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7章 各取所需的合作(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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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7章 各取所需的合作(續)

  總之,談判進行地很順利。

  更何況在此之前林灰已經和超/級/細/胞方面達成過意向書了。

  正式合同只是進行若干細節的商討即可。

  而且涉及到正式合同,林灰受到先前快捷指令這個軟體轉讓簽約過程的啟發。

  ——決定將一個金額超級龐大的合同拆分成若干個子合同的形式。

  儘管拆分之後的合同和正式合同相比換湯不換藥。

  但卻大幅度降低了決策成本。

  決策一個上億美元的合同所承擔的壓力遠不是決策十多個幾百萬~1500萬美元金額的合同壓力所能比擬的。

  此外通過將一個繁雜的合同拆封成若干個子合同可以大幅度降低決策成本。

  同時也將大幅度降低律師費用。

  如果是一個上億美元的合同的話無論是林灰還是超/級/細/胞方面都是要按照百分比來計算。

  如此一來一個成交金額上億美元的合同最終成功簽下來後估計也就只有法務人員成最大贏家。

  而拆分成金額有限的子合同雖然也需要付出相應的律師費用。

  但按照佣金付費跟按照百分比抽成顯然是前者更加經濟實惠。

  因此對於合同拆分這點林灰和超/級/細/胞方面幾乎沒有任何糾紛。

  除此之外還採用了很多化繁為簡的措施。

  不得不說,這些措施都很有成效。

  這些措施大大簡化了一些原本搞起來很繁瑣的步驟。

  這無疑對談判效率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事實也正是如此。

  正式合同很容易就順利達成了。

  正式合同達成後,按照合同:

  「甲方(軟體轉讓方)林灰將《HILL CLIMB RACING》這款遊戲轉讓給乙方(軟體受讓方)超/級/細/胞公司。

  甲方將《HILL CLIMB RACING》這款遊戲轉讓給乙方時所轉讓的權利應一併包括遊戲的IP所有權。

  擁有遊戲IP後乙方可以對此遊戲進行系列遊戲的開發……

  轉讓之後《HILL CLIMB RACING》這款遊戲全球範圍經營所得收入均歸超/級/細/胞所有……

  為此,超/級/細/胞要付給林灰10881.6萬美元(ps:……約合8000萬歐元)

  其中50%合同金額(即5440.8萬美元)超/級/細/胞公司要將這筆錢在合同正式簽訂之時一次性付於林灰。

  尾款在合同正式簽署之後四個月內付清……

  特別地,甲方要在乙方遊戲尾款結算的周期內對《HILL CLIMB RACING》進行相應系統地技術升級和品質升級。

  特別地,乙方接受遊戲全球之運營權後應對全球玩家一視同仁,不得區分對待……

  ……

  以上合同在丙方的監督下進行執行(丙方即eGAME平台)……」

  正式協議中規定的內容跟林灰先前同超/級/細/胞方面擬定的意向書中所確定的內容基本是沒太大變化的。

  只是雙方為了進一步明確協議責任又額外對協議進行了一些補充性說明。

  超/級/細/胞此次對《HILL CLIMB RACING》進行收購主要看中的是這一遊戲涉及到的一些開發技術。

  因此超/級/細/胞方面提出的補充性說明主要是關於技術移交和後續技術支持這方面的。

  而林灰關心的是資金,因此林灰在正式合同中的補充說明基本都是圍繞著資金到帳的時間以及資金到帳的方式。

  在法務人員的幫助下,林灰在正式合同中將先前在意向書里已經大致約定過的條目進行了更加精準的闡述。

  除了資金問題之外,林灰在合同中進行的補充性說明主要則是圍繞著後續運營的一些問題。

  比如說在正式合同中林灰格外強調了超/級/細/胞在對《HILL CLIMB RACING》進行收購之後在進行運營時不得區分對待。

  之所以單獨將這一條規定列出來,自然是因為部分遊戲廠商在全球化經營的時候因為一些原因往往對我國玩家進行不公正對待。

  前世很多遊戲開發商都有過類似的做法,就以前世《Hill Climb Racing》這個遊戲的開發商Fingersoft為例,這家遊戲開發商在對《Hill Climb Racing 2》這款遊戲的經營上就對我國採用區分對待的運營策略。

  這個時空雖然沒有Fingersoft這個遊戲開發商,但卻依然有不少因為成見或者是因為其餘客觀原因來區分化運營的遊戲廠商。

  之所以將玩家按照不同的地理位置區分對待?

  這些遊戲開發廠商有的是對於盜版問題身心俱疲不得已為之,有的是因為文化方面的綜合考量來進行差異化經營的策略,但更多數情況下則是因為地域歧視或單純的噁心人。

  當然,對於不同的運營策略,遊戲開發廠商總是能找到自己的說法去搪塞。

  遊戲開發廠商或許有各種不同的原因來為自己的行為做出辯護。

  但站在玩家的立場思考的話,不管是什麼原因,沒有人喜歡被區分對待,尤其是沒人喜歡玩個遊戲放鬆一下還要被區分對待。

  正因如此,林灰將超/級/細/胞方面在《HILL CLIMB RACING》以及該遊戲的衍生遊戲的運營要一視同仁這一點列入到正式協議中。除此之外,為了轉讓遊戲之後短時間內用戶體驗不會受到一些降級體驗林灰還進行了一些不妨礙到超/級/細/胞方面利益的條款約束。

  林灰覺得自己也算是仁至義盡了,雖然將遊戲轉讓出去了,但也儘可能顧及到此前一些玩家不會遭遇體驗降級的事件了。

  遊戲轉讓往往牽涉到的事務相當繁多,但此次合同的簽署還是很順利的達成了。

  之所以能夠如此順利的達成相關的協議,一來雙方都有深入合作的意願,二來此前已經敲定了意向書的內容,正式合同基本承襲了先前的意向書中所明確的內容。

  當然正式合同的簽訂,還要感謝合同的丙方即eGAME平台的完善的磋商體系和相應的支持服務。

  尤其是支持服務這方面,林灰一定要給eGAME平台點個大大的贊。

  eGAME平台上提供的法務技術支持服務省卻了林灰不小的麻煩。

  雖然對此林灰在合同正式達成後也要付出一筆不菲的法務服務費用,但問題不大,相較於加大的合同成交金額來說這筆法務服務費用算不得什麼。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如果還要找別的理由來解釋合約如此順利達成,那無疑是對美好未來的共同憧憬。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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