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河微微一笑,繼續道:「故事中,張三也並沒有任何假冒新郎李四的行為,這一切發生的雖然不合情,但也不合理,但我還是想說……」
「張三無罪!」
說完之後,林河還特意調出了酷狗音樂。
誒~哦~~~誒~哦~~吧吧哦~~
「哇哦,感謝主播,又為我們大家送來一個入獄小技巧!」
「靠,這都沒事?三哥流弊!」
「我說什麼來著,張三這個名字一出,十有八九都會沒事。」
「張三無罪,主播說的好順口喲!」
「哈哈,別忘了主播的外號叫什麼,狂徒張三是跟你開玩笑的嗎?」
「李四也真夠倒霉的,只要跟三哥一起出場,每次受傷的都是他。」
咳咳……
林河清了清嗓子,「雖然,張三的行為沒有辦法用法律制裁他,但是他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
「都說朋友妻不可欺,這小子倒好,直接不客氣了。」
「這小子這麼做,遲早沒朋友的,大家可別跟他學。」
「好了,這個故事到這裡結束,兩分鐘後,開始下一個故事!」
【恭喜權景律所,收到彪哥打賞的一組超級火箭!】
【恭喜權景律所,收到彪哥打賞的一組超級火箭!】
【恭喜權景律所,收到彪哥打賞的一組超級火箭!】
嗯,來打賞了。→
這麼多超級火箭,難道是封彪?
這小子不錯,講究人唉!
果不其然,沒過兩秒,林河收到微信消息。
「林律,三組大火箭,夠意思吧。」
「不錯,不錯,心意已收到,感謝彪哥!」
封彪的三組大火箭似乎是起了開頭作用一般,接下來,五顏六色,特效華麗的禮物直接堆滿屏幕。
本來是說好的兩分鐘後開始下一個故事,但是禮物特效太多了,林河一直沒有找到機會開口。
五分鐘後,禮物稍歇,林河這才找到機會開口。
「感謝大家送來的打賞,咱們接著下一個案例。」
「張三呢,是一名單位的司機。」
「這天,開車送領導去辦事,由於趕時間,後排的領導催促張三快點開車。」
「限速60邁的道路上,張三已經開到了59邁,後排的領導依舊是在喋喋不休的催促。♨😂 69𝕊𝕙ỮЖ.℃๏ᵐ 😺ൠ」
「張三無奈,只得加速,希望早點把領導送到目的地。」
「終於,不久後,『哐』的一聲,張三跟前方的一輛宏光追尾了,宏光司機受了重傷。」
「那麼問題來了,這個事故責任是應該由領導承擔,還是由張三承擔呢?」
讓林河意外的是,話音剛落,上百萬(開播到現在又進來了六十萬,看開頭幾章的書評,槓精太多,怕了,怕了)的水友就開始瘋狂刷屏:
「張三無罪,我說的,耶穌來了都不行!」
「張三無罪,我說的,耶穌來了都不行!」
「張三無罪,我說的,耶穌來了都不行!」
……
臥槽,這一屆的網友對三哥蜜汁自信啊!
一陣刷屏過後,林河總算是看到了一些理智發言。
「這個……應該是張三擔責吧,畢竟他才是司機。」
「作為一個司機,應該知道超速是違反交通法的,此刻應該無視領導的催促。」
「哈哈,樓上一看就不是在單位上班的,對於領導的要求,你當然可以無視,或許領導礙於面子當時也不會說什麼,但是過後,一天三頓小鞋是跑不掉的。」
「我承認,領導的權威有時候的確很大,但是能大過交通法嗎?」
「再說了,到了警察面前,他們可不會管這起事故,有沒有領導在其中催促的緣故。」
「可是,張三超速的行為,的確是受到領導的鼓勵了。」
「追尾全責,張三擔責,更何況他還是超速!」
「但是張三領導的行為屬於引導犯罪,他也罪責難逃!」
「支持兩人都有罪,主播是這樣嗎?」
林河淡淡一笑,對著屏幕道:「其實吧,這個故事的正確答案是給張三定交通肇事罪,而他的領導無罪。」
「我來給大家解釋一下,故事中,張三的超速行為看似是領導的催促造成的。」
「但是呢,要知道張三作為一名有完全民事責任的成年人,對於領導的誘導犯罪行為,他應該有明顯的辨別能力。」
「正確做法是,繼續低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或許就不會造成這起事故了。」
「一句話,方向盤和油門在張三手中,選擇權在他自己。」
「當然,也有小夥伴要說了,如果張三不聽領導話,以後指定要穿小鞋。」
「但是這個想法呢,在法律上屬於假想防衛,站不住腳的。」
「畢竟不法侵害尚未發生,以後說不定也不會發生,張三拿這個當自己超速的理由,顯然是不合理的。」
誒~哦~~~誒~哦~~吧吧哦~~
聽到這個答案,網友們愣了,之前大多數人都是認為張三無罪,領導擔責的。
沒想到,正確答案跟預想的卻是恰恰相反。
「臥槽,竟然是這樣,我早該想到的,張三這個名字誤我不淺。」
「主播真是絲襪擦屁股,給我漏了一手啊!」
「不,應該是老母豬穿胸罩,一套又一套的,主播上一個一定是故意的,讓我們以為誤三哥是不敗的,這次又給三哥定罪了。」
「什麼老母豬,咱家不喜歡,我要聽小母牛語錄。」
「來了,來了,小母牛哭老母牛——牛逼死了。」
「感謝主播的故事,我就是一名司機,專門給領導開車,那傻逼領導簡直跟主播故事裡的人物一毛一樣,每次坐車都是死命的催,跟踏馬的趕著奔喪一樣,有時候還要我闖紅燈……」
「馬占奎,你踏馬是不是活膩歪了,現在我通知你,你已經被安海公司解聘了。」
「臥槽,周總是你嗎,我錯了,我錯了!」
「馬占奎:主播,我想問一下,周總現在要開除我,是不是已經違反了《勞動法》,我可不可以去告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