指著你方不按照國家規定,對投保車輛參加年檢。

  如此一番較量下來,乾脆讓法官各打五十大板好了。

  大不了,庭審結果就是賠付你方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的一半損失。

  晁成業三人擰眉,也是覺得方博遠的話說的有些道理。

  按照規定對自己的愛車參加年檢,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現在被告方水滴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抓著這一點不放,那麼這場官司原告方就很難獲得完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