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4章 灰色地帶的利益

  第364章 灰色地帶的利益

  因為暗數據包括用戶活動日誌、客戶對話或電子郵件記錄、伺服器監控日誌、視頻文件、物聯網產生的機器和傳感器信息。

  暗數據還可能包括由於存儲在過時設備上而無法再訪問的數據。

  這種情況下很多時候清理活動日誌或者說收集存儲碎片的時候都有可能順手牽羊搞到一些暗數據。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種收集暗數據的方式。

  說起來雖然很容易。

  但正所謂拋開劑量談毒性都是耍流氓。

  同樣的道理拋開數據規模談咋挖掘數據同樣是耍流氓。

  像蘋淉所圖規模的暗數據肯定不是傳統的數據挖掘方式能滿足的。

  似乎時下也沒太好的挖掘暗數據的方式。

  傳統的公司,在處理暗數據的時候,採用的是笨辦法,想辦法把非結構化的數據轉換成結構化數據。

  這種方法費時費力。

  不過也僅僅只是對於時下的科技公司來說。

  對於林灰來說他還是有很多數據挖掘方式的。

  沒人比林灰更懂如何挖掘數據了。

  對於大規模的數據挖掘,似乎最方便的方式就是藉助於人工智慧來挖了。

  甚至於林灰前世電腦里有一些現成的挖掘暗數據的方式。

  雖然效率受限於時下的硬體可能會大打折扣。

  但相比於現在傳統的挖掘方式也是降維打擊般的存在了。

  不過新的問題又來了,從哪挖掘暗數據呢?

  前面提到了像有些屬於私有的,由政府或私人機構控制的深度數據。

  這類包括由學者、政府機構和當地社區策劃的數據、醫療記錄、法律記錄、財務信息和組織特定資料庫在內的數據。

  就算是屬於暗數據。

  借林灰十個膽子林灰也不敢去挖。

  畢竟這玩意另一個名字叫國家機密。

  思考了一小會,林灰倒是想到了幾個主意。

  但認真琢磨之下,無論是哪個主意似乎都很容易擔風險,短時間內都不具有可行性。

  儘管說做事情完全不擔風險幾乎不存在。

  但為了區區兩億美元去擔風險似乎沒啥必要。

  畢竟以林灰腦海中的信息想賺兩億美元實際上不需要太久的。

  總之,完全沒行險的必要。

  既然沒行險的必要,而且林灰一貫求穩。

  那麼涉及到數據挖掘為什麼林灰會想出一堆有風險的方法呢?

  莫非是林灰飄了不成??

  再往後幾年的話,林灰想到的主意沒任何問題。

  至少以21年年底的思維來看,林灰剛才想到的也不是什麼鋌而走險的辦法。

  林灰所想的方法完全可以合乎規矩進行操作。

  但很無奈,現在是2014年,想要進行同樣的操作是不可能的。

  至於最直接的原因只能歸因於時代的局限性。

  在前世往後幾年的數據挖掘一應事宜已經完成程序化、規範化。

  而現在呢相應事宜卻沒有程序化規範化。

  往後幾年,涉及到數據的利用以及數據安全方面有明確的《數/據/安/全/法》,現在卻沒有。

  《數/據安/全/法》該法律開宗明義第一條就說明了:「為了規範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在《數/據/安/全/法》這部法律中對於數據利用和數據安全的很多東西都進行了相當明確的規定。

  涉及到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數據安全審查、數據出口管制之類的自不必說。

  比較關鍵的在於這部法律明確了數據分類分級與核心數據保護制度同時明確了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與工作協調機制。

  按照這兩條的話,無疑意味著將有國家層面出面對一些數據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從而對於數據分級。

  雖然看似是對數據管制更嚴了。

  但這對於真正踏踏實實的本分人反而是好消息。

  為什麼這麼說呢??

  很多事情都是不怕有明確規定,就怕無可無不可那種情況。

  無可無不可意味著灰色地帶。

  有的人天生就適合遊走於灰色地帶。

  遊走於灰色地帶會讓這類人很開心。

  不得不說有些人的天賦天生適合燈下黑。

  渾水摸魚的情況下這些人能夠左右逢源,很吃得開。

  但林灰絲毫不羨慕。

  林灰雖然名字裡帶「灰」字。

  但遊走於灰色地帶什麼的就算了。

  而且對於那些遊走於灰色地帶的人。

  林灰只感覺這些人是傻大膽了,是真的不拍秋後算帳。

  有句話怎麼說來,別看現在鬧得歡,日後全部拉清單。

  涉及道數據安全這方面雖然沒有關於數據利用明確的法律。

  但真搞出人神共憤的情況來。

  就算沒有特別準確的對應法。

  直接來個危害國/家安全罪照樣能收拾你。

  當然這些都是題外話了。

  而且這些東西跟林灰這種遵紀守法的人也關係不大。

  數據利用尚且處於「灰色」地帶的情況下。

  使得老實人想涉足其中要入局的可能。

  反而是一些為所欲為的人肆意妄為於其中。

  反正林灰是覺得這種牽扯到大宗利益的東西有明確的制度比較好。

  有明確的制度代表著正規化和合理化。

  這對於從業人員是重大利好。

  同樣以該法內容來說吧,在該法中明確表示了國家支持開發利用數據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

  明確表示了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等領域的技術推廣和商業創新,培育、發展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產品、產業體系。

  此外還明確表示了國家推進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

  這些無疑是像林灰這種本分的技術從業者的福音,因為這代表了國家對合理合規的數據利用的明確承認。

  按照該法,在篩選出一些涉及到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利益的關鍵數據之後。

  一些普通數據其實是可以基於此進行合理利用的。

  哪怕是對數據進行商用只要不違反規定同時不泄露秘密也是完全可以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