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章 公訴意見
隨著裁判長宣布法庭辯論開始,整個庭審的氛圍再度變得緊張。
尤其是旁聽席上的大學高層都不約而同地鬆了松領口,想要緩和一下緊繃的情緒。此前在法庭調查階段,控辯雙方的爭論就已經到達了一個極其激烈的地步。那麼接下來的辯論階段,又會碰撞成為一個怎樣的狀況?
庭審的確已經來到了最為關鍵的階段。實際情況確如岩永所說的那樣,裁判所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輕易否認警察和檢察廳搜集的證據的。因此,法庭調查階段所取得的「戰果」能否守衛住,最終還需要看法庭辯論階段的表現。
從某種意義上說。
法庭辯論階段,將最終決定森本的命運。
岩永隨即起身,手握材料,站在公訴席面前。這位資深檢察官的身上,散發出一個強大的壓迫性氣場。仿佛威嚴的教會長老,即將審判帶有原罪之人一般,讓人忍不住匍匐跪下。這位檢察官的聲音響起道:
「裁判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八條和第二百零九條等規定,我受京都地方檢察廳的指派,代表本廳,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現對本案證據及法律適用之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第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森本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構成貪污罪。」
「依照刑法規定,所謂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中,受國有法人、團體委託,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在案證據清楚表明,森本受國有法人、團體的委託,具有相關職權。如《京都大學研究員聘用書》,大學、產研企業等出具相關任職合同、任職情況說明等,都足以表明森本負有妥善管理、使用產研企業資金的職責。」
「其次,涉案產研企業的會計帳簿等留存資料可以表明,森本通過各類手段,套取、侵吞、騙取公共研究資金。而銀行流水等記錄,則進一步說明,森本將這些資金用於個人消費享樂以及投資不動產。」
「從犯罪動機而言,森本在操辦產研合辦企業事宜的過程中,對商界紙醉金迷的生活產生慾念,其中又受京都不動產投機風潮的影響,做著想要一夜暴富的美夢,由此對產研企業的公共資金產生了侵吞之想法。」
「無論是在案的證據,還是森本個人的主觀動機,都可以清楚地表明,森本的行為已然觸犯了刑法規定,構成貪污罪。」
這位資深檢察官的聲音如同洪鐘震碩。從他口中所說出的一件件情事,仿佛帶有不可置疑的權威一般,就是鐵證般的事實。言語之間的那種力量感,不自覺地讓在場的聽眾都服從於他的陳述。
岩永稍稍停頓了一下,旋即再度開口道:
「第二,關於本案的法律適用說明,公訴人尤其向法庭重點說明如下。」
「關於產研企業提供的《森本履職情況說明》證據資格問題。儘管刑事訴訟法的八大法定證據種類中,沒有與《情況說明》相對應的範疇。但是,對於證據而言,最重要的是該項材料是否真實、客觀地反應了犯罪嫌疑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事實。即使是從現有的裁判先例而言,過往法院在案例之中,也有將《情況說明》作為證據所採納的例子。本案之中,產研企業提供的《情況說明》,與森本履行職權的客觀證據能夠互相對應,不存在虛構、誇張、推卸責任之處。據此,本案產研企業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可以作為證據採納,可以客觀反映出森本犯罪行為的事實。」
「關於公帑進入森本銀行帳戶,是否即能表明森本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這一點的討論,必須要結合貪污罪所侵犯的法益來看。貪污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複合的法益,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也就是說,貪污之行為,不僅僅使得公共資金被侵吞,同時還使公職行為的廉潔性受損。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判定,不僅僅只能從公共資金被侵吞的現實角度來考量,還必須考慮到公職行為的純潔性。」
「換句話說,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不要求行為人真實地排除了國家對公共資金的控制,並將其用於個人消費享樂。只要,行為人違反其公職行為的廉潔性,使得公共資金處於一種高度危險,隨處可能被侵吞的狀態之中。那麼,在此種情況下,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即宣告成立。因此,涉案中的公帑進入森本銀行帳戶,即可證成森本的非法占有目的。」
「關於森本不熟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辯解,是否能表明其不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可能性。就這一點,該項辯解無法阻卻森本利用職務便利的違法性。本案之中,在案證據已經表明森本確有相關權力,可以決定資金在產研企業間的調撥和使用。同時,京都大學每年提供的合規培訓之中,也一再強調務必遵守使用科研資金的相關財務規則。因此,就不熟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辯解,根本沒有成立的空間與餘地。」
「關於產研企業管理問題與森本貪污行為問題的關係。法庭調查階段中,辯護人還提出,森本的行為實則不是構成貪污,而是屬於產研企業內部管理混亂的問題。然而,這是一種根本荒謬的觀點。」
「產研企業作為一種新類型的試點企業,其不可避免地在管理之初,會存在混亂、無措之處。然而,這種內部管理的混亂,絕非森本可以實行貪污的理由。正如同別人把金子放在桌上,這絕對不代表,有人就可以逕行將金子從桌上拿走。產研企業管理自身的問題,無法阻卻森本行為的違法性!」
岩永的公訴意見環環相扣,猶如一張密不透風的法網鋪張開來,只聽得他最後擲地有聲道:「綜上所述。森本行為構成貪污罪毫無疑問。其到案之後,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又於法庭上當庭翻供,並指使律師作無罪辯護。足以見其,實無悔改之心,主觀惡性極深。」
「據此,公訴人認為,應當以貪污罪追究森本刑事責任。建議法庭對其判處十四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追繳其違法所得,以儆效尤。若不對此加以嚴懲,則不足以嚴肅國法,清綱明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