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
吳平瞪大了無知的小眼睛,使勁兒瞅著王瑞鑫。
「警察同志,你這話啥意思啊?」
王瑞鑫耐著性子解釋道:「換句話說,雖然成立教唆犯要求教唆行為引起被教唆者產生違法行為的意思,但並不意味著,必須讓被教唆者產生犯罪故意。」
見吳平還是一臉茫然,
王瑞鑫繼續說道:
「我給你舉個例子。」
「張三跟李四說,王五生病了,你把這個藥給他喝了,實際上這個藥是毒藥。但李四並不知道是毒藥,他以為是治病的藥,就端給王五喝,結果王五死了。」
「在這裡,李四並沒有殺人意圖,也就是說,他作為被教唆者,沒有犯罪故意,可事實上他的確造成了王五死亡。」
「也就是說,李四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而這個行為的意思,是由張三的教唆行為引起的。」
「因此,張三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王瑞鑫看著吳平,耐心解釋。
「再回到你們這個事情當中。」
「你教唆甄東亮在外賣中吐痰,甄東亮並不知道他患了流感會成立投毒罪,沒有犯罪故意,可事實上確實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
「那麼你教唆他吐痰,自然構成投毒罪的教唆犯!」
因為聽到內部消息,知道自己馬上要升副所長了,王瑞鑫心情大好,所以耐著性子給吳平解釋了一番。
正所謂人逢喜事精神爽,便是如此。
聽了王瑞鑫的解釋,吳平懂了,也懵了。
「我,我是教唆犯?」
「我怎麼就成教唆犯了呢?」
「那豈不是說......我要坐牢!?」
吳平驚慌失措。
王瑞鑫淡淡道:「教唆他人犯什麼罪,就以什麼罪來定罪處罰。」
吳平頓時瞳孔劇烈收縮,臉色大變。
各種思緒在腦海中飛快閃過。
此刻,求生的欲望達到了頂峰。
「警察同志!我看電視裡說,如果立功的話,是可以減刑的對不對?」
吳平大喊。
王瑞鑫點頭道:「沒錯,你可是有什麼要交待的?」
「有!」
吳平重重一點頭,喘著粗氣大聲道:
「我要檢舉!我要揭發!」
「甄東亮那個傢伙,他曾經趁著送外賣的時候,偷過客戶的錢和東西。」
「他還偷過獨居女性的內衣內褲,還不止偷過一次!」
「這些都是一起吃飯的時候,他講給我聽的。」
王瑞鑫眼睛一亮。
居然還有意外收穫。
偷東西......
而且還是多次盜竊。
盜竊罪入刑標準是有金額要求的,沒有達到這個金額要求,便不會成立刑事犯罪。
但是,如果多次盜竊,那麼不管金額大小,都成立盜竊罪!
更何況,
聽吳平的講述,這傢伙還是入室盜竊,這可是加重情節。
刑啊,這非常的刑啊。
王瑞鑫開口道:「你說的這些,有更加詳細的信息嗎?有證據嗎?」
吳平腦子飛快運轉回憶著。
片刻後說道:「有!」
「我記得他說過盜竊的小區有那幾個,雖然沒說具體樓號和門牌號,但我覺得,範圍縮小到小區,你們應該能查到。」
「時間的話,記不清具體日期,但有大概範圍。」
「哦對了!那傢伙他還曾經拿出他偷到的東西給我炫耀來著,我記得有兩套女士內衣內褲,一部vovo手機,還有一個不知道什麼牌子的打火機。」
「所以他應該不是跟我吹牛逼,這些東西,多半還在他家裡!」
吳平自認是一個講義氣的人。
但這次,是甄東亮先出賣的他。
既然如此,吳平也就沒必要跟甄東亮講義氣了,反手也把他給賣了。
....................
作為一個經驗豐富的警察,王瑞鑫聽了吳平的講述之後,便覺得這事兒可信度不低。
因此,當即就追問起了細節。
哪個小區,什麼時間段。
旁邊小徐「噼里啪啦」敲著鍵盤進行記錄。
收集到這些關鍵信息後,
次日,
王瑞鑫便帶人出動,去尋找被害人,也就是失主,獲取更詳細的信息。
同時,他也向上面申請搜查令,對甄東亮的出租屋進行搜查。
一番忙活。
終於是有了收穫。
王瑞鑫成功找到了五個失主,還在甄東亮的出租屋裡,找到部分失竊物品,並且這些失竊物品經過失主的辨認後,也都確認了歸屬。
得,這下案子徹底清晰了。
沒想到這個投毒犯還是個盜竊犯。
本來一個案子,結果立了兩個功勞。
這豈不是一箭雙鵰一石二鳥一舉兩得?
王瑞鑫嘴角跟AK一樣難壓。
....................
「啊?啥玩意兒?」
「盜竊!?」
「不是,我可是遵紀守法的好市民,我怎麼可能盜竊呢,還是偷內衣內褲......這更不可能了。」
面對王瑞鑫的質問,甄東亮神色略顯慌亂之後,連忙搖頭矢口否認。
王瑞鑫淡漠道:「我們接到群眾舉報......」
話還沒說完,甄東亮便激動大喊起來。
「他在毀謗我啊,他在毀謗我啊!」
王瑞鑫道:「那你怎麼解釋在你的出租屋裡,找到幾件失竊物品,並且上面還有你的指紋,你不會是想說,這些東西也是別人栽贓陷害放到你家裡的吧?」
「啊這......」
甄東亮徹底傻眼。
他原以為警察在詐自己,沒想到他們居然連贓物都找到了。
媽的!
他們怎麼會查得這麼快?
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難道......
是吳平那個王八蛋告密的?
甄東亮心裡瞬間有了猜測。
偷東西這事兒,他只跟吳平說起過,如果有人去告密的話,也只有吳平。
焯!
這個狗東西!
甄東亮氣得咬牙切齒,因為吳平的出賣而滿腔憤怒。
卻忘記了,明明是他出賣吳平在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