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6章 《江戶條約》

  第906章 《江戶條約》

  德川幕府在這個時期,它的直轄領地石高總規模在400-450萬石上下,而整個日本總石高僅僅2000萬石,幕領就占了20%以上。若是加上御三家(除德川將軍家外擁有徵夷大將軍繼承權的尾張德川家、紀州德川家、水戸德川家三支旁系分家)的石高,幕府所直接掌握的石高總量接近550-600萬石,在日本國內,絕對屬於一家獨大的地位,牢牢地掌控著天下的局勢。

  除了土地收入,德川幕府在關原合戰後,推行日本國內金銀山「天領」的政策,全國的金銀收入都由幕府來控制,以築建起德川家的統治基礎。

  伊豆金山、佐渡金銀山、駿河安倍金山、但馬生野金山、石見銀山、下野足尾銅山皆為幕府所有。而且,不單單控制這些礦山,周邊區域也在德川幕府管理之下,江戶直接派遣奉行或代官設置奉行所獲代官所。

  幕府控制了金銀銅等礦山,有了這些資源後,開始大量鑄造金銀銅三種貨幣,由此又獲得大量的鑄幣稅,這也是幕府最為主要的收入之一。

  按理說,幕府擁有大量的土地,礦山,鑄幣,還據有日本最為主要的貿易港口——長崎,兜里應該有些散碎銀子,針對齊國提出了兩千萬兩白銀的索賠要求,咬咬牙,勒緊一下褲腰帶,然後搞個十年或二十年按揭支付,怎麼著也能對付過去,而不至於在齊國逼迫數日,仍舊不鬆口,苦苦哀求齊國減少賠款數額,並堅持認為齊國的條件大大超出了幕府的承受能力。

  要知道,自從大坂之戰後(1615年),使得戰國時代以來持續的大規模戰鬥完全告終,日本就進入了一段相當長的和平時代,被稱為元和偃武。在幕府第三代將軍德川家光時代,幕府財政極其充盈,軍事力量更是強大無比,仿佛進入了太平盛世。

  到了第四代將軍德川家綱繼位後,政治由武斷轉為文治,社會也開始安定起來,奔著小康的目標,小步快跑地前進。然而,1657年,一場江戶時代最大的火災「明歷大火」,打破了這份平靜,也讓幕府突然陷入了財政危機。

  這場大火在短短兩天之內將江戶的三分之二城區化為灰燼,500多家大名宅邸、700多家旗本宅邸、不計其數的武士宅邸、300多座寺廟、400多個市鎮遭受被燒毀。江戶城的西之丸、天守閣、本丸御殿全部都毀於大火之中,燃燒面積達2500多公頃,死難者十萬餘人。

  災後,幕府不僅對幕臣、旗本、御家人、武士進行救助,俸祿還被允許提前預支,同時還對江戶城的町民進行大量生活補助。那些在火災中身死的大名、幕臣,德川幕府也贈予石高相應的金銀,以為撫恤慰籍。

  儘管在災後重建的過程中,德川幕府又拿出老辦法「天下譜請」,讓國內大名出錢負責江戶的重建工作。但是,當時無數大名在江戶的屋敷都被大火摧毀,修建自己府邸,在財政上都已經是捉襟見肘,不堪付出,委實拿不出太多的金銀。

  因而,幕府不得不自己出錢進行重建工作。僅幕府本丸御殿的修復,就花了近百萬兩白銀,以及大米六萬七千石。

  在這場「明歷大火」後,德川幕府因此付出了相當多的金錢,已經動搖了幕府的財政基礎,幾乎將德川氏三代的積蓄消耗一空。

  之後,隨著年貢米收入的放緩(因為人口增加所致),金銀礦山產出量的逐步減少,每年間收支的赤字,讓幕府的儲備金變得越來越少。

  數年前,幕府開始限制齊國商品進口數量,打擊齊國商船走私因為,未嘗就不是要緩解日本金銀外流的速度,減少貿易逆差,以達到改善幕府財政緩和的目的。

  另外,幕府財政的惡化的重要原因,還在於它作為實際上的全國性政府,其收入與支出嚴重不成比例。幕府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其直轄領地的租稅收入,每年徵稅大約為米80-100萬石,金30-60萬兩,銀兩萬貫(大概185萬兩白銀,1貫折合約3.75公斤),算起來收入還不錯。

  而幕府每年卻需要支出大筆款項,包括因各地天災減免及救助、軍費,以及大量涉及全國性的建設。光每年維持幕府的正常運轉的費用,就需花費金十萬兩以上。至於那些意外性支出,則數額更加驚人。比如,幕府為鎮壓島原之亂,耗資就達金398000兩,相當於一年的收入。

  數月前,為征討來犯的齊國,幕府為此集結了八萬餘大軍前往京畿地區,耗費金15萬兩,銀80萬兩,幾乎已經讓幕府砸鍋賣鐵了。

  可萬萬沒想到,八萬餘大軍在大坂城外被齊軍重創,損失大半,不堪再戰。不甘失敗的幕府,一咬牙,又籌集了七十多萬金銀,徵調五萬餘大軍,準備一鼓作氣,將已然「元氣大傷」的齊軍盡數殲滅之。

  結果,大軍在距離江戶城不遠的上總國再次慘敗於齊國,損兵折將不說,還讓人家趁勢打到了江戶城下,逼著幕府要簽一個城下之盟。

  開關也好,通商也罷,就是在幕府領地設立租借都可以,但這兩千萬賠款,那絕對是幕府萬萬承受不起的。

  但齊國人似乎咬死了這個數額,堅持要日本全體國民每人都要賠付1兩白銀,如若不然,他們將封鎖江戶,斷絕這座數十萬人口城市的物資補給,甚至不排除制定武力攻占江戶的計劃。

  為此,幕府大老酒井忠清和老中土屋數直等人便改口,聲稱日本人口總數根本沒有兩千萬,最多也不過一千五百萬。

  另外,齊國將此次戰爭發起責任認定為幕府,按理說,賠付就應該以幕府直領人口規模來計算,而不能將國內屬於其他藩國的人口也統計在內。

  齊國專使齊遠山聽得幕府分辯後,堅決不允,但對於幕府將全國倚為租稅憑證的石高數據拿了出來,以證實日本人口總數卻是僅止一千五百萬,表示可以接受。

  幕府若是一時間無法籌集賠付款項,齊國將給予寬限時日,還款期限可適當延長至三十年,但需加征每百抽五之息。為了保證還款,幕府還需交付抵押物。

  「我幕府以何物為抵押?」酒井忠清問道。

  「既然幕府要開關,通商,自然要有海關機構設立。」齊遠山說道:「如此,你幕府將全國通商之海關盡數抵押與我齊國,直至所有款項償付完畢。」

  酒井忠清聽罷,沉默半響,隨後點頭應允齊國之要求。

  最後,當談及幕府需割讓領土予齊國時,遭到了酒井忠清等幕府代表的強烈反對。

  齊國所提出的割長崎、名古屋、大坂、六浦(橫濱)等地,皆為幕府核心領土,如何能輕易應允。長崎、大坂,為幕府直轄領地,而且一個是此前日本最主要的貿易港,一個是日本最大的商業城市,都是幕府的錢袋子所在。

  名古屋,乃是幕府御三家之一尾張藩的居城,整個關西地區最為緊要的稻米產地。至於六浦,亦為幕府直領,位置敏感,距離江戶城不到六十里,旦夕可至。這要是哪天再跟齊國產生了衝突,豈不是立馬就能殺到江戶城下!

  雙方經過兩天激辯,齊遠山見日本態度堅決,始終不肯答允,遂轉而提出,若割幕府直轄領地難以接受,那麼,可另擇外樣大名之地割予齊國。

  酒井忠清聞言,小心地試探詢問,齊國欲索要之地為何處。

  「壹岐島及周邊附屬礁嶼、平戶島及附屬島嶼、下關地區,以及陸奧北部原弘前藩、八戶藩、盛岡藩領地。」齊遠山冷聲說道:「此番條件,乃是我齊國做最大讓步,切勿再行推拒!」

  酒井忠清聽了,不由暗自衡量起來。壹岐島、平戶島及附屬島嶼乃是平戶藩松浦氏的領地,石高6萬3千石。將上述兩島割予齊國,即使松浦氏心中不滿,但憑幕府的威勢,足以將其壓服。大不了,以後尋個由頭,把某個犯錯的大名領地沒收,然後再轉封給松浦氏以為補償。

  而下關地區,乃是長州藩毛利氏的領地,將其割給齊國,不僅可以削弱毛利氏的些許實力,還能造成他們和齊國之間的對立。

  至於陸奧北部地區,弘前藩、八戶藩、盛岡藩領地加起來有三十多萬石,聽說已經被蝦夷地的明國人悉數占領,估計硬討回來,多半有點困難。而且,上述三藩的家主,除了盛岡藩南部氏因為參覲的原因,留在江戶城,其他兩藩的家主全部死於戰亂中。

  但是,酒井忠清還是對上述割地的條款進行了一番推拒,聲言,割地面積太廣,涉及藩國數量過多,幕府難以進行協調和壓制。

  經過一番拉扯,齊國勉強應允將陸奧地區的盛岡藩領地剔除在外,不再強行索要,但除此之外,其他割讓之地必須滿足。

  3月6日,酒井忠清在獲得幕府將軍德川家綱的授權後,代表日本政府(幕府),與齊國正式簽署《江戶條約》。

  一、大齊帝國臣民六十二人被戕害—事,日本幕府於本年八月前,親派德川綱重(德川家綱之弟)為頭等謝罪專使,赴帝國大皇帝前,代表日本國政府(幕府)表國家惋惜之意。

  二、日本國業已願意,在大坂齊國臣民遇害之處所豎立銘志之碑,列敘日本國政府(幕府)惋惜凶事之意,並書以漢文。

  三、懲辦傷害齊國臣民之首禍諸臣、官員、市商及普通日本之民,期間,由齊國派出監察人員予以監督執行和確認;

  四、日本國將管理以下諸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齊國。

  第一、陸奧地區之奧羽山脈以東,雄物川以北,上述地區所有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

  第二、長門國所屬之下關地區。

  第三、壹岐島全島及所有附屬各礁嶼。

  第四、平戶島及所有附屬島嶼。

  五、前款所載之地圖劃定疆界,俟本和議批准互換之後,雙方應各選派官員三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

  六、日本政府依約將白銀一千五百萬兩交與齊國,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三十年期交完,還款期間,未償付部分需加征每百抽五之息。第一次三十萬兩,應在本和議簽訂後三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三十次,遞年交納;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日本國之便。

  七、本和議批准互換之後限六個月之內,齊國准予日本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齊國臣民。

  八、日本國設立大坂、神戶、名古屋、上總國(千葉市)為通商口岸,齊國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日本國應予以最優待遇。後續,旦有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九、齊國臣民得在日本國通商口岸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貨物任便裝運進口,進口稅項,由雙方議定。

  十、齊國臣民於日本國境內有議罪之行為,需交由齊國駐口岸代表,依據齊國之法度處置。

  十一、齊國商船得駛入淀川,由大坂上溯至京都,應允附搭行客、裝運貨物,日本國政府沿途之上不得無故查抄扣留。

  十二、齊國以保商事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處,以淡路島東側議定方圓五里之地,修建堡壘,以為駐軍所需。該駐防武裝人員,數量暫定不得超過千人之規模。

  十三、齊國軍隊見駐日本國境內者,應於本和議簽訂後兩個月內盡數撤回。

  十四、本和議簽訂之後,雙方應將戰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於對方。

  十五、為促雙方交流溝通,齊日兩國分別於江戶和長安互派全權大使,

  十六、本和議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